难精,此之谓利,即彼之所谓弊,执一而论,未见其可。然而官修之史,一往而难返者,夫岂不以是欤。
综而论之,后世之史官,非古之所谓史官也,古之史官,以记注为要务,而不必当撰述之任,亦犹孔子之删、《尚书》、修《春秋》,实当撰述之任,而不必身为史官也。后之史官,有其名或无其实,为其实者,每以他官典修史之任;居其名者,辄以史官为虚饰之具。且史官之名,为任撰述者所独擅,而任记注之职者,退而同于百司,转不得以史官自号,如唐宋之起居郎舍人,清之日讲起居注官,虽有史职之名,而无与于撰述,岂非其明证欤。往者章学诚病史官之有名无实,记注之不能举其职,乃至发愤而有州县立志科之拟议。其言曰:“有天下之史,有一国之史,有一家之史,有一人之史。传状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谱牒,一家之史也;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综纪一朝,天下之史也。比人而后有家,比家而后有国,比国而后有天下,惟分者极其详,然后合者能择善而无憾也。”又曰:“今天下之大计,既始于州县,则史事责成,亦当始于州县之志,州县有荒陋无稽之志,而无荒陋无稽之令史案牍,志有因人臧否、因人工拙之义例文辞,案牍无因人臧否、因人工拙之义例文辞,盖以登载有一定之法,典守有一定之人,所谓师三代之遗意也。故州县之志,不可取办于一时,平曰当于诸典吏中特立志科,佥典吏之稍明文法者,以充其选,而且立为成法,俾如法以纪载,略如案牍之有公式焉,则无妄作聪明之弊矣。积数十年之久,则访能文学而通史裁者,笔削以成书,所谓待其人而后行也。” 推章氏之论,以为中朝之史官,曾州县典吏之不若,史官不能理撰述之业,而典吏则能举记注之职,中朝虽有起居注官,以纪帝王之言动,然仅能记其一鳞一爪,而不能举忠实之史职,以较古代之左史右史,则相去远甚,而州县令史之案牍,直同汉代之计书,可上之太史丞相,以备载笔者之要删,故因州县之案牍,而立志科,畀为令史典吏者,以当记注之任,其上焉者,记注在中朝;其次焉者,记注在地方之司府,其下焉者,记注在州县,合此数级之记注,以备一代之要删,于是记注有成法,不期而与古人冥合矣。此章氏之所日夜筹维,而仍不得申其所见者也,可胜叹哉,可胜叹哉。
依前所述,制成一表,以明史官制度之沿革。至汉以后之史官,多以他职兼典,非复古人世守之制,其有称史官及太史公者,乃援古以自泽,非其官号 ,且其重要诸家,已略且于各章,故不复别为制表。修史宜略人所详,又有繁中求简之法,盖谓是也。
历代史官制度沿革表
历代 史官 历官 附考
周
附列国史官 太史,小史,内史,外史。
左史,右史,御史。
太史令。
女史。 太史
冯相氏
保章氏 周代以前从略。
列国史官俱从周制。
女史见《列女传》及《史通》。
秦 太史令。 太史令 秦有太史令胡母敬,或谓为专掌天文之官。
汉 太史令。
禁中起居注。
王莽柱下五史。 太史令 汉武帝以前,或王莽以前。史官与历官合而为一。
后汉 兰台令史。
东观著作。
起居注。 太史令隶于太常下同 自此史官与歷官分为二职。兰台、东观,俱为修史之所,而以他官兼典,未正其名。明帝、献帝俱有起居注,前汉有禁中起居注,而后汉明德马后亦撰明帝起居注。或谓为女官所掌,同于古之女史。
三国 魏置著作郎,兼起居注。
蜀有东观令。东观郎,当修史之任。吴有左国史,右国史,东观令。 魏太史令高堂隆、蜀史官、吴太史令丁孚 《册府元龟》谓魏有佐著作郎。蜀后主传见史官之名,即掌星历者,疑即太史令。
晋
附十六国 著作郎一人,谓之大著作,佐著作郎八人,隶于秘书省。下同。
著作兼掌起居。
前赵有左国史、著作。
后赵有著作。
其余诸国多置著作。
南凉有国纪祭酒、撰录时事。
太史令 元帝建武元年置史官。
宋 著作郎一人。
著作佐郎八人。
兼修起居注,齐、梁、陈俱同。 太史令
南齐 著作郎。
著作佐郎。
修史学士。 太史令 《册府元龟》谓南齐置史官。
梁 著作郎。
著作佐郎。
撰史学士。 太史令
历代 史官 历官 附考
陈 著作郎。
著作佐郎。
撰史学士。
撰史著士。 太史令 撰史著士见《陈书 张见正传》。
后魏 著作郎二人。
著作佐郎四人。
起居注令史。
修起居注二人。 太史令
太史博士 后魏曾置修史局
北齐 史馆、监修国史。
著作郎二人。
著作佐郎八人。
起居省。 太史 《唐六典》谓北齐有文林馆学士,掌著述。
北周 监修国史。
著作上士(郎)。
著作中士(佐郎)。
外史掌起居。 无考 历官当同于魏齐。
隋 (一)史馆 监修国史。
(二)著作曹 著作郎二人。 著作佐郎八人。
(三)起居注 起居舍人二人。 太史曹令二人 著作、太史两曹,俱隶祕书。
唐 (一)史馆 监修国史。 史官(无常员,以他官兼之)。 修撰。 直馆。
(二)著作局(掌撰述) 著作郎。 著作佐郎。
(三)起居注 起居郎,一称左史,隶门下省。 起居舍人。一称右史,隶中书省。
(四)时政记 由宰相自撰。始于 武后长寿中。 司天台太史令,后改司天监 著作局,司天台,俱隶秘书省,如隋制。
五代 略如唐制。
晋宰相刘昫,赵莹,监修《唐书》。史馆修撰贾纬。
著作郎。
著作佐郎孙晟。
起居郎贾纬。 司天台监
历代 史官 历官 附考
宋 (一)史馆 国史院、实录院。 提举国史。 监修国史。 提举实录院。 修国史。 同修国史。 史馆修撰。 同修撰。 实录院修撰、同修撰。 直史馆编修官、检讨官。 校勘检阅校正编校官。(二)起居注 起居郎(左史)。 起居舍人(右史)。
(三)日历 著作郎。著作佐耶。
(四)时政记 如唐制。 太史局
太史令 国史、实录两院初隶秘书省,其后分立,多以宰相领之。
太史局隶秘书省。宋又置起居院,见《玉海》。
著作掌修日历,隶秘书省。
辽 (一)国史院 监修国史。 史馆学士。 史馆修撰。 修国史。
(二)起居注 起居郎。 起居舍人。 太史令
金 (一)国史院 监修国史。 修国史、同修国史。 编修官、检阅官。(二)记注院 修起居注。 司天台监
元 (一)翰林兼国史院 学士等官, 修撰。 编修官。 检阅。
(二)起居注 左右补阙。 兼修起居注。 同修起居注。 太史院
太史令
司天监
明 (一)翰林院 史官编修。检讨。
(二)起居注 明初设之,后废。 钦天监正 修撰等官,掌修国史,神宗时议开史局,命史官分直其中,一起居,二吏、户,三礼、兵,四刑、工,日讲官专记起居,史官分纂六曹章奏,并定常朝记注,起居官及史官侍班之法,然不久仍停辍。
历代 史官 历官 附考
清 (一) 翰林院掌国史、图籍、制诰、文章之事
修辑诸书,则以掌院学士充总载裁官。
读讲学士以下为纂修官。掌院学士。 学士。 侍读学士。 侍讲学士。 侍读。 侍讲。 修撰。 编修。检讨。 庶吉士。
(二)国史馆、实录馆 总裁、纂修。(三)起居注衙门 日讲、起居注官。 钦天监正 《历代职官表》谓:周太史为史官及日官之长。记言记动,则有内史外史分任之。而太史明于天道,所掌在建典辨法,并不司典籍策书,实与翰林不同,惟其正岁年,颁告朔正,则与钦天监职掌相合。愚谓执此以论后汉以后之太史令,固属不合,至如汉初之太史令,实兼掌文史,司撰述,正为古史官相传之法,明清二代称翰林为太史,未得谓无所受也。
国史、实录两馆仍设翰林院内。
两馆总裁、纂修及日讲、起居注官,皆以他官兼典。
详绎右表所列,可得史官递嬗演变之迹。汉初之太史令,本掌文史星历,见于《汉书 百官志公卿表》, 此史官、历官并为一职之证也,其后则历官与史官分途,而太史之名,乃为历官所独擅,迄于元明,始改称司天监、钦天监,故本表以史官与历官并列,以明沿革之所自,一也。古者记注与撰述分途,而撰述实资于记注。故刘知幾云,为史之道,其流有二,书事记言,出自当时之简,勒成删定,归于后来之笔。自汉以来,起居有注,而隋唐以后,遂置起居郎舍人,以当古代左史右史之任,迄于清季,而未之改,本表别起居注官于修史之官,以明其为古法,二也。魏晋始设著作,专掌撰述,亦兼记注,既近于古之史官,又似明清之翰林修撰编检,元代始设翰林兼国史院,而不设著作,明清二代只称翰林院,实兼国史著作之任,本表依序填载,以明源流,三也。至本表之所取材,于正史职官、百官诸志而外,多出自清代官撰之《历代职官表》,傥以此表为略,尚待博稽,取而览之,斯亦可矣。
第六章 唐宋以来设馆修史之始末
隋唐以后,私家修史之风日杀,而设馆官修之史,代之而兴,其因有二,已具述于上章。然尚有未及尽详者,一为远因,如后魏崔浩之以修史受祸;一为近因,如隋文帝之诏禁私家修史是也。后魏于道武时,始令邓渊著国记而条例未成。太武时,诏崔浩等重撰国书,又命浩总监史任,务从实录,叙述国事,无隐所恶。及修史成,浩遂刊石以示行路,后为人所讦,坐夷三族,同坐死者,百五十有八人,是时并为之废史官 。后人鉴于崔浩受祸之惨,遂相戒不轻作史,如韩愈即其一例,一也。自汉献帝建安中曹操执政,始禁士大夫刊石树碑,以戒矜榜,晋宋皆因之(《宋书 礼志》)。迨隋文帝开皇十三年,遂下诏曰,民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绝 。又诏天下公私文翰并宜实录,时有文表华艳者,至付有司治罪,沿至唐代,寝以成俗。南宋高宗时,秦桧主和,有私史之禁,李焘尝以作史得罪,桧死,禁始弛。宁宗嘉泰二年,韩侂胄执政,复有私史之禁,凡事干国体,悉令毁弃(《建炎朝野杂记》甲六)。明季私史颇盛,而清初文士,每因修史受祸,私家作史之风,为之益替,二也。然唐宋以来,私家修史之难,虽有多因,不尽由于畏祸,自斯以后,遂分两途:一则纪传体之正史,多由官修;一则编年体以下之别史、杂史,多出私撰。盖有志修史之士,于纪传体之正史,既由形格势禁,艰于执笔,不得不转出他途,以展其伟抱宏才,故近世私史之多,亦无惭于古人,第多非纪传体之正史耳。兹于本章综述官修诸史,以明本末,而私修诸史,则于下章述之。
吾国官修之史,应始班固等之撰《世祖本纪》、《功臣列传载记》,次则刘珍等本之,以撰《东观汉记》,皆奉时君之命,鸠集多人,共修一书。三国、晋、南北朝之世,尤不乏斯例,然其中如《东观记》,随修随续,本非一时可成,自难出于一手,可以勿论。其他诸史,可分为二:一则肇自多人,成于一手,如王沈之《魏书》、韦曜之《吴书》是也;一则众手分纂,一人裁定,如魏收之于《魏书》是也,是则名为官修,实同私史。迨唐修《晋书》、《五代史》,始开设史馆,以宰相大臣监修,别调他官兼任纂修,又置修撰司直,号曰史官,如唐令狐德棻、吴兢、刘知幾、徐坚、韩愈之伦皆是。此时所修诸史,皆派定一人为主修,如姚思廉之主修《梁》、《陈》二书,李百药之主修《北齐书》,魏徵之主修《隋书》是;亦有派二人同主修一书,如令狐德棻、岑文本之同修《周书》是。所谓主修,略如后世之总纂,吾意是时必有同修之史官,而史未著其名,所谓同修史官,略如后世之纂修官,宋代重修《唐书》,以欧阳修、宋祁二氏为刊修官,刊修犹主修也。是时史馆之制,有所谓修国史,同修国史,更于其上置监修国史,以宰相领之,即袭唐制。然是时之监修官,多徒拥虚号,无所裁定,刘知幾所谓监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无遵奉,是其弊也。欧、宋同修《唐书》,一则任本纪、志、表,一则专任列传,故以分任而无所抵牾,其后修史,于纂修官外,更立总纂,任其事者,又不限于一二人,于是设馆修史之制,历代相沿无改。然溯其始,实由唐代开其先声,盖与后汉、三国、晋、南北朝官修诸史,有不能相提并论者。
本期设馆官修之史,可分四类:一曰编年体之实录,皆近于记注者也;二曰纪传体之正史,皆属于撰述者也;三曰典礼,四曰方志,皆撰述记注兼而有之者也。官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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