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传注疏 - 襄公卷二十一(起二十五年,尽三十一年)

作者: 何休9,968】字 目 录

尔”。

○解云:昔林父逐衎,衎得诛之;季氏不逐定公,而定公得诛季氏者,正以昭公是父,父子一体,荣辱同之。季氏逐昭公,故与定公得诛之也。知如此者,正以定公元年“靊霜杀菽”,何氏云“周十月,夏八月,微霜用事,未可杀菽。菽者少类,为稼强,季氏象也。是时定公喜於得位,而不念父黜逐之,耻反为淫祀立炀宫,故天示以当早诛季氏”是也。

甲午?卫侯衎复归于卫。此谖君以弑也,其言复归何?

[疏]注“据齐”至“归者”。

○解云:即哀六年秋,“齐阳生入于齐”,传云“景公死而舍立,陈乞使人迎阳生于诸其家”,“诸大夫不得已,皆再拜稽首而君之尔”是也。云复归者,入无恶文者,即桓十五年传云“复归者,出恶归无恶”是也。

恶剽也。恶剽,乌路反,注及下“恶剽”、“以恶”并上注“故恶”、“反恶”、“恶轻”、“以恶”皆同曷为恶剽?剽之立,於是未有说也。有说,音悦,注同。以见,贤遍反,下“出见”同。

[疏]注“凡篡”至“亲亲也”者。

○解云:正以有继及之道故也。云“剽以公孙立於是位,尤非其次,故卫人未有说”者。

○解云:若以昭穆言之,远於公子,故曰尢非其次也。昭穆既远,复无贤德,是以卫未有说之也。

然则曷为不言剽之立?

[疏]注“据卫人立晋”者。在隐四年。

不言剽之立者,以恶卫侯也。复纳,扶又反。

[疏]注“日者”至“纳之”。解云:正以《春秋》之例,归与复归例皆时,即僖二十八年夏,“六月,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何氏云“复归例皆时,此月者,为下卒出也”是也。今此书日,故须解之。云“故出入同文也”者。

○解云:即十四年夏四月,“己未,卫侯衎出奔齐。今此复日,故曰同文也”。云“盗国明”至“见矣”者。

○解云:正以复归者,出有恶,入无恶,故得为恶剽之文。何者?衎既盗国,宁得无恶而入言复归?知更有所见。

夏,晋侯使荀吴来聘。

公会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秋,宋公杀其世子痤。痤,在禾反。

[疏]注“痤有罪”至“书葬”。

○解云:《春秋》之例,君杀无罪大夫及枉杀世子者,皆不书葬,以明其合绝,是以申生无罪,不书献公之葬,至昭十一年经云“叔弓如宋,葬宋平公”者,正以痤有罪故也。若隐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以其有罪,故去弟。痤今若有罪,仍言世子者,正以段有当国之罪重,故如其意贬去其弟,使如国君,氏上郑,所以见段之恶逆矣。今痤之罪微,不足去世子,但是合罪之科,故得存其葬矣。

晋人执卫甯喜。此执有罪,何以不得为伯讨?

[疏]注“称人而执,非伯讨”者。

○解云:僖四年传文也。

不以其罪执之也。

八月,壬午,许男甯卒于楚。甯,乃定反。

冬,楚子、蔡侯、陈侯伐郑。

葬许灵公。

二十有七年,春,齐侯使庆封来聘。

夏,叔孙豹会晋赵武、楚屈建、蔡公孙归生、卫石恶、陈孔瑗、郑良霄、许人、曹人于宋。孔瑗,二传作“孔奂”。

卫杀其大夫甯喜。卫侯之弟鱤出奔晋。卫杀其大夫甯喜,则卫侯之弟鱤曷为出奔晋。鱤,市转反,又音专,一音直转反。射,音亦,又音夜。

[疏]注“据与射姑同”。

○解云:即文六年“晋杀其大夫阳处父。狐射姑出奔狄”,传云“晋杀其大夫阳处父,则孤射姑曷为出奔”,彼注云“据蔡杀其大夫公子燮,蔡公子履出奔楚,此非同姓,恐见及”。然则今此亦据公子履出奔之事,与射姑同,故言据与射姑同矣。其公子履之事,在上二十年秋。执铁钅贾者,若似司弓矢,云甲革椹锧之类。

为杀甯喜出奔也。曷为为杀甯喜出奔?为杀,于伪反,下“为杀”、“为我”、“为卫”,注“深为”皆同。卫甯殖与孙林父逐卫侯而立公孙剽。甯殖病将死,谓喜曰:“黜公者,非吾意也,孙氏为之。黜公,敕律反,下文注同。我即死,女能固纳公乎?”女,音汝。喜曰:“诺。”甯殖死,喜立为大夫,使人谓献公曰:“黜公者,非甯氏也,孙氏为之。吾欲纳公,何如?”献公曰:“子苟纳我,吾请与子盟。”喜曰:“无所用盟,请使公子鱤约之。”献公谓公子鱤曰:“甯氏将纳我,吾欲与之盟,其言曰:‘无所用盟,请使公子鱤约之’子固为我与之约矣。”公子鱤辞曰:“夫负羁絷,羁絷,本又作“”下陟立反,马绊也。绊,音半。执鈇锧,从君东西南北,则是臣仆庶孽之事也。鈇,音甫,又方丁反。锧,之实反。从君,才用反,又如字,注同。孽,鱼列反,又五割反,注及下同。若夫约言为信,则非臣仆庶孽之所敢与也。”与,音预。献公怒曰:“黜我者,非甯氏与孙氏,凡在尔。”令,力呈反。公子鱤不得已而与之约。已约,归至,杀甯喜。背约,音佩,下同。公子鱤挈其妻子而去之。挈,苦结反。恚,一睡反。将济于河,携其妻子。而与之盟,曰:“苟有履卫地,食卫粟者,昧雉彼视。昧,旧音刎,亡粉反,一音未,又音蔑,割也。见献,贤遍反,下“见此”同。复,扶又反。介,音界。

[疏]注“诛之”至“大忠”。

○解云:献公之入,甯喜之由,背贤弟之约,杀所恃之人,应为大恶,而言小负者,正以甯氏杀逐两君,累世同恶,虽纳旧君,未足掩其前罪。今献公违约杀之,故谓之小负。何氏必知小负者,正以下二十九年秋,“葬卫献公”。若杀无罪大夫,例不书葬。而献公书葬,甯喜有罪明矣。喜既有罪,则杀之者罪轻。其罪既轻,谓之小负,不亦宜乎?

○注“不为”至“有罪”。解云:君漏言者,即文六年传云“射杀,则其称国以杀何?君漏言也”是也。然则君漏言者,即坐杀大夫,故当去其葬。而文六年晋襄公由漏言以杀处父,而经书“公子遂如晋。葬襄公”者,正以彼经杀在葬后,是以不得去其君葬矣。

秋,七月,辛巳,豹及诸侯之大夫盟于宋。曷为再言豹?

[疏]注“据盟”至“出公”。

○解云:即僖五年夏,“公及齐侯、宋公”以下,“会王世子于首戴”,“秋,八月,诸侯盟于首戴”是也。

殆诸侯也。曷为殆诸侯?为卫石恶在是也,曰恶人之徒在是矣。

[疏]注“会盟”至“豹也”。

○解云:正以文十四年夏,“公会宋公”以下,“同盟于新城”,举盟以为重,不言会于某。今此会盟并举,故须解之。

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阍杀,音昏;下音弑,二十九年同。祭,侧界反。

[疏]注“是后”至“之应”。

○解云:即下二十九年夏五月,“阍弑吴子馀祭”;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三十一年冬十月,“莒人弑其君密州”是也。

二十有八年,春,无冰。

[疏]注“豹羯”至“所致”。解云:成元年“无冰”之下,注云“《尚书》曰:‘舒,恒燠若。’《易》京房传曰:‘当寒而温,倒赏也。’是时成公幼少,季孙行父专权而委任之所致”,即其义也。而偏指豹、羯者,正以数年以来,专见豹、羯之事,不见季孙见经,明是时豹羯用事故也,即上二十三年,“叔孙豹帅师救晋,次于雍渝”;二十四年,“叔孙豹如晋。仲孙羯帅侵齐”;二十七年“夏,叔孙豹会晋赵武”以下“于宋”;案下文秋,“仲孙羯如晋”;二十九年夏,“仲孙羯会晋荀盈”以下“城杞”之属是也。

夏,卫石恶出奔晋。

邾娄子来朝。

秋,八月,大雩。

[疏]注“公方久如楚”。

○解云:即下十一月“公如楚”,二十九年“夏,五月,公至自楚”是也。

仲孙羯如晋。

冬,齐庆封来奔。

十有一月,公如楚。

[疏]注“如晋皆月者”。

○解云:即此及昭七年“三月,公如楚”皆月之属是也。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乙未,楚子昭卒。闰数,所主反,下同。期月,居其反,又作“期”。

[疏]注“葬以闰”至“数闰”。

○解云: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传云“闰不书,此何以书”,注云“据楚子昭卒不书闰”;传云“丧以闰数也”,注云“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传又云“丧曷为以闰数”,注云“据卒不书闰”;传云“丧数略也”,注云“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然则大功以下,以月为数,故得数之,故此注云“葬以闰数”。云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书闰矣,何者?以闰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在闰月得数之,何者?正以闰月者,前月之馀,故得继前月言之。若闰不在始死之月,则不得数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计,若通闰数之,则不满期三年故也。

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何言乎公在楚?

[疏]注“据成”至“不书”。

○解云:即成十年“秋,七月。公如晋”,十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晋”,则知正月之时,公在晋明矣。

正月以存君也。而复,扶又反,下皆同。恶襄,乌路反,下“恶以”同。为臣,于伪反,下“故为”、“为季子”、传“凡为”同。

[疏]注“臣子”至“言在”。

○解云:公在国时,恒以岁首存之。今君在楚,不得行此事,故书其所在。云在晋不书云云者,即成十一年是也。若然,案昭三十一年、三十二年,皆云“春,王正月,公在乾侯”,何言在晋不书者?昭三十年注云“闵公运溃,无尺土之居,远在乾侯,故以存君书,明臣子当忧纳之”。然则闵公失国,远在晋地,是以书之,仍非常例也。

夏,五月,公至自楚。

庚午,卫侯衎卒。

阍弑吴子馀祭。阍者何?门入也,

[疏]“阍者何”。

○解云:欲言其臣,阍非臣称;欲言非臣,而得弑吴子,故执不知问。

刑人也。劓,鱼器反。膑,毗忍反。辟,婢亦反。画象,音获。应世,应对之应。黠,闲八反。

[疏]注“以刑”至“而五”。

○解云:何氏所以必言古者肉刑者,正以汉文帝感女子之诉,恕仓公之罪,除肉刑之制,故指肉刑为古者矣。知五刑为此等者,正以《元命包》云“墨、劓辟之属各千,膑辟之属五百,宫辟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列为五刑,罪次三千”是也。案《周礼·司刑》职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刖罪五百,宫罪五百,大辟五百”,凡二千五百,与此违者,郑《驳异义》云“皋陶改膑为剕”。《吕刑》有剕,周改剕为刖。然则《司刑》职,周刑也。孔子为《春秋》,采摘古制,是以《元命包》之文,与《司刑》名异,条目不同。云孔子曰“三皇设言民不违,五帝画象世顺机,三王肉刑揆渐加,应世黠巧奸伪多”者,《孝经说》文。言三皇之时,天下醇粹,其若设言,民无违者,是以不劳制刑,故曰三皇设言民无违也。其五帝之时,黎庶已薄,故设象刑以示其耻,当世之人,顺而从之,疾之而机矣,故曰五帝画象世顺机也,画犹设也。其象刑者,即《唐传》云“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注云“纯,缘也”,时人尚德义,犯刑者但易之衣服,自为大耻;中刑杂屦,屦,履也。下刑墨幪,幪,巾也,使不得冠饰。周礼罢民亦然。“上刑易三,中刑易二,下刑易一,轻重之差,以居州里而民耻之”是也。三王之时,劣薄已甚,故作肉刑以威恐之。言三王必为重刑者,正揆度其世,以渐欲加而重之,故曰揆渐加也。当时之人,应其时世而为黠巧作奸伪者弥多于本,用此之故,须为重刑也。云云之说,备在《孝经疏》。

刑人则曷为谓之阍?刑人非其人也。

[疏]注“以刑”至“言阍”。

○解云:《曲礼》上篇云“刑人不在君侧。”郑注云“为怨恨为害。”《祭统》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然则刑人不合为阍,故曰以刑人为阍,非其人也。刑人弑君正合书盗,故哀四年“盗弑蔡侯申”之下,传云“弑君贱者穷诸人,此其称盗以弑何?贱乎贱者也。贱乎贱者孰谓?谓罪人也”,是其刑人弑君正合称盗之文,是以此注云“故变盗言阍”。

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则轻死之道也。不近,附近之近,下同。

[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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