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社会及其敌人 - 第12章 黑格尔与新部落主义

作者: 卡尔·波普尔41,479】字 目 录

,因为除了现存的标准以外,没有其他标准;这是一种强权即公理的理论。

这种理想是怎么被推出来的呢?只是通过一系列的含糊其词。柏拉图说过(我们已经看到,他的形式或理念完全不同于“心灵中的理念”),只有理念是实在的,易死的东西是非实在的。黑格尔从这种理论中吸取了理念一实在这一等式。康德在其辩证法中谈到“纯粹理性的理念”,是在“心灵中的理念”的意思上使用“理念”一词。黑格尔从这里吸取了这种理论,即理念是某种心理的、精神的或理性的东西,它可以用理念的一理性这一等式来表达。将这两个等式(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含糊其词)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实在一理性这一等式;这使得黑格尔认为,一切合理的都是实在的,一切实在的必然是合理的,而实在的发展与理性的发展是同一回事。既然存在中不存在能有比理性和理念的最终发展更高的标准,那么,一切现在是实在的或现实的事物就必然存在,必然是合理的和善的。尤其是善,我们将会看到,是现实存在着的普鲁士国家。

这就是同一哲学。除了伦理的实证主义以外,一种关于真理的理论也会表现出来,就像是一个副产品(用叔本华的话说)。它是一种非常便利的理论。我们已经知道,凡是合理的都是实在的。当然,这意味着,一切合理的东西都必须与实在相符合,因而必然是真实的。真理是以与理性发展相同的方式发展的,一切在其发展的最后阶段诉诸理性的东西,对该阶段而言,也必然是真实的。换句话说,一切在那些拥有新潮的理性的人看来是确切的东西,必然是真实的。自明与真理是同一种东西。如果你是新潮的,你所需要的一切就是去信仰一种理论;因为按照定义,这会使它变得真实。就这样,黑格尔所谓的“主体”(即信仰)与“客体”(即真理)之间的对立就变成了一种同一性;而这种对立面的统一也可以解释科学认识。“理念是主体与客体的统—……科学预设着它自身与真理的分离已被消除。”

黑格尔的同一哲学就是如此,这是黑格尔的历史主义赖以建立的第二个智慧支柱。随着同一哲学的建立,这项对黑格尔的较为抽象的理论进行分析的有点令人厌倦的工作,也就告结束了。本章其余部分限于讨论黑格尔对这些抽象理论所作的实际的政治应用。这些实际应用将更清楚地向我们表明他的所有工作的辩护性目的。

我敢断言,黑格尔的辩证法主要的是被设计来歪曲1789年的观念的。黑格尔完全意识到这一事实,即辩证的方法可以用来把一种思想歪曲成它的对立面。他写道:“辩证法在哲学上不是新东西,苏格拉底……就曾用来刺激某些清洁工认识讨论主题的愿望,在以这种意图提出各种问题之后,他把那些与之交谈的人全都带到了他们起初的表述已宣布为正确的东西的对立面。”作为对苏格拉底意图的一种描述,黑格尔的这个表述也许并不十分公正(可以设想,苏格拉底的主要目的是暴露对方的过于自信,而不是把人们引向他们以前所相信的东西的反面);但是作为黑格尔自身意图的一种陈述,倒是极好的,尽管实际上黑格尔的方法比他的纲领所指明的要笨拙得多。

我要选择黑格尔在《法哲学》(第27o节)中讨论过的思想的自由、科学的独立性和客观真理的标准等问题,作为这样运用辩证法的第一个例子。他是从只能把思想自由的要求以及它受国家保护的要求解释成什么而开始的。他写道:“国家……具有作为其基本原则的思想。因而思想自由和科学只能源于国家;正是教会,烧死了布鲁诺,迫使伽利略放弃信仰……科学,因而必须从国家寻求保护,因为…科学的目的是认识客观真理。”从这个承诺开始(我们可以把它看做描述了其对手的“第一印象”),黑格尔继续把他们带到“他们的第一印象宣称为正确的东西的对立面”,并以一种对教会的可耻的攻击改变了他的立场:“但是,这种认识当然并非总是与科学的标准相一致,它可以退化为一种纯粹的意见……对这些意见……它”(即科学)“也可以提出像教会一样的同样是自命不凡的要求——要求有意见和信仰的自由。”因此,思想自由的要求和主张科学有进行自我评判的自由的要求就被描述为“自命不凡”;而这仅仅是黑格尔的歪曲的第一步。接下我们听到,如果面对颠覆性的意见,“国家必须捍卫客观真理”;这提出了一个基本的问题:谁去判定什么是客观真理、什么不是客观真理?黑格尔回答说:“一般而言,对什么被视为客观真理……国家必须作出决断。”

通过这个回答,思想自由和科学建立自己的标准的主张最后都让位于它的对立面。

作为辩证法的这种应用的第二个例子,我们选择了黑格尔对政治制宪的要求的讨论,我把它同他对平等和自由的讨论结合了起来。为了评估制宪的问题,应该记住,普鲁土专制主义并不知道有宪法(陈清如君权至上之类的原则之外),而在德国各邦,民主改革的口号是,君主应该“授予国家一部宪法”。但是,弗里德里希·威廉同意他的顾问安锡伦的这一主张,即他决不应向“那些狂热者,即非常积极和大声叫嚷,多年来自我标榜为国家,并喊着要有一部宪法的那群人”屈服。尽管在强大的压力下国王答应实行制宪,但他从没履行过他的诺言(传说有一位不幸的宫廷医生,就因为对国王的“宪法”作了一点天真的评论而被解了职)。如今黑格尔怎样探讨这个棘手的问题呢?他写道:‘非为一种活的精神,国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由各个不同的部门相连接……宪法就是这种国家权力的连接或组织……宪法是现存的正义…自由和平等……是宪法的最终目标和结果。”当然,这只是导言而已。不过在实施制宪的要求辩证地转变为专制的君主统治的要求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明白,黑格尔如何把自由和平等这两个“目标和结果”转变为它们的对立面。

让我们先看一下黑格尔如何把平等歪曲为不平等:黑格尔承认,“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这句话包含了一个伟大的真理。但是以这种方式表达,只不过是一种同义反复;它只是一般地陈述一种合法身份存在和依法统治。但是,更具体一点说,公民……要在法律面前平等,关键在于他们只能是在法律之外也是平等的。早年他们在财产、年龄等方面拥有平等,才能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的对待……法律本身是以不平等的条件为前提的……应该说,制造出个人在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具体的不平等,正是现代国家的形式有了巨大的发展和成熟。

在这个关于黑格尔把平等主义的“伟大真理”歪曲成这样的对立面的概述中,我已经把他的论点作了彻底的省略;我必须告诫读者,整个这一章我不得不全都这样做;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从一种可读的方式描述其思想的噜苏和飘忽不定(我不怀疑这是一种病态)。

下面让我们看看自由。“关于自由”,黑格尔写道,“在从前的时代,所有法定的权利,不论是私人权利,还是城市的公众权利,都被称之为‘自由’。实际上,一切真正的法律都是一种自由;因为它包含着理性的原则……换句话说,这意味着它体现了一种自由……”现在这个论点,即它试图表明“自由”等同于“一种自由”,因而等同于“法律”,并且还由此推出,法律越多,自由也就越多,虽然不过是对自由的悖论(柏拉图先首发现,而且我们在前面简述过)的一种笨拙的陈述罢了(说它笨拙,是因为它依靠一种双关语);这个悖论可以这样来表述:无限制的自由会导致它的反面,因为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和限制,自由必定会导致强者统治弱者的暴政。卢梭含混地重复过这个悖论,康德则解决了它。他要求每个人的自由都应该受到限制,但不能超出对保障全体的同等自由成为必要的那部分。黑格尔当然知道康德的解决,但他不喜欢它,他以下面这种轻蔑的方式描述它,却不提及它的作者:“今天,没有什么比这样一个观念更让人熟悉了,即人人都应限制其与别人的自由相关的自由;国家就是这种相互制约的条件;而法律就是这些制约。”但是,他继续批判康德的理论,“它表述了这一种观点,即把自由看做是偶发的乐善好施和自我意愿”。通过这种隐秘的评论,康德的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被消除了。

但是黑格尔自身感觉到,他用以把自由和法律等同起来的这个小戏谑,对他的目的来说还不充分;经过一番踌躇之后,他又回到了他最初的问题,即制宪问题。他说:“政治自由这个词常被用来指这样一些人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形式上的参与……否则他们”(亦即普通市民)“会在市民社会的特殊目的和事务中找到自己的主要职能。把‘宪制’的主衔只赋予建立这种参与的国家一方……把没有形式上这样做的国家看做是没有宪制的国家,已经成了一种习惯。”的确,这已经成了一种习惯。但是,如何消除它呢?通过一种纯粹的语言技巧——通过一个定义:“关于该术语的这一用法,推一要说的事情是,我们一般必须通过宪法来理解法律的裁决,也就是说,理解自由的裁决……”不过黑格尔自己再次感到这种论证的惊人的贫乏,他绝望地投入到集体主义的神秘主义(卢梭提出的)和历史主义之中:“‘制宪的权力属于谁?’的问题与‘谁来制定民族精神?’的问题是同一个问题。”黑格尔疾呼:“把你关于宪制的思想同集体精神的思想分开吧,似乎没有宪制,后者就不存在或不曾存在一样,你的幻想证明你们对这种联系”(即民族精神与宪制之间的联系)“的理解有多么肤浅……内在精神和民族的历史才是精神的历史,宪制是由它铸造并将由它铸造的。”但是,这种神秘主义要为专制主义辩护仍然太含糊。它必须更专门些;黑格尔现在敢于这样做。他写道:“维护和产生国家及其宪制的真正的活的总体是政府……在作为有机总体的政府中,国王的最高权力是……维系一切和决定一切国家意志,即它的顶峯和无所不包的统一。在国家的完美形式中,每一个和“一切要素……都达到了它的自由存在,这种意志就是一种现实的决定个体的意志(不仅仅是多数人的意志,在多数人的意志中,决定意志的统一没有现实的存在);它就是君主制。因此,君主制的宪制是发达理性的宪制;而一切其他的宪制都属于理性的发展和自我实现的较低水平”。更特别的是,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前边引文都出自他的《哲学全书》——以一段类似的话作了这样的解释:“最终的决定,绝对的自我裁决构成了君主的权力”,“整体中的绝对的决定的因素……是单一的个人,即君主”。

现在我们清楚了。人们为什么会愚蠢到这种地步,要求一个以专制君主制为荣的国家实行“宪制”呢?这种君主制据称代表了一切宪制的最高水平。那些提出这种要求的人显然并不知道他们要做什么,也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正如那些要求自由的人瞎了眼,看不到在普鲁土专制君主制下,“每一个和一切要素都达到了它的自由存在”。换句话说,我们这里有了黑格尔绝对辩证法的证明,即普鲁士是自由的“顶峯”;其专制主义的宪制是人类向往的目标(而不是某些人可能想象的监禁);其政府将一如既往地保护和维护最纯粹的自由精神——集中。

柏拉图哲学——它一度被宣布为国家的统领——与黑格尔一道成了最卑微的仆从。

关键是要注意,这些可卑的服务是自愿提供的。在专制君主统治的那些幸福的日子里,并不存在极权主义的威胁;正如无数自由的出版物表明的,检察制度也不是非常有效。当黑格尔出版他的《哲学全书》时,他是海德堡大学的教授。紧接出版该书之后,他即被召至柏林,正如他的崇拜者所说,成了哲学的“公认的独裁者”。但是,有些人也可能认为,这一切即使是真的,也不能用来否定黑格尔辩证哲学的优越性,或否定他作为哲学家的伟大。对于这种看法,叔本华已作了回答:“哲学被误用了,国家方面把它当作工具,其他方面把它作为获利的手段……谁实际上还会相信,真理会像副产品一样出现呢?”

这些段落让我们看到了黑格尔的辩证方法在实践中应用的方式。我现在要进入到辩证法和同一哲学的联合应用之中。

我们看到,黑格尔认为一切都处在流变之中。本质、理念和精神是发展的;当然它们的发展是自我运动的和辩证的;每一发展的最后阶段必然是合理的,因而是善的和真实的,因为它是所有过去发展的顶峯,超越了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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