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存阶级专政的无阶级的社会。因而当国家被剥夺了一切功能之后,就必然消失。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它是自行消亡的。”二
我并不是要捍卫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他的一切政治都是无能的理论,尤其是他的民主观,在我看来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致命的错误。然而,也必须承认,在这种严酷而天真的理论背后,存在一种严酷而压抑的经验。在我看来,尽管马克思不能理解他如此强烈地渴望和预见的未来,但我仍然认为,甚至他的错误理论也成为他热切地从社会学上洞察其自身的时代状态、不屈的人道主义和正义感的证据。
虽然具有抽象和哲学的特征,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无疑为他自身的历史时代提供了一种启蒙的解释。他的这一观点至少是站得住脚的:所谓的“工业革命”一开始主要是作为一场物质生产资料,即机器的革命发展的;这场革命接着导致一种社会的阶级结构的变革,从而导致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政治革命和其他法律体系的变革,只是作为第三步来临。虽然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兴起”的这一解释受到一些历史学家的挑战,这些历史学家能够揭示资本主义的深藏着的意识形态的基础(虽然它对马克思的理论具有摧毁性,但或许个是没有受到马克思的怀疑),然而,这种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作为一种最早的近似值。以及在这一领域中为其后继者提供的服务,它所具有的价值是匆庸置疑的。虽然马克思所研究的一些发展受到法律措施的审慎推进,并且确实只有通过立法程序才能成为可能(正如马克思本人所说的),但是马克思是第一位这样的思想家,他不仅讨论了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对立法程序的影响,还讨论了法律措施作为阶级斗争的武器、尤其是作为创造“剩余人口”(随之也创造工业无产者)的手段所具有的职能。
显然,从马克思的许多段话中可以看出,这些观点使他确信,司法的一行政的体系不过是建立在社会体系,即经济体系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我认为,这种理论尽管无疑被后来的经验所驳斥,但它不仅仍然有趣,而且还包含着真理的颗粒。
然而,这种受其历史经验影响的理论,并不仅仅是马克思关于经济体系和政治体系的关系的一般观点;他关于自由主义和民主的观点——马克思只不过把它【經敟書厙】们看做掩饰资产阶级专政的面罩——尤其提供了一种对他的时代的社会境况的解释,正如不幸的经验所证实的,这个时期只是显得适应过了头。因为特别是在他的青年时代,马克思所生活的是一个最无耻和残酷的剥削的年代。伪善的辩护士们居然还以人类自由的原则。人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人有自由订立一切他认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契约的权利等为借口,为这种无耻的剥削进行冷嘲热讽的辩护。
这一时期的无约束的资本主义还以“一切都对以平等自由竞争”为口号,在1833年之前成功地抵制了任何劳动立法,劳动立法的实际执行则经历了更多的年月。结果是人们过着令人难以置信的痛苦。这里有两个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的事例:“威廉·伍德,9岁,‘从7岁零10个月就开始做工’……他每周天天早晨6点上工,晚上9点左右下工。”“一个7岁的孩子意劳动15个小时!”马克思对1863年童工调查委员会的一份官方报告发出感叹!另一些儿童被迫在早上4点开始工作,或是工作一个晚上直至早上6点,对年仅6岁的儿童来说,被迫一大工作15个小时是常事——“玛丽·安沃克利同其他60个女工一起连续干了26.5小时一间屋挤30个人……医生基斯先生被请来的时候已迟了,他直率地向验尸陪审团作证说:‘玛丽·安·沃克利致死的原因,是在过分拥挤的工作室里劳动时间过长……’为了教医生讲话得体,验尸陪审团却说:‘死者是中风死的,但是也有理由担心,在过分拥挤的工作室里劳动过度,等等……”’这就是1863年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工人阶级的状况。马克思对这些罪恶的愤然抗议(这些罪恶在当时是被容忍的,有时甚至不仅受到职业的经济学家,而且也受到宗教人士的辩护),将永远确保马克思在人类的解放者中占有一席之地。
从这种经验看,我们无须怀疑,马克思没有深入地思考自由,他在议会民主中只看到披着面纱的资产阶级专政。对他来说,把这些事实解释成支持他对法律和社会体系的关系的分析,是很容易的。依照法律体系,平等和自由至少是近似地确立了。然而,这在现实中意味着什么呢?诚然,我们不应该谴责马克思坚持,经济事实才是“真实的”,法律体系只不过是一种上层建筑、一具掩饰这种现实的面纱、一种阶级支配的工具。
法律体系和社会体系之间的对立,在《资本论》中获得最清晰的展开。在《资本论》理论篇之一(在第对章中得到全面的讨论)中,马克思通过把法律体系在各方面都是完美的这一前提加以简朴和理想化.讨论了对资本本义经济体系所作的分析。自由、法律面前的平等、正义,一切都被假定为获得每个人的赞同。在法律面前绝没有特权阶级。而且,他还假定,在经济领域中,甚至不存在任何种类的“掠夺”;他假定,一切商品——包括在劳动市场中出售给资本家的劳动力——要以“恰当的价格”交换。价值对一切这类商品是“恰当的”,是在这一意义上说的,即一切商品都是依照商品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平均劳动量的比例进行买卖(或者用马克思的话说,商品是依照自己的真实的“价值”进行买卖)。当然,马克思知道,这一切都是一种过分的简化,因为他的意见是,工人几乎从没有这样公平地被对待过;换言之,他们通常是受欺骗。从这些理想化的前提进行论证,他试图表明,即使在如此良好的一种法律体系之下,经济体系也会以工人阶级不能够欣赏自由的方式运行着。尽管有这些“正义”,他们也不会比奴隶好多少。烟为只要他们穷,他们就只能在劳动市场上出卖自身、妻子和孩子,以换取自己的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品。也就是说,对他们的全部劳动力而言,他们最多只能得到仅够维持生存的资料。这就表明,剥削不仅仅是掠夺。它仅靠法律手段是不能消除的。(蒲鲁东的“财产就是盗窃”的背叛就更肤浅了。)
由于这一结果,马克思被导致认为,工人不能对法律体系的改进抱太多的期望,正如每个人都知道的,这种法律体系虽然允诺,富人和穷人同样有在公园的凳子上睡觉的自由,但它也威吓他们,如果“没有看得见的支持手段”而试图生存,将同样会受到惩罚。就这样,马克思实现了可被称为形式的自由和实质的自由(用黑格尔式语言来说)的划分。形式的或法律的自由——尽管马克思对它的评价并不低——对于我们要确保那种马克思视为人类历史发展目标的自由,是很不充分的。真正相关的是现实的,即经济的或实质的自由。这只有通过摆脱苦役的平等解放才能实现。因为这种解放,“这种劳动日的缩短是基本的前提。”三
对马克思的分析我们还应该说什么呢?我们还会相信政治或法律体系的框架,对于补救这种境况,在本质上就是无能的吗?还会相信,只有一场全面的社会革命、一种全面的“社会体系”的变革,才有办法吗?抑或我们还会相信,无约束的“资本主义”体系的辩护士所强调的(我认为是正确的),巨额的利润产生于自由市场的机制,并由此推断出真正自由的劳动市场对一切相关的人而言,是具有最大的利润的市场吗?
我认为,马克思对无约束的“资本主义体系”的不公正和不人道的描述,是无可责疑的;然而,它们可以依据前一章中我所说的自由的修论来解释。我们看到,只要自由不受限制,它就会击溃自身。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味着,一位强者可以自由地威胁一位弱者,并剥夺他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求国家对自由作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便每个人的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谁会听凭别人的摆布,但是大家都有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
现在我相信,这些当初意味着应用于野蛮的势力领域的关于物质威胁的思考,如今也必须被应用于经济领域。即使国家保护公民免受经济力量的误用而击溃我们的目标,在这样的国家,经济上的强者仍然有威胁经济上的弱者的自由,并剥夺弱者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无约束的经济自由可能正好像不受限制的物质自由一样自我击溃,经济力量可能近乎和物质暴力一样危险;因为那些拥有剩余食品的人无需使用暴力,就可以驱使那些因饥饿而被迫‘迫由”接受奴役的人。假定国家将其活动限制为暴力镇压(和保护财产),一小部分经济上强大的人就可以用这种方式剥削那些大部分经济上薄弱的人。
如果这一分析是对的,那么,补救的性质就清楚了。它必须是一种政治的补救——一种与我们用来反对物质暴力的补救相似的补救。为了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免受经济上的强者的剥削,我们应该建立各种受国家的权力强制的制度。国家应该看到,对它而言,没有谁出于惧怕饥饿或经济毁灭,需要接受一种不公正的安排。
当然,这意味着,必须放弃不干预、无约束的经济体系的原则。如果我们想让自由变得安全可靠,那么我们就应该要求,不受限制的经济自由的政策应该被有计划的国家的经济干预所取代。我们应该要求,无约束的资本主义让位给一种经济干预主义。这恰好是已经发生的事情。马克思所描述和批判的经济体系,已经在一切地方终止存在。它不仅被一种国家开始丧失功能并最终“显示出消亡迹象”的体系所取代,而且被各种不同的干预主义体系所取代,在这些干预主义体系中,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功能远远超越了保护财产和“自由契约”的范围(这一发展在下一章中将进行讨论)。四
我希望把这里已经达到的论点,描述为我们的分析中最核心的论点。只是在这里,我们才开始明白历史主义和社会工程学的冲突的重要性,以及这种冲突对开放社会的朋友之政策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并不只要求成为一门科学。它远不止是作出一种历史的预言。马克思主义要求成为实际的政治行动的基础。它批判现存的社会,并断言,它能够指引通往更美好的世界的道路。然而,依照马克思本人的理论,例如,我们就不能够随意通过法律变革改变经济的现实。政治只不过能够“缩短和减少产前的阵痛”。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贫乏的政治纲领,它的贫乏在于,它把政治权力在权力等级中的位置归因于第三等级的结果。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力量在于机器的进化;其次具有重要性的是经济的阶级关系的体系;最不重要的影响是政治的影响。
我们在分析中已经达到一种隐含在这一立场中的、直接对立的观点。它把政治权力视为基本的。从这种观点看,政治权力能够控制经济权力。这意味着政治活动领域的一种极大的扩大。我们可以问,我们希望获得什么和怎样获得它。例如,为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我们可以推广一种合理的政治纲领。我们可以制定法律限制剥削。我们可以限制工作日,然而我们还可以做更多的事情。运用法律,我们可以给工人(如果是全体公民当然就更好)提供伤残、失业和养老保险。这样,我们就使建立在对工人不提供帮助的经济立场之上的剥削形式成为不可能,在这种剥削形式中,工人为了不挨饿,必须向一切屈服。当我们能够通过法律确保一种每个人都愿意工作的生存状态时,我们没有理由不能不这样做,那时保护公民不受经济恐惧和经济威胁的自由,就将接近完善。从这个观点看,政治权力是经济保护的关键。政治权力及其控制就是一切。不应该承认,经济权力可以支配政治权力;如果必要的话,经济权力应该受政治权力的打击和控制。
从这一已达到的观点看,我们可以说,马克思对政治权力的轻蔑态度不仅意味着,他忽略了发展一种使大多数弱者过得更好的最重要的潜在手段的理论,而且意味着,他忽略了对人的自由所构成的最大的潜在危险。他朴素地认为,在无阶级社会中,国家权力会丧失功能并“消失”,这清楚地表明,他从未把握住自由的悖论,他从未理解国家权力在为自由和人道服务中所能够和必须履行的职能(然而,马克思的这种看法证明了这一事实,虽然他有阶级意识的集体主义要求,但他最终是一位个人主义者)。这样,马克思的观点就和自由主义的信仰相类似,即认为,我们所需要的一切都“机会均等”。我们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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