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的对立对应于天生的主人与天生的奴隶二者间的对立。人们的天生的不平等是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原因之一,因为他们生就的禀赋是互补的。社会生活开始于天赋的不平等,而且它必然在那种基础上持续下去。我将在后面更详细地讨论这些学说。眼下,它们可以用于证明,生物自然主义能够怎样地被用来支持最为歧见纷呈的伦理信条。鉴于我们先前对于以事实不可能作为规范之基础所做的分析,这个结果并非出乎意料。
然而,这样的理由也许不足以击败像生物自然主义这样流行的理论;因此我提出两条更为直截了当的批评意见。首先,必须承认特定形式的行为可以被描述为比其他形式更为“自然”;例如,躶身或只吃生的食物;而且某些人认为,这本身证明了选择这些行为方式是正确的。但是,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对艺术、或科学、或者甚至是对支持自然主义的论点感兴趣,这肯定不是自然的。把符合“自然”作为一条最高标准的选择,最终导致了很少有人愿意面对的结局;它并没有导致一种更为自然的文明形式,而是导致了野蛮。第二条批评意见更加重要。生物自然主义者假定,他能够从决定健康条件等等的自然规律中推导出他的规范,如果他不是天真地相信我们不必采用任何规范,只需简单地按照“自然的规律”生活的话。他忽视了事实上他做出了一个选择、一项决定:他忽视了可能有某些其他人比他们的健康更加珍视特定的事物(例如,许多人有意地冒生命危险从事医学研究)。而且因此,假如他以为他未做出某项决定,或者他是从生物学规律中推出其规范来的,那么他就是完全弄错了。
(2)伦理实证主义同生物学形式的伦理自然主义一样共同拥有这种信念,即我们必须力图把规范归结为事实。但是这些事实这一次是社会事实,即实际存在的既定规范。实证主义坚持认为,除了实际上已建立起来(或“已经订立”)并且因此具有某种实际的存在形式的法律之外,并不存在其他的规范。其他的标准被认为是不真实的想象。既定的法律是惟一可能的善的标准:凡是存在的,都是好的。(强权即真理)根据这种理论的某些形式,认为个人能够评判社会的规范是一种严重的误解;确切而言,是社会提供了个人必须接受的评判所依据的准则。
在历史事实上,伦理的(或道德的、或法律的)实证主义通常是保守的,或者甚至是权威主义的;而且它经常乞灵于上帝的权威。我相信其论点依赖于所谓的规范的任意性。它断言我们必须信赖现存规范,因为并不存在我们可以为自己找到的更好的规范。要回答这一点,可以这样追问:关于“我们必须信赖云云”这个规范又是如何呢?假如这只是一条现存的规范,那么作为支持这些规范的一个论点,它并无重要意义;但是假如它是吁请我们运用洞察力,那么它就承认了,我们毕竟能够由我们自己来发现规范。而且假如我们被告知须接受权威性的规范,因为我们不能够评判它们,那么我们就既不能够评判权威的要求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也不能评判我们会不会是在尊奉一位假先知。而且,因为法律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都是任意性的,因而就不存在假先知,所以重要的事情是拥有某些法律,假如这一点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自问拥有法律究竟为什么如此重要;因为假如没有进一步的标准,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应选择不要法律?(这些话或许说明了,我为什么相信权威主义或保守主义原则,通常是伦理学上的虚无主义的表现;这也就是说,是一种极端的道德怀疑主义的表现,或是对人以及对人的可能性的不信任的表现。)
在历史进程中,自然权利——理论经常被提出来支持平等主义和人道主义思想,而实证主义学派通常站到相反的阵营。但这只不过是事出偶然。正如已证明的,伦理自然主义可以带着非常不同的意图而加以运用。(最近它被用以通过宣传某些所谓的“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是“自然规律”,而混淆了这整个问题。)相反,也存在着人道主义和进步的实证主义者。因为假如所有规范都是任意性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容忍一切呢?这是按照实证主义的思路证明某种人道主义态度的正确性的一个典型说法。
(3)心理或精神的自然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两种原先观点的结合,而且它能够用反对这些观点的片面性的某种论点得到极好的解释。伦理学的实证主义者是正确的,假如他强调所有规范都是社会约定的,即都是人和人类社会的产物,那么,这个论点是成立的;但是他忽视了这一事实,即它们因此是人的以及人类社会的本质的心理或精神表现。生物自然主义者是正确的,假设存在着我们能够从中推导出自然的规范的某些自然的目的或目标;但是他忽视了这一事实,即我们的自然的目的并非必需是诸如健康、快乐,或饮食、蔽身之所或繁衍子孙这样的目的。人类的本性是这样的,即人或者至少某些人,并不仅仅为了吃,他们追求更高的目的,精神性的目的。故此,我们可以从人本身的真正本性,即精神的和社会的本质中,推导出他的真正自然的目的。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他的自然目的中推导出生活的自然规范。
我认为,这种貌似有理的立场,是由柏拉图最早系统阐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