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唐書 - 卷三十三 志第十三

作者: 劉昫 等編17,154】字 目 录

及度各一。入立秋,無此平行。)順遲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前疾行十一度者,無此遲行。日盡而夕伏。)夕留,五日。晨見,留五日。順遲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自入大寒,畢於啟蟄,無此遲行。)平行,七日行七度。(日行一度。大寒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順疾行,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無遲行者,一十三日行十七度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各日盡而晨伏。)

凡五星終日分奇,皆於伏分消遁,故於行星更不別見。

武太后稱制,詔曰:「頃者所司造曆,以臘月為閏。稽考史籍,便紊舊章,遂令去歲之中,晦仍月見。重更尋討,果差一日。履端舉正,屬在於茲。宜改曆於惟新,革前非於旣往。可以今月為閏十月,來月為正月。」是歲得甲子合朔冬至。於是改元聖曆,以建子月為正,建丑為臘,建寅為一月。命太史瞿曇羅造新曆。至三年,復用夏時,光宅曆亦不行用。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宮說奏:「麟德曆加時浸疏。又上元甲子之首,五星有入氣加時,非合璧連珠之正也。」乃詔說與司曆徐保乂、南宮季友,更治乙巳元曆。至景龍中,曆成,詔令施用。俄而睿宗即位,景龍曆寢廢不行。麟德曆經,今略載其法大端。

母法,一百。兩大衍之數為母法。

旬周,六十。六甲之終數為旬周。

辰法,八刻;分,三十三少半。以十二辰數除一百刻,得辰法。

期周,三百六十五日;餘,二十四;奇,四十八。一期之總日及餘奇數為期周。

氣法,十五日;餘,二十一;奇,八十五少半。以二十四氣分期周,得氣法。

候法,五日;餘,七;奇,二十八;小分,四。以七十二候分期周,得候法。

月法,二十九日;餘,十三;奇。為月法。

日法,日舒月遠乃舒一合朔之及餘奇為日法。

望法,十四日;餘,七十六;奇,五十三。因為陰後限。二分月法得望法。亦是月行陰曆,後與朔望會交限。

弦法,七日;餘,三十八;奇,二十六半。四分月法,得弦法。

閏差,十日;餘,八十七;奇,七十六。月法去期周,餘得閏差。

沒數,九十一;餘,三十一;奇,十二。四分期周,餘四分之得沒數。

沒法,一;餘,三十一;奇,十二。以旬周去期周,餘四分之,得沒法。

月周法,二十七日;餘,五十五;奇,四十五;小分,五十九。月行遲疾一周之數,為月周法。

月差法,一日;餘,九十七;奇,六十;小分,四十一。以月周減月法,餘得月差。

周天法,三百六十五度;餘,二十五;奇,七十一;小分,十三。二十八宿總度數、相距總數及餘奇,為周天法。

交周法,二十七日;餘,二十一;奇,二十二;小分,十六七分。日行陰陽一周交於是日之數,為交周法。

交差法,二日;餘,三十一;奇,八十三;小分,八十三分。以交周法減月法,得交差法。

交中法,十三日;餘,六十;奇,六十一;小分,三分半。二分交周,得交中法。

陽前限,十二日;餘,四十四;奇,六十九;小分,十六七分。月行陽曆,與朔望會之限。

陽後限,一日;餘,十五;奇,九十一;小分,九十一六分半。月行陽曆,後與朔望會之限。

陰前限,二十六日;餘,五;奇,三十;小分,二十五半分。月行陰曆,先與朔望會之限。

木歲星合法,三百九十八日;餘,八十六;奇,七十九;小分,八十。

火熒惑合法,七百七十九日;餘,九十;奇;五十五;小分,四十五。

土鎮星合法,三百七十八日;餘,八;奇,四;小分,八十。

金太白合法,五百八十三日;餘,九十一;奇,七十七;小分,七十。

水辰星合法,一百一十五日;餘,八十七;奇,九十五;小分,七十。

太極上元,歲次乙巳,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之日,黃鐘之始,夜半之時,斗衡之末建於子中,日月如合璧,五星若連珠,俱起於星紀牽牛之初蹤。今大唐神龍元年,復歲次於乙巳,積四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算外。上驗往古,年減一算。下求將來,年加一算。乙巳元曆法積數,大約如此。其算經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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