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统 - 卷十三户婚律

作者: 窦仪7,192】字 目 录

不知者不坐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疏】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议曰】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逹礼夫为妇天尚无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妾减三等若男夫居丧娶妾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许以卜姓为之其情理贱也礼数既别得罪故轻各离之谓服内嫁娶妻妾并离之而共为婚姻者谓壻父称婚妻父称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为婚姻者各减罪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不知者不坐 又云若居周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议曰】若居周亲之丧嫁娶谓男夫娶妇女嫁作妻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虽是周服亡者是卑幼故减二等合杖八十妾不坐谓周服内男夫娶妾妇作妾嫁人并不坐 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孙嫁娶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当死罪嫁娶者徒一年半流罪徒一年徒罪杖一百若娶妾及嫁为妾者即准上文减三等若周亲尊长主婚即以主婚为首男女为从若余亲主婚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或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并主婚独坐注云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谓奉祖父母父母命为亲故律不加其罪依令不得宴会 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疏议曰】居父母丧与应合嫁娶之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自从重科若居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律虽无文从不应为重合杖八十其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夫丧从轻合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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