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生孩子,犹如当初移居美国的移民一样。他们在现行的济贫法颁布前的30年间,就已受到一种最直接的、不顾后果的奖励,即一个人在失业的时候,不但随时能以简单的条件得到生活上的帮助,而且即使在就业的时候,每周也可从教区领到与他们的孩子数量成比例的津贴(这是极普遍的);至于家庭人口较多的已婚者,则按照一种权宜之计,可以比未婚者优先受雇;这种奖励人口的办法,现在还在实行。农业劳动者在这种奖励之下,养成了漫不经心的习惯。这种习惯,对于没有教养的人是颇为适宜的,所以,不问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即使在这些原因消失之后,在一般情况下,还会长期地存在下去。在社会上,甚至在那单纯的表面运动不能到达的深处,有许多新的因素在起作用,因此,某种主张,可能今天是正确的,但是几年以后就必须大加修正。所以,对于某个阶级或某个集团中人们的精神状态或实际感情作出一成不变的判断,那是危险的。不过,如果人口的增长速度只是由农业劳动者决定的,那么,只要出生数不因死亡数而减少,英格兰南部各郡的人口增长速度,就会同美洲一样快。但是,在由中产阶级和熟练工人构成的绝大部分人口中,存在着限制人口的因素。这部分人在英国,几乎与普通工人的人数相等,在这部分人中间,谨慎明智的动机确实起着极大的作用。
第四节人口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是由法律规定的
除了每天的工资以外没有财产、也没有得到财产希望的劳动阶级,他们之所以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我认为其原因到现在为止始终有两个,一是现行法律的限制二是某种习惯无意地使他们的行动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或誘导他们不结婚。那么,欧洲有哪些国家是从法律上直接禁止轻率的结婚呢?人们一般是不知道的;在英国驻欧洲各地的公使和领事寄给当初的济贫法委员会的通讯中,含有大量有关这一问题的资料。西尼尔先生在为这些通讯写的序言中说,在那些承认法律上有权请求救济的国家里,“现在实际上得到救济的那部分人,他们的结婚似乎到处都是被禁止的。被认为不具有独立赡养能力的人,很少被允许结婚。例如,有人告诉我们,在挪威,“未经牧师证明已有固定的住处,并完全有希望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任何人都是不能结婚的。”
“在梅克伦堡,‘因为满22岁之后须服兵役6年,因而结婚推迟。而且,结婚的人须有自己的住房,否则,牧师是不许他们结婚的。男子通常在25-30岁之间结婚,女子也早不了几年,因为结婚双方都首先要有养活自己所必需的工薪收入。’
“在萨克森,‘应服兵役的男子,21岁以前不许结婚。在德累斯顿,有职业者(这也许是指手工业工人而言)在出师以前,不许结婚’。
“在符腾堡,‘男子因有服兵役的义务,非经特别许可(或买得许可),25岁以前不许结婚。即使到了25岁,仍须获得许可之后才可结婚,耍获得这种许可,先得证明他和他的妻子的最低收入可以维持一个家庭或养活他们自己。这里所谓最低收入,在大城市为800-1660福罗林(合66镑13先令4便士-84镑3先令4便士),在小城市为400-500福罗林,在乡村为200福罗林(合16镑13先令4便士)’”。
驻慕尼黑的公使说:“该国贫民所以这样少,最主要的原因是,非经证明男女双方已具有适当的生存手段,法律禁止他们结婚,而且,这一法规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是被严格遵守的。正因为如此,它对巴伐利亚的人口增长缓慢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巴伐利亚的人口,就其对土地的比例来说,是很少的,但其最好的效果,是使人们避免极端贫困及由此产生的悲惨生活。”
在吕贝克,“贫民结婚被延迟的原因有二:第一,男子如果要结婚,必须先证明自己有正式的服务机关和工作岗位,并能养活妻子;第二,必须成为一个市民,而且要有市民军制服(这总共需要4镑左右的费用)。”在法兰克福,“政府对于结婚年龄虽无规定,但必须证明能够谋生,才允许结婚”。
以上各种说法,其中某些讲到服兵役的义务,这在对于结婚并无直接法律限制的某些国家,成为法律对结婚的一种间接障碍。例如,在普鲁士,对于每一个身体强壮的男子,在其最容易轻率结婚的年龄,强迫他在军队中服务若干年。这种制度,就其对人口的影响而言,恐怕与德国一些小州的法律限制不相上下。
凯先生说:“瑞士人民根据自己的经验深深懂得,推迟子女的结婚时间,对其子女是大有好处的。因此,在最民主的四、五个州,其由普选产生的州议会(请注意是选举产生的),制定了一种法律,规定所有的年轻人,如果未向其所在地区的官吏证明其有供养家庭的能力而擅自结婚,都要处以巨额的罚金。在卢塞恩、阿尔戈维、下沃尔登,我相信还有圣加尔、施魏兹和乌里,这种法律已经实行多年”。
第五节人口的限制在其他情况下是特殊习惯的结果
有些地方,没有限制结婚的一般法律,但是往往有与此相等的习惯存在。当中世纪的基尔特即行会盛行时,基尔特的法规或规章,对于由限制行业竞争所得的利益极为注意,它十分有效地控制职工结婚,使职工经过徒弟和满师职工这两个阶段而达到师傅的地位时才结婚。在挪威,那里的劳动主要是农业劳动,法律禁止雇用农业雇工(farm-servant)的时间不满1年。英格兰过去的一般惯例也是如此。但实行济贫法以后,就废止了这种惯例,因为农场主如果暂时不需要雇工劳动,就可随时解雇,而由教区给予救济。在挪威,因为存在这种惯例,并由法律强制执行,所以人数有限的农业劳动阶级,全都缔结为期至少1年的契约。这种契约,如果双方同意,就自然地成为长期契约。因此,现在是否有空缺,或是否将有空缺,了如指掌。只要没有空缺,青年们就知道不可能找到职业,也就不会结婚。在坎伯兰和威斯特摩兰,这种惯例至今仍然存在,不过期限不是1年,而是半年。故可推想,似乎也产生了与挪威同样的结果。雇工们“住在他们主人的家里,几乎就不离开了,除非自己的親戚或乡邻去世,由他们继承小农场的所有权或租地权。所谓过剩的劳动,在当地并不存在”。我已在另一章里说过,在上一世纪,英格兰控制人口的原因,是很难找到一个独立的住处。除此以外,还可举出其他限制人口的惯例。按照西斯蒙第的说法,虽然谁都知道,在意大利的某些地方,上层社会中有一种习惯,即一个人如有个儿子,只有一个儿子可以结婚;其实,这种习惯也在贫民中间流行。但是,在散工中间,似乎不存在这种家庭安排。这种安排是小地主和分益佃农所采用的一种防止土地过度分散的方法。
在英格兰,一般说来,现在已不再存在这样间接限制人口的习惯。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在某些教区,其土地为一个或少数地主所占有,有时为了防止工人居民增加,仍然禁止建筑小屋,或将已有的小屋拆毁;目的是限制人口,不使它成为当地的负担。这对于一般人口没有任何影响,这些教区所需的劳动,由住在别处的工人承担。这些教区的周围地方,经常因为这种做法而叫苦不迭,因为那些地方不能以同样的手段进行自卫。这是因为,任何没有参加这种[自卫]组合的人,如果他有1英亩土地,对他就极为有利,他可以在这块土地上盖满小屋,从而击败对手。面对那种叫苦,国会在几年前通过了一项法案。根据这项法案,济贫税不向教区征收,而改由全国负担。这项法案的通过,对其他各个方面都很有益,然而都排除了一种对于限制人口起过作用的旧习惯。虽然这种旧习惯,因其作用范围有限,已经变得无关紧要了。
第六节适度的人口限制是劳动阶级的唯一保障
因此,对于普通的农业劳动者,几乎可以说不存在所谓人口限制。如果城镇的数量增加,城镇所使用的资本增加,资本所雇用的工场工人迅速增加,而工人的平均工资保持原来的水平,并且不把农村每年增加的人口中的很大一部分吸收进来,那么,按照现在人们的习惯,他们的生活一定会象1846年以前的爱尔兰人那样悲惨。另外,如果我们工业制品的市场,暂且不说衰落,只要不象过去50年间那样迅速地发展,我们也难保不遭遇与此相同的命运。尽管我们不徒然预测这样的灾难(希望工人们的伟大而且不断增长的理智,会使他们的习惯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回避这种灾难),然而目前象威尔特郡、萨默塞特郡、多塞特群、贝德福郡、白金汉郡这样一些最排外的农业地区的劳动者,其现状已足以令人心寒。这些地方的劳动者,家庭人口多,而且即使在充分就业的时候,其每周的工资也只有8-9先令,所以有时就成为公众同情的对象。然而,只是同情是不够的,现在已经到了认清实情而采取有效措施的时候。
不幸的是,人们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不用良知,而是只凭感情。人们固然往往对于贫民的困境逐渐加深同情,认为贫民有受到别人救济的权利,同时都几乎普遍地不愿正视贫民处境的真实困难,根本不愿注意他们物质生活的改善所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关于劳动者生活状况的讨论,关于劳动者悲惨状态的感叹,对于对此漠不关心者的谴责,以及想要改善这种状况的各种计划,在世界各国和各个时期,都没有象现在那样普遍。但是,这些论客无形中都忽视了工资的法则,或称之为“狠心的马尔萨斯主义”,把它抛在一边。但是,告诉人们可以多生孩子(孩子出生后肯定是可怜的,大部分将会堕落),比告诉人们不要生这样的孩子更为“狠心”。另外,人们虽然认为反对生育是残酷的,但是他们忘记了这种生育的行为既是当事者“对动物本能的屈从”,又是当事者“令人厌恶的权力滥用”。
半野蛮状态的人类具有野蛮人共有的怠情与寡慾,在他们未脱离半野蛮状态的时候,是不宜限制人口的。当时人类的心理必须有物资缺乏的压力,才能够刺激其劳动与创造力,从而完成过去人类生存方式上所有变革中的最大变革。正是因为这种变革,才使近代产业生活战胜了狩猎、牧畜和军事(或掠夺)的社会状态。同奴隶制度也起作用一样,物资缺乏在当时也起作用。而在当今世界的某些角落,即使有了比较文明的社会伸手援助,这种物资缺乏也许仍会起作用。但是,在欧洲,如果说以前曾经有过这样的时代,即贫困的生活使人们变成较好的劳动者或较文明的人的时代,那么现在它早已不再存在了。相反,如果农业劳动者的生活比较富裕,那么他们显然会更有效地劳动,并且成为更好的公民。因此,我要问,他们的人数如果减少了,他们的工资是否会高一些?这就是现在唯一的问题。撇开这一问题,去抨击马尔萨斯和其他著述家的非主要的观点,以为这样的驳斥可以否定人口原理,那是徒劳的。例如,马尔萨斯认为,人口是按几何级数增长的,粮食或许是按算术级数增长的。这原是一种比喻,并不重要。有些人抓住这句话,轻易地取得了“胜利”。但是,任何公正的读者都知道,马尔萨斯并未重视用数字的精确度来说明不能用数字证实的事物这一不成功的尝试。另外,凡有推理能力的人都会明白,这一说法对于马尔萨斯的论证来说,完全是多余的。马尔萨斯的早期信徒的片言只语,曾经后来的政治经济学家修正,现在有人对此极为重视。有些作者曾说,人口的增加有快于粮食增加的倾向。这种主张的原意是,人口如果未受死亡或谨慎明智行为的限制,那么,在多数情况下.其增长快于粮食。在这个意义上,这是不错的。但因这些限制,在不同的时候和不同的地方,其发生作用的力量是不同的,所以把这些著述家的话解释为人口的增加总是快于粮食的增加,结果是人民越来越贫困,这也未尝不可。按照上面这样的解释,反过来说也是对的,即社会越文明,谨慎明智的限制力就越强,人口的增长速度(与粮食相比较)就越缓慢。如果认为,在任何进步的社会里,人口的增加有快于粮食的增加或者其速度与粮食相同的倾向,那么,这样的主张是错误的。这里所用的“倾向”一词,其意义与有些著述家所说的“倾向”完全不同。不过,暂且不说这种用词的问题,在一些古老的国家里,人口紧紧地逼迫着粮食,这是两派一致承认的。尽管这种逼迫在减轻,但是最贫困的劳动阶级的思想和习惯还可以有更大的改进。人们希望在进步的国家里,经常能出现某些改进的倾向。然而,不论过去或现在,这种倾向都极其微弱,举个具体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