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原理 - 第14章 论工资因职业而异

作者:【经济类】 【12,587】字 目 录

程度上妨碍上述各种原理发生作用。这些情况仍然需要加以考察。熟练劳动的收入,特别是任何一种需经学校培训的劳动的收入,之所以成为一种垄断的工资率,是因为人民大众不可能受到这种培训。这就一般原则来说固然是不错的。但是,国家的政策或许多个人的捐助,通过对许多人给予免费教育(受到这种教育的人数大大超过能够自费接受同样教育的人),大大抵消了竞争的这种限制作用,这也是事实。亚当·斯密已经指出这种原因所具有的降低一般学术性职业(特别是牧师、文人、学校教师或青年的其他老师)的报酬的作用。关于这个问题,我无法说得比他更好。

“由于人们认为,给某些职业培养适当数目的人材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时由公共团体,有时由热诚的私人捐助基金者,为此目的,设置了许多奖金、助学金、奖学金、穷学生津贴等等。结果,就使这些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都是出自这个来源。完全由自费受教育的,不多见。所以,那些自费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长久时间和巨大费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因为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报酬的人。这样,富者应得的报酬,就因穷者的竞争而被夺去了。我们把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同一般行业的满师职工比较,未免有失体统,但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与满师职工的工资,却可正当地视为有同一性质的。这三种人,都按他们和其上司所订的契约获得工作报酬。按照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直到14世纪中叶还是5马克,其所含白银和现今10镑货币所含的大约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师傅的工资一日4便士,泥水工匠的工资一日3便士,前者所含银量和现今1先令所含相同,后者相当于现今9便士。所以这两种劳动者,假如能经常被雇,其工资就比教区牧师助理优越得多。假如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就业,其所得工资便和教区牧师助理的薪俸相等。安妮女王第12年第12号法令宣称:‘由于对教区牧师助理没给予充分的给养与奖励,所以有些地方,这些教区牧师助理的给养很不充分。兹特授权各地主教,以签字盖章,发放足够维持生活的俸金或津贴,每年不得超过50镑,也不得少于20镑。’现今,教区牧师助理年得40镑的,即视为非常优裕。尽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于20镑,但是许多教区牧师助理,每年俸金少于20镑。……20镑这数额,确不超过许多农村教区普通劳动者通常所得的数额。无论什么时候,要是法律企图规定工资,其结果总是使工资减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经好多次企图抬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为保持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要给教区牧师助理以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生活费的报酬。法律在这两方面的企图,都毫无效果。法律从来没把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没把劳动者的工资减低到它要减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处境穷困,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的给养,也不能阻止后者,由于雇用人为要取得利润或愉快,竞相雇用,而获得超过法定生活费的给养。

“而就全无常俸的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说,如果也有那么多的人由公费教育,那么这些职业上的竞争,不久就变得非常激烈,大大削减他们金钱上的报酬。这样一来,以自费教育子弟,从事这些职业,就不值得。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所培养的人士充当。他们人数众多而且贫穷,一般都满足于极微薄的报酬。结果,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就不能象现在那样受尊重。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处在律师和医师在上述假设下所可能有的境况。在欧洲各地,这些人大部分是为要供职教会而教育出来的,但有种种原因,使他们不能取得圣职。所以,他们的教育一般都是出于公费,而他们的人数到处又是那么多,使得他们劳动的价格,通常极其低微。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公私教师,换言之,把自己学得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授与他人。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以后,为书贾执笔卖文的职业,确是更有名誉,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说,甚至是更可获利的职业。要做一个出色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所需要的天资、知识和勤勉,至少必与著名律师和医师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师的普通报酬,却比不上律师和医师所得的报酬,因为前者的职业,挤满了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的人,而后者的职业,则由以自费受教育的少数人充任。不过,公私教师的通常报酬,现今虽然很少,但若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更贫苦文人,不赶出市场,而加入竞争,那么这些教师的报酬,无疑比现今还要微薄。在印刷业发明以前,学者和艺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义语。当时各大学校长,似乎常给他们的学生发乞食证。”

第四节有独立生活来源者参加竞争时对工资的影响

自从亚当·斯密有了如上的叙述以来,对于文笔劳动的需要已经大为增加,而慈善教育的设施不仅没有大量增加,在经过革命的国家里,反而大为减少。所以,现今文笔劳动报酬的低落,已不能说是受慈善教育机构影响的结果。不过,今天却出现了一种几乎同样的结果,其原因与上面所说的有些相似,即,一些可以象其他艺术家那样称为业余者的人参加了竞争。所谓文笔的职业是这样一种职业,即当事者的大部分时间纵使被其他工作所占据而仍可获得成功的职业;其所需的教育,是一切有教养的人都具有的普通教育。在目前的世界的形势下,除了金钱的目的之外,文笔的职业对于那些想使虚荣心得到满足的人,或想使公众或个人的某种目标得到实现的人,也有很大的引誘力。这样的动机,今天已把许多、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吸引到这种职业上来。这些人并不需要金钱上的报酬,即使完全没有这种报酬,他们也会照样干。举几个大家熟悉的例子。在英国,最有影响的和最卓越的(概括地说)哲学家(边沁)、最伟大的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虽然短命但却极伟大的诗人(拜伦和雪莱)、最成功的散文小说家(司务脱),他们中间没有一位是职业的著述家。而且,能靠自己的著作维持生活的,在此5人之中,只有司各脱和拜伦2人。几乎所有比较高级的著述业部门,人员都同样地大为过剩。结果,成功著述家的最高金钱报酬,虽然比以往任何时期高得不可比拟,但是如果对各种机会进行任何一种合理的计算,那么在现今的竞争中,任何著述家都不能指望靠著书维持生活,靠杂志和论坛维持生活也越来越困难。今天,受过教育的人,能靠文笔维持生活的,只是那些从事比较辛苦而不愉快的文笔劳动的人。这种劳动,对于个人的名声并无好处。例如,与日报或中小型定期刊物有关的大部分劳动。总的说来,这种劳动的报酬确是很高,因为他们虽然面临常被人们称为“穷学者”(即依靠某些公共的或私人的慈善机构而受过专门教育的人)的竞争,但没有受到业余者的竞争,因为另有生活来源的人几乎都不愿做这种工作。这种种应该加以思考的现象是否同把著述活动看作一种职业的那种根本错误的观念没有联系?专门由为面包而出卖学说的人来组成人类的教师,这样的社会安排是否应该或者可以永久存在?这是十分值得思想家们注意的问题。

牧师的职业也同文笔职业一样,往往是一些能独立维持生活的人自愿参加的。他们之所以自愿,或是由于对宗教的热诚,或是为了教职的荣誉,或是因为教职能提供获得高额报酬的机会。目前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如此低微,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虽然由于舆论的影响,已大为提高,但就必须保持国立教会的牧师所应有的体面而言,以此作为他们生活的唯一来源,一般仍嫌不足。

某种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如其生活费的主要部分另有来源,则其报酬与劳动强度相同的其他职业相比,不论多低都是可能的。这种职业的主要例子是家庭工业。那些主要生活费来自农业的家庭,在每户都从事纺织和编织的时代,他们所售产品的价格(构成其劳动报酬的价格)往往如此之低,以致需要有很完善的机制才能使他们在商业竞争中失败。这时报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其所生产商品的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全部需求。如果不能满足全部需求,就需要有若干劳动者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于是,这种产品的价格,必须高到足以按通常的工资率支付这些劳动者的报酬。结果,家庭工业的生产者就可得到相当可观的报酬。但是,如果需求非常有限,家庭工业能满足这种需求而有余,那么,其产品的价格当然要下跌,跌到农民的家庭认为尚可继续生产的最低限度。苏黎世在欧洲市场上尚能与英国的资本和英国的燃料及机械相竞争,无疑是因为瑞士职工的生活费用并不是全部依赖于他们的织机。以上说的是副业的报酬。但是,劳动者具有这种补充财源的结果,几乎肯定(如果没有起反作用的特殊原因)会使其本业的工资按比例地下降。民众的习性(正如前面已多次提到的),不论在哪里,都只是要求具有某种能使他们建立起家庭的生活标准,并不要求超过这一生活标准。用来维持他们这种生活标准的收入,其来源有一个还是两个,都是一样。因此,如果收入有第二来源,那么,他们对其第一来源的要求就会降低,而且,人口会增加到一定程度,那时,他们虽有两种职业的报酬,但其所余不会多于只有一种职业的时候。至少,到目前为止情况是如此。

由于同样的理由,如果其他情况相同,那么,凡是职工家属可以作为助手的那些行业的工资,一般是最低的。这类劳动者在生活习惯上所必需的收入(他们几乎总是不断增殖人口而使收入降低),在上述那些行业里,是靠全家劳动取得,在其他一些行业里,则只靠男主人一人的劳动。这种全家劳动的收入,甚至可能比其他行业男主人一人的收入还要少。这是因为有一种直觉,即夫婦都有工作的时候,婚后的收入多于婚前,生活可以好些,所以对于结婚的慎重控制就大为削弱。例如,手工织机工人就是如此。几乎在任何编织业,婦女都能够而且已经和男子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子女在很年轻的时候就都开始工作,但是一家人的收入总额却几乎比任何其他产业都低,而结婚则比任何其他产业都早。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有些部门的工资远远超过这一行业的一般工资率,但是,这些部门却未使用婦女和儿童,这是值得注意的。这些事实,可由1841年手工织机工人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加以证明。然而,不能以此作为论据,排除婦女在劳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自由。因为,即使夫婦两人的劳动收入并不大于丈夫一人的收入,但是妻子可以不依赖丈夫抚养,这可能对婦女更为有益。不过,一家的主婦(独身的婦女又当别论)为了生活而必须劳动(至少必须在家庭以外的场所劳动),如果这是劳动阶级生活中的一个永久性要素,那决不能说是好现象。至于儿童(当然是指必须依靠父母的儿童),由于他们参加竞争而使劳动市场降低价格,则是限制他们参加劳动(多给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的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五节婦女的工资何以低于男子

婦女的工资何以一般要低于男子,而且要低很多,这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婦女的工资,并非到处都低于男子。在男女从事同样工作的地方,如果对体力的要求一样,那么,男女的工资未必两样。婦女在工场里,有时与男子取得同样的收入。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也是如此。因为手工织机编织业的工资是按件计算的,所以对婦女的效率是一种确实的试验。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几乎把所有的婦女都当作某些男子的附属品,任何属于男女共有的东西,男子照例能获得绝大部分。但是,主要的问题是关于婦女特有职业的问题。这些职业的报酬,大大低于男子从事的技能和不愉快程度与之相同的职业的报酬。其中有些情况是显然可以用前面已经说过的理由来说明的。例如家庭佣人的情况。家庭佣人的工资,一般说来,并不取决于竞争,而大大超过这种劳动的市场价值。在这一超过部分中,几乎与一切由习惯调节的事情一样,绝大部分为男佣人所取得。在雇主可以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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