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利用现有的自然力,要么对物体进行混合和结合,藉此产生自然力。例如,人用点着的火柴引燃燃料并把水放进燃料上面的锅炉中,便可产生蒸汽的膨胀力,人类已广泛利用这种力来达到各种目的。因此,在物质世界中,劳动总是而且仅仅是用来使物体产生运动。其余的事便由物质的性质即自然规律去做。人类的技能和才智主要用于发现靠人力可以实现的而且能带来预想效果的运动。但是,虽说运动是人类靠其肌肉所能立即和直接产生的唯一效果,但这并不是说他必须直接靠其肌肉来产生他所需要的一切运动。最早和最明显的替代物乃是牛的肌肉运动。渐渐地,非生物界的动力也用来协助人力,例如想办法把风、水、运动物体的一部分运动传送到轮子上,而在此之前轮子是靠肌肉力转动的。这一工作虽说是由风力或水力完成的,但却先得有人的肌肉的运动,肌肉运动按一定位置摆放某些物体,由此制造出所谓机器;但所需的肌肉运动,只需要一次,无需不断反复,因而总的看未,大大节省了劳动。
第三节自然力是否在某些行业中比在另一些行业中更有助于提高劳动效率?
某些作家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自然力对劳动的帮助,是否会因行业的不同而有差别;并说在某些行业中劳动起的作用最大,而在另一些行业中自然力起的作用最大。然而,在这方面,看来存在着严重的思想混乱。自然力在人类任何工作中所起的作用都是无限的,无法计量的。不可认为自然力在某一事物中比在另一事物中起的作用要大。甚至也不能说劳动起的作用要小些。可能需要较少的劳动,但是如果所需要的劳动是绝对不可少的,则所得到的结果既是自然力的产物,也是劳动的产物。当两个条件对于产生结果同样必不可少时,说结果多少是由一种条件产生的,多少是由另一种条件产生的,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如同试图确定剪刀的哪一半在剪切动作中起的作用最大,或者说因子5和6中哪一个对乘积30的贡献最大。这种想法的通常表现是,认为自然力给予人类农业活动的帮助多于给予制造业活动的帮助。这一看法为法兰西经济学派所持有,亚当·斯密也未免受其影响,乃是起源于对地租性质的误解。由于地租是支付给自然要素的价格,由于在制造业活动中无需支付这种价格,这些著述家便认为,既然支付了价格,就是因为自然要素提供了较多的服务需要给予报酬。然而,好好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会看出,之所以要为使用土地付出代价,只是因为土地的数量是有限的,若空气、热力、电力、化学力及制造业所使用的其他自然力都供应量很少,并可以象土地那样被垄断和占有,则使用它们也得支付租金。
第四节有些自然要素的数量是有限的,另一些自然要素的数量则实际上是无限的
由此而产生了一种区别,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种区别具有头等重要意义。在自然力当中,有些从数量上说是无限的,另一些从数量上说则是有限的。所谓数量无限,当然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而是指实际上是无限的,即数量超过了在任何情况下或至少在目前情况下所能利用的程度。在某些新建立的国家内,土地在数量上实际上是无限的,即供该国现有人口或以后几代增加的人口使用而绰绰有余。但是即令在这些国家,靠近市场或交通便利的土地,道常在数量上也是有限的,也就是说,适于人们占有、耕作或利用的土地不是那么多。在所有古老的国家,能耕种的土地,至少是具有一定肥力的土地,必须列入数量有限的自然要素之列。水对日常用途来说,在河岸或湖边可以认为是无限丰富的;但是如果用于灌溉,即便是在河岸或湖边也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全部需要,而在用水依赖于水池、水塘或者水源不丰富、易干枯的水井的地方,水则属于数量受到最严格限制的事物之列。在水本身丰富的地方,水力资源,即可用其机械力服务于产业的有落差的水流,同水利资源如果较为丰富,人们可能对其加以利用的程度相比,也许是极其有限的。煤炭、金属矿石和地球上所能找到的其他有用物质,同土地相比更为有限。它们不仅严格地局限于某些地点,而且是可耗尽的,不过在某一地点和时间,即令可无偿得到它们,它们的储量也会远远超过所需的数量。海洋渔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数量实际上无限的自然赠品,但北冰洋捕鲸场已有很长时间不足以满足需求了,即令以很高的价格来支付捕捞费用,需求仍降不下来。南海捕鲸业因此而大大扩展,但也会照样把资源耗尽。内河渔场是数量非常有限的自然资源,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每一个人使用,就会迅速地枯竭。空气,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在我们称为风的状态下,对于每一种可能的用途在数量上总是足够的。海边或大河上的水运也是如此,不过在很多情况下,为这种运输方式服务的码头或泊位则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社会经济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某些最重要的自然要素、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数量。这里我仅仅指出,只要某种自然要素的数量实际上是无限的,则除非能被人垄断,否则它在市场上就不会有任何价值,因为没有人会用东西换取可以无偿得到的东西。但是,一旦数量实际上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一旦不能想占用多少就占用多少,该自然要素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会具有交换价值。一旦某一地区对水力资源的需要量超过水利资源的供应量,人们就得为使用水利资源支付等价物。一旦耕作所需要的土地超过某一地方所拥有的土地,或一定品质和位置的土地不足以满足耕作所需,则这种品质和位置的土地就可以卖得价钱,就可以租出去收取年租。后面将详尽讨论这一问题,但是对于我们尚未充分论述的原理和推论,预先略作提示,往往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