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访书志 - 日本访书志卷五

作者: 杨守敬11,346】字 目 录

今亦备具。王以为今之无贤,知前世之贤,得与王相见以否?’”太宗深然之。 第十五章(戈本无) 贞观十年,太宗谓侍臣曰:“《月令》是早晚有?”侍中魏征对曰:“今《礼记》所载《月令》,起自吕不韦。”太宗曰:“促为化专依《月令》,善恶复皆如所记不?”魏征又曰:“秦、汉以来,圣王依月令。事多若一依《月令》者,亦未有促。古者设教劝人为善,所行皆欲顺时,善恶亦未必皆然。”太宗又曰:“《月令》既起秦时,三皇、五帝并是圣主,何因不行《月令》?”征曰:“计《月令》起于上古,是以《尚书》云‘敬授民时’。吕不韦只是修古《月令》,未必起于秦代。”太宗曰:“朕比读书,所见善事,并即行之,都无所疑。至于用人,则善恶难别,故知人极为不易。朕比使公等数人,何因理政犹不及文、景?”征又曰:“陛下留心于理,委任臣等逾于古人。直同臣等庸短,不能称陛下委寄。欲论四夷宾服,天下无事,古来未有似今日者。至于文、景,不足以比圣德。”征曰:“自古人君初为理也,皆欲比隆尧舜,至于天下既安,不能终其善。人臣被任也,亦欲尽心竭力,及居富贵,即欲全官爵。若遂君臣常不懈怠,岂有天下不安之道哉!”太宗曰:“论至理,诚如公此语。” 第十八章(戈本无) 贞观三年,上谓房玄龄曰:“古人善为国者,必先理其身。理其身必慎其所习。所习正,则其身正。身正,则不令而行。所习不正,则身不正。身不正,则虽令不从。是以舜诫禹曰:‘邻哉!邻哉!’周公诫成王曰:‘其明!其明!’此皆言慎其所习近也。朕比岁临朝视事,及园苑间游赏,皆召魏征、虞世南侍从,或与谋议政事,讲论经典,既常闻启沃,非直于身有益,在于社稷亦可谓久安之道。” 第二卷 《任贤》第三。(凡八章,戈本同)。 《求谏》第四。(凡八章,戈本十一章,移《纳谏篇》三章于此篇,作第四、第六、第七章。) 《纳谏》第五。(凡十章,戈本亦十章。) 第二章。(戈本移入《求谏篇》为第四章。) 第四章。(戈本移入《求谏篇》为第六章。) 第五章。(戈本移入《求谏篇》为第七章。古本原为二章。戈本云:“旧本此与前章通为一章,今按不同分为二章。”而此古本原是二章。) 按此篇戈本移出三章,而又别采太宗事迹增入三章。(太宗有骏马一条,贞观七年幸九成宫一条,贞观八年谓长孙无忌一条。) 又按此下戈本增入《直谏》一篇,凡十章,皆古本所无。但于《直谏》下标一“附”字,而不增题第六,是此书为后人所乱之确据。 第三卷 《君臣鉴戒》第六。(凡四章,戈本七章。) 按此篇戈本第一章、第二章皆古本所无。其第五章“魏征上疏”云云,是此本《礼乐篇》文。 《论择官》第七。(凡十章,戈本十一章,无“论”字。) 第四章。(戈本移为第二章。) 第七章。(戈七分“治书侍御史”以下别为一章,而增“贞观十一年”五字。) 第八章。(戈本于“朕闻”下增“太平后必有大乱,大乱后必有太平。大乱之后,即是太平之运也”二十五字。) 第九章。(戈本于“赏不遗疏远”上增一百三十二字。) 《论封建》第八。(古本、戈本篇第同。) 第四卷 《论太子诸王定分》第九。(凡四章,戈本亦四章。) 第一章。(戈本分“御史马周”以下别为一章。) 第二章。(戈本于“或至乱国”下增入三十六字。又于“发病而死”下增入二十四字。) 第四章。(“贞观中皇子年少者”云云,戈本移入《教诫篇》末。) 《论尊师傅》第十。(古本、戈本并六章。戈本作“尊敬师傅”。) 第五章(戈本于“是故周储”上增入七十一字。) 《教诫太子诸王》第十一。(凡六章,戈本七章,“教”上有“论”字。) 第四章。(戈本于“覆亡非一”下,增入三十七字。又于“信非虚说”下,增入三十四字。) 第六章。(戈本移《定分篇》末章于此章下,为第七章。) 《规谏太子》第十二。(凡五章,戈本四章。) 第四章。(戈本合上第三,共为一章。又于“人面兽心之徒”下增入十六字。) 第五卷 《论仁义》第十三 第二章。(“贞观初太宗从容谓侍臣”云云,戈本移入《辨兴亡》。) 第五章。(“贞观五年太宗谓侍臣”云云,戈本移入《辨兴亡》。) 第六章。(“乃可存其性命”下,戈本有“王珪顿首曰陛下能知此天下幸甚”十四字。) 《论忠义》第十四。(凡十二章。戈本题十五章,核之只十四章。) 第一章。(“太宗闻而嘉之”下,此本有“曰:于生死之间甚众义备矣。如此则彼寻行数里、矫事谈议者,徒自以为人何逮于此也”。戈本无此三十四字。) 第四章。(“忠臣烈士何代无之”下戈本增入九十八字。) 第五章。(戈本于此章下,别采“贞观八年桂林都督”一条为第六章,古本无之。) 第八章。(戈本移入《政体篇》。) 第十二章。(“寻擢弘文馆学士”下,戈本于此截断,而以《赦令篇》之第七章移于此下,为第十三章.又于“太宗攻辽东”上增“贞观十九年”五字,别题为第十四章。) 《论孝友》第十五。(凡三章,戈本五章。) 第一章。(“虞世南”以下,戈本别为一章,是也。此本误连。) 第二章。(“王元轨”以下,戈本别为一章,是也。此本误连。) 《论公平》第十六。(凡六章,戈本八章。) 第四章。(戈本无。) 太宗谓房玄龄等曰:“昨日皇甫德参上书言,朕修营洛州宫殿,是劳民也;收地租,是厚敛也;俗高髻,是宫中所化也。观此人心,必欲使国家不役一人,不收一租,宫人皆无发,乃称其意耳。事既讪谤,当须论罪。”魏征进曰:“贾谊当文帝之时,上书云‘可为痛哭者三,可为长太息者五’。自古上书,率多激切。若不激切,能不能起人主之心。激切即似仙谤,所谓狂夫之言,圣人择焉。惟在陛下裁察,不可责也。”太宗曰:“朕初欲责此人,但已许进直言,若责之,则于后谁敢言者?”赐绢二十疋,令归。 第五章。(戈本为第七章。) 《论悔过》第廿四。(凡五章。戈本四章。) 第二章。(“移居武德殿,魏征上疏谏”下,有“此殿在内,处所宽间,参奉往来,实为稳近。但”十七字,戈本无。) 第三章。(戈本无。) 贞观五年,太宗谓侍臣等曰:“齐文宣何如人君?”魏征对曰:“非常颠狂。然与人共争道理,自知短屈,即能从之。臣闻齐时魏恺先任青州长史,尝使梁,还除光州长史,不就。杨遵彦奏之。文宣帝大怒,召而责之。恺曰:‘先任青州大藩长史,今有使劳,更无罪过,反授小州,所以不就。’乃顾谓遵彦曰:‘此汉有理。’因令舍之。”太宗曰:“往者,卢祖尚不肯受官,朕遂煞之。文宣帝虽复颠狂,尚能容忍此一事,朕所不如也。祖尚不受处分,虽失人臣之礼,朕即可煞之,大是伤急。一死不可再生,悔无所及,宜复其故官荫。” 《论奢纵》第廿五。(凡四章,戈本一章。) 第一章。(戈本移入《辨兴亡篇》。) 第二章。(戈本无。) 贞观七年,太宗授郭孝恪西州道行军总管,率步骑三千人出银山道以伐焉耆。夜往掩袭其城,破之,虏其王龙突骑发。太宗谓侍臣曰:“计八月中旬孝恪发,去二十日应到,必以二十二日破焉耆,当弛使报朕。计其行程,今日应有好消息。”言未讫而骑至,云孝恪已破焉耆。太宗悦。及征龟兹,以孝恪为昆山道副大总管,破其都城,留孝恪守之,馀军分道别进。域中未宾,孝恪因乃出营于外,有龟兹人来谓孝恪曰:“那利,我之国相,人心素归,今亡在外,必思为变。城中之人颇有异志,公其备之。”孝恪不以为虞。那利等果率众万馀,私与城内降胡相知,表里为应。孝恪失于警候,贼入城鼓噪,孝恪始觉之,为胡矢所中而死。孝恪性奢侈,家之仆妾以及器玩,务极鲜华,虽在军中,床榻器皆饰以金玉。仍以金床华帐充具,以遗行军大总管阿史那社尒。社尒一无所受。太宗闻之,乃曰:“二将何优劣之不同也。郭孝恪今为虏所屠,可谓自招伊咎耳。” 第三章。(戈本移入《辨兴亡》。) 第四章。(“明王圣主”下,戈本增入十三字。“祸乱不作者也”下,此本有“臣愚顷闻京师营迭供奉器物颇多,縻费百姓,或有怨嗟之言”二十四字,戈本无,而别增二百七十一字。下接“陛下少处人间”。又至“不可不诫也”,戈本增二百九十七字。) 《论贪鄙》第廿六。(凡七章,戈本六章。) 第四章。(戈本无。) 贞观四年,濮州刺史庞相寿贪浊有闻,追还,解任。殿庭自陈幕府旧左右,实不贪浊。太宗矜之,使舍人谓之曰:“尔是我旧左右,我极哀矜尔,尔取他钱物,只应为贪。今赐尔绢一百疋,还向任所,更莫作罪过。”魏征进而谏曰:“相寿贪浊,远近所知。今以故旧私情,赦其贪浊之罪,加以厚赏,还令复任。相寿性识,未知愧耻。幕府左右其数甚多,人人皆恃恩私,足使为善者惧。”太宗欣然纳之,使引相寿于前,亲谓之曰:“我昔为王,为一府作主。今为天子,为四海作主。既为四海作主,不可偏与一府恩泽。向欲令尔重任,左右以为尔若得重任,必使为善者皆不用心。今既以左右所言者为是,便不得申我私意,且放尔归。”乃赐杂物而遣之。相寿默然,流涕而去。 第七卷 《崇儒学》第廿七。(凡二章,戈本六章。) 第一章。(戈本截“贞观二年”以下为第二章。又于“征天下儒士”下增作八字。又截“太宗幸国学”以下为三章。又截“十四年”下增“贞观”二字为第四章。) 第二章。(戈本截“太宗尝谓中书”以下为六章。) 《论文史》第廿八 第二章。(戈本无“尚书左仆射”以下十一行。) 尚书左仆射房玄龄、侍中魏征、散骑常侍姚思廉、太子右庶子李伯药、孔颖达、侍郎岑文本、礼部侍郎令狐德棻、舍人许敬宗等,以贞观十年撰成周、齐、梁、陈、隋等五代史,奏上。太宗劳之曰:“良史善恶必书,足为惩劝。秦始皇奢侈无度,志在隐恶,焚书坑儒,用缄谈者之口。隋炀帝志在隐恶,虽曰好学,招集天下学士,全不礼待,竟不能修得历代一史,数百年事殆将泯绝。朕今欲见近代人主善恶,以为身诫。故令公等修之,遂能成五代之史。深副朕怀,极可嘉尚。”于是进级班次,各有差降。 《论礼乐》第廿九。(凡十章,戈本十二章。戈本无“论”字。) 第三章。(戈本截“礼部尚书”以下,别为第四章。) 第四章。(戈本截“礼部尚书王珪以下为第六章。) 第八章。(“贞观十四年”云云。戈本移入《鉴诫篇》。) 第八卷 《务农》第卅。(《禁末作》附。凡五章。戈本四章,无“禁末作附”四字。) 第三章。(戈本无。) 贞观四年,太宗谓诸州考使曰:“国以人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谷不登,恐由朕不躬亲所致也。故就别院种三数亩禾,时自锄其ㄗ莠,才得半亩,即苦疲乏。以此思之,劳可知矣。农夫实甚辛苦,顷闻关东及诸处,粟两钱半价,米四钱价。深虑无识之人,见米贱遂惰农自安。倘遇水旱,即受饥饿。卿等至州日,每县时遣官人就田陇间劝励,不得令有送迎。若迎送往还,多废农业,若此劝农,不如不去。” 《论刑法》第卅一(凡九章,戈本八章,无“论”字。) 第一章(戈本无)。 贞观元年诏:以犯大辟罪者,令断其右趾。因谓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断人右趾,意不忍为。”谏议王珪对曰:“古行肉刑,以为轻罪。今陛下矜死之多,故设断趾之法,损一足以全其大命,于犯者甚益矣。且见之足为惩诫。”侍中陈叔达又曰:“古之肉刑,在死刑之外,陛下于死刑之内,降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 第四章(自“蕴古始也”下,戈本多三十三字。) 《论赦令》第卅二(凡七章,戈本四章。) 第二章(戈本移入《慎所好篇》。) 第六章(戈本移入《俭约篇》。) 第七章(戈本移入《忠义篇》。) 《论贡献》第卅三(凡五章,戈本同。“献”作“赋”。) 按戈本此篇后有《辨兴亡》一篇,凡五章。其第一章以此本《仁义》第二章移入。第二章以此本《奢纵篇》第一章移入。第三章以此《仁义篇》第五章移入。第四章古本无。第五章以此本《奢纵篇》第二章移入。 第九卷 《议征伐》第卅四(凡十三章,戈本同。此篇据原校与南本多有增减,别详《杂记》。) 《议安边》第卅五(凡二章,戈本同。) 第十卷 《论行幸》第卅六(凡三章,戈本四章。)此篇后戈本有“贞观十二年”云云一章,为第四章,古本无。 《论田猎》第卅七(凡四章,戈本五章。) 戈本于第二章下增入“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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