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史 - 第五节严酷的缉捕逃人法

作者: 顾诚3,242】字 目 录

夫妻都也不能照顾,何苦为了一人坑害一家老小的性命。本县还有句唤醒你们的实话,如今旗下也都宽大了,要那逃人回去,不过使唤,不过发到屯子里种地,有甚难过日子,你今逃出来担惊受恐,虑人稽查,东村住住,西村住住,流来流去,没一日安稳居停,还要逃到隔属雇短工、做乞丐,藏头露尾,终久被人拿了,甚合不着。不如回心转意,投奔旧主,若能小心服役主子,自然欢喜加厚于你。①尽管清朝统治者一再标榜“满汉一体”,实际上以征服者自居,奉行崇满歧汉政策。严厉惩办窝藏逃人就是这种政策的一项体现。顺治六年(1649)九月,靖南王耿仲明统兵南征广东,由于他的军中收留了旗下逃人被察觉,在江西吉安府境畏罪自杀。②顺治七年六月,广西巡抚郭肇基等人因为“擅带逃人五十三名”,竟被一律处死,家产全部抄没。③耿仲明、郭肇基贵为王爷和方面大员,但他们毕竟是汉人,隐匿逃人直接触犯了满族的利益,就难免一死。到顺治十年因春夏久旱,“农民失业”,清帝下诏修省,兵部左侍郎卫周胤遵谕陈言,云“多宽逃人一次,多累百姓数家”,建议放宽隐匿逃人之罪,特别是“缙绅生儒,或不知情,偶有误犯,以身系朝廷在官之人,与平民又似当有分别”。经兵部会商,提出缙绅(包括现任官和闲任官)、举人、监贡生若犯有隐匿罪从轻改为降级、革职、革去功名和罚银给逃人之主。奉旨依议。汉族绅衿才免遭刑戮或给主为奴①,但齐民不在此例。

雷厉风行地缉捕逃人,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顺治十年淫雨成灾,“直隶被水诸处,万民流离,扶老携幼,就食山东。但逃人法严,不敢收留,流民啼号转徙”,惨不忍言②。魏裔介作《哀流民歌》云:“田庐水没无乾处,流民纷纷向南去。岂意南州不敢留,白昼闭户应蹲踞。檐前不许稍踟蹰,恐有东人不我恕。上见沧浪之天,下顾黄口小儿,命也如何!……彼苍者天,哀此黎庶。”③地方官府和居民慑于逃人法,一味驱赶;流民走投无路,往往被迫揭竿而起。如龚鼎孳所说:“畿辅之民圈占以后,田庐荡然。年来水涝频仍,道殣相望。近以逃人众多,立法不得不严,而有司奉行未善,使流徙者竟无所归。……今闻山东一带流民复千百成群,携男挈女,蚁聚河干,望救无门,逃生无路。当此严风密霰,坠指裂肤之时,此辈衣不掩胫,食不充腹,流离沟壑。……万一愚冥无知,不肯束手就毙,一旦良民化而为乱民,即发兵剿除亦非难事,而使数万生灵顿作刀头之鬼,究其所自,亦止是无衣无食,茫无投奔之百姓耳。”④魏裔介也在疏中说:“往昔墨勒根王(多尔衮)之时,隐匿逃人,其法甚严。凡有犯者,家长坐斩。尔时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心,盗贼蜂起,几成燎原之势。”⑤

①《清太宗实录》卷四十五。

②《清太宗实录》卷四十六。

③例如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见《清世祖实录》卷二十。

①《清史稿》列传五十《朱之弼传》。

②参见《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四十三、一百九。

③《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六。

④顺治十二年三月刑部尚书刘昌等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第八十—八十一页。

⑤杨苞《桐川纪事》,康熙乙巳刊本。

①《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三。

②《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

③《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七。

④《清世祖实录》卷九十。

⑤《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八。

①《清世祖实录》卷九十。

②素心室主人编次《南沙枕秘四种》,见《明清资料钞》第二册。

①康熙《莱芜县志》卷十《艺文志》,《康熙九年十一月初一日知县叶方恒传集绅袍士民乡约人等宣讲本年十月初九日钦奉上谕》。叶方恒在讲辞中说到他自己从康熙八年二月到九年三月在莱芜和泰安就拿解过逃人四十七起。按,顺治十二年陷害顾炎武的就是这个人。

②《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六。

③《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九。

①《兵言》,顺治年间刻本。按,卫周胤遵谕上疏在顺治十年四月十四日,十六日奉旨着兵部议奏。《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四于四月十七日下记因亢旱求言,日期有误。《清史列传》卷七十八《卫周胤传》记顺治十年“七月应诏陈时事五款”,即此疏之略文,月分亦误。

②《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七。

③魏裔介《兼济堂诗集选》卷十七。

④龚鼎孳《定山堂文集》卷三《敬陈民困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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