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所改正,惜其不知十行原本与宋本本自相同,其未经改正者犹不少。且有一二句中讹字叠见,而或改或否,致使文义更有难明。至於补脱,阮校并据宋本,而重刊本翻从闽、监、毛三本,即阮氏所明斥其误者亦有不顾,遂与所附《校勘记》多不相应。其意盖以闽、监、毛皆出十行本,而不知闽本已仍修版之讹,非出原本也。旧以此本与阮校所据本、重刊本、家藏正德修版本参检,其异字为《校校勘记》,兹摘录附後,俾读者得见十行本之旧。其已经重刊本改正而与是本不异者,则不复出焉。 《春秋序》《春秋序》疏“先儒错谬之意”。“谬”此不作“缪”,重刊本误“终”。“记事”至“异也”疏“以末连本之辞”。(“末”此不误“未”。) 隐公 《传》注“隐公至位”传疏“其父娶之”。(“娶”此不作“爱”。又)“但为桓尚少”。(“尚”此不误“年”。) 《经》元年“夏五月”至“于鄢”疏“友徙其民於虢郐。”(“友徙”此不误“方迁”。) 《传》元年“不书即位摄也”疏“颍氏说以为鲁十二公”。“颍”此不误“颜。”“如二君故曰克”疏“如似二君”。“似”此不作“是”。“爱其母”节注“他皆仿此”。“他”此不作“後”。“始通也”注“故《传》直言其归趣而已”。“趣”此不误“宿”。注“礼卿”至“书曰”疏“且《传》无其事”。“且”此不误“经”。 《经》二年“莒人人向”疏“从己氏”。“从”此不误“须”。 《经》三年注“日行”至“七年”疏“襄二十一年”。“一”此不误“二”。又“当阳盛之月”。“盛”此不误“量”。又“历纪全废”。“废”此不误“差”。又“故汉初以来”。“初”此不误“朝”。又“则日有频食之理”。“日”此不误“自”。 《传》三年注“谿亦”至“毛草”疏“小陼者曰沚”。“陼者”此不作“渚”。注“蘋大”至“聚藻也”疏“可糁烝为姑”。“烝”此不作“蒸”。又“许慎《说文》云,■〈艹漅〉,水草。从艹,从水,巢声”。“艹”此不作“月”。又“或作藻,从澡”。“澡”此不作“藻”。又“茎大如箸”。“箸”此不误“著”。又“米面糁烝为茹”。“烝”此不作“蒸”。“筐筥”节注“圆曰筥”。“圆”此不作“员”。注“方曰”至“曰锜”疏“此皆《诗毛传郑笺》之文也”。“诗毛”此不误“毛诗”。“商颂”至“谓乎”疏“言殷汤武丁”。“殷”此不误“成”。注“既盟”至“日误”疏“溢为荥”。“荥”此不误“荣”,重刊本改“荣”,亦非。“卫庄公”节注“大子不敢居上位”。“大”上此不衍“此”字,“大”此不作“太”。“卫庄”至“庄姜”疏“案:《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二”下此不衍“年”字。 《经》四年注“书取”至“娄乡”疏“虽然淳于为杞所并”。“虽”此不误“若”。 《传》四年“阻兵而安忍”疏“阻,训恃也,恃兵以求胜”。此不误作“阻恃诸国之兵以求胜”。 《经》五年注“大夫”至“所及”疏“吊丧问疾,人君之常”。“君”此不误“道”。 《经》六年“秋七月”注“具四时以成岁也”。“也”字,此不脱。又“他皆放此”。“他”此不误“也”。 《经》十一年注“实弑”至“讳也”疏“造膝诡辞”。“诡”此不误“跪”。 《传》十一年注“庶姓”至“同姓”疏“异姓昬姻者也”。“姓”字此不脱。“昬”此不作“婚”。 桓公 《经》二年注“称督”至“其君”疏“礼必鄣蔽其面”。“鄣”此不作“拥”。 《传》二年“鄂侯生哀侯”注“鄂侯以隐五年奔随”。“侯”此不误“国”。 《传》五年注“旝旃”至“号令”疏“发以机以追敌”。上“以”字此不误“其”。 《传》六年注“父义”至“子孝”疏“但兄弟相於”。“於”此不误“敬”。 《传》七年注“辟陋”至“书夏”疏“今辟陋之语”。“辟”此不作“僻”。 庄公 《经》八年注“治兵”至“围郕”疏“杜云,治兵於庿”。“庿”此不误“广”。案:“庿”,古“庙”字。 《经》九年注“二公”至“无位”疏“故杜言各自有党以排之”。“排”此不误“规”。重刊本从闽本改“解”,亦非。 《传》十四年“庄公之子”释文“庄公之子”至“《记传》无文”。案此卅四字,首冠以“○”,附释音之例甚明。《记》谓误入《正义》,非。 《经》十八年“秋有蜮”注“蜮,短弧也”。“弧”此不误“狐”。 《传》二十二年“犹有观焉”注“因观文以博占”。“博”此不误“传”。《正义》亦作“博”。 《经》三十二年“城小穀”注“济北穀城县,城中有管仲井”。“北”此不误“地”。 闵公 《传》元年“戎狄”至“简书”疏“善为小儿啼声以诱人”。“啼”此不误“喑”。 僖公 《传》五年“士蒍稽首”疏“乃复申头以至地”。“申”此不误“叩”。正德十二年修版误“中”亦不误“叩”。案:《尚书太甲正义》文与此同,则作“叩”非也。 《传》七年注“列奸用子华”疏“齐史无所可隐”。“可”此不误“不”。 《传》二十三年“男女”至“不蕃”疏“譬违礼而取”。“譬”此不作“辟”,正德十二年修版亦作“譬”。《传》“而天不靖晋国。”“不”上此无“下”字。 《传》二十四年注“吊伤”至“兄弟”疏“彼叔世谓三代之末世”。“谓”,此不误“为”。《传》“鄂不■〈華韋〉■〈華韋〉。”“■〈華韋〉”此不误“■〈革韋〉”,下并同。 《经》二十八年注“公子”至“其罪”疏“於此讯之也”。“於”,此不误“如”。 《传》二十八年《传》“及而玄孙”。“而”此不误“其”。 《传》三十三年《传》“犹秦之有具圃也”。“圃”,此不作“囿”。案:各本皆作“囿”,惟此与卢氏《锺山札记》所考合。注“诗国至善”节疏“此二菜其根有恶时,故云,上善下恶,食之者,取善节也”。“时”此不误“诗”。《记》以闽本作“时”为误字,谓“诗故”,即诗之“训故”,其说非也。案:《诗毛传》无此解。《笺》云,此二菜者,皆上下可食,然而其根有美时,有恶时。是此疏自据郑《笺》,“时”字当属上读,下文“上善下恶”二句,乃述杜注耳,安得谓诗故邪?注“文公”至“倒错”疏“乙巳非十月”。“十”下此不衍“二”字。 文公 《传》十六年《传》“使庐戢梨侵庸”。“梨”此不误“黎”,注同。 宣公 《传》二年《传》“乃宦卿之適而为之田”。“適”下此不衍“子”字。 《传》十一年《传》“反之,可乎?对曰:吾侪小人”。案: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对曰”下并有“可哉”二字,此脱,《记》失校,重刊本亦未据补,并误。 《传》十二年注“惎教”至“兵兰”疏“今杜以扃为车上兵兰”。“兰”此不误“阑”。 《传》十五年“初税”至“财也”疏“故杜以为十一外更十取一”。“以”,此不误“氏”。 《传》十六年“凡火”至“曰灾”疏“《春秋》书灾多矣。”书灾“,此不误”天变“。 《传》十八年“复命於介”疏“皆有复命之法”。“法”此不误“礼”。 成公 《经》二年注“公与”至“君故”疏“计亦应贬”。此不误“乃称公子”,惟“计亦”二字稍模糊。又“凡会且盟者”。“且盟”此不误“盟观”。注“齐在”至“恶也”疏“故《春秋》亦未以存例也”。“亦未”此不误“抑秦”。又“以处草莽”。此不误“以居俗裔”。又“及武王熊达”。“达”此不误“违”。 《传》二年“无能为役”注“不中为之役使”。“不中”此不误“无能”。 《传》“士燮佐上军”。“佐”此不误“将”。注“媚人”至“所得”疏“又取其珍宝”。“珍”此不误“国”。“萧同”至“类也乎”疏“且告语诸侯云”。“语”此不误“吾”。“哭於”至“以葬”疏“相者受命曰”。“相”此不误“楹”。“宣公使求好于楚”注“在宣十八年”。“宣”此不误“位”。 《传》三年注“此传”至“四字”疏“《释例》曰,《传》云”。“云”此不误“文”。注“春秋”至“小国”疏“子产论晋曰”。“论”此不误“语”。 《经》八年注“昬聘”至“之父”疏“诸侯不可求媒於他国”。“他”此不误“其”,惟脱“人”旁。注“诸侯”至“通称”疏“称王者六”。“六”,此不误“八”。 《传》九年《传》“坚彊以御之”。“彊”此不误“疆”。注“泠人乐官”疏“泠州鸠非之”。“非”此不误“其”。注“浃辰十二日也”疏“浃,为周币也”。“币”此不误“匝”。“无弃菅蒯”疏“肕宜为索”。“肕”此不误“肋”,下同。 《传》十三年《传》“虔刘我边垂”。“垂”此不误“陲”。又“而我昬姻也”。“我”下此不衍“之”字。 《传》十四年“婉而成章”注“谓曲屈其辞”。“曲屈”此不误“屈曲”。案:“曲屈”,各本皆同。家藏小字宋本亦同。《记》反据修版以“曲屈”以误倒,非也。 襄公 《经》四年注“定谥”至“葬速”疏“於例,赴同称薨也”。“赴”此不误“亦”。 《传》四年“晋侯享之”注“周礼以锺鼓奏《九夏》”。“锺”此不作“钟”。 《传》七年注“郊祀”至“殖者”疏“此《传》专言郊祀后稷”。“后”此不误“社”。 《经》十年“遂灭偪阳”注“福阳妘姓国”。“福”此不作“偪”,与《释文》徐音甫目反合。 《传》十一年注“肆列”至“二枚”疏“单为半也”。“也”此不误“此”。 《传》十二年“妾妇之子”注“言非適也”。“適”下此不衍“世”字。“及姑姊妹”疏“父之姊妹为姑”。“为”此不作“曰”。又“盖父之姊为姑姊”。“盖”此不误“若”。又“入火取其兄子”。“取其”此不误“而救”。 《传》十九年“见卫”至“乃登”疏“何故下文方云”。“云”此不作“曰”。案:《记》称此本“云”字模糊,依宋本补,是当补“云”字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曰”字,非。重刊本补字多此类,後不悉出,以其与《记》违异,显然可见也。 《经》二十四年“秋七”至“之既”疏“既不复相掩故也”。“复”下此不衍“其”字。 《传》二十九年注“颂者”至“神明”疏“以其成功告於神明者也”。“者”此不误“可”。“曰至”至“同也”疏“猜疑在下”。“猜”此不误“倩”。 《传》三十一年“庭燎”疏“由齐桓公始也”。“桓”此不误“相”,《记》云,作“相”,避讳也。案:宋人讳“桓”改字为“威”,以音相近,作“相”无理。此本仅阙末笔,足证修版作“相”非由避讳。淳熙本亦多作“相”,皆可决知为误耳。 昭公 《传》元年注“穮耘”至“为蓘疏”后稷始圳田”。“圳”此不误“畊”。注”设君“至”陈也“疏”即名宫门之卫以为离卫。“名”此不误“明”。“赵孟赋小宛”注“天命一去”。“天”此不误“大”。“赵孟欲一献”注“知欲一献”。“欲”此不误“其”。注“朝聘”至“五献”疏“皆献同饔饩之数也”。“同”上此不衍“数不”二字,原空二格。“於文皿蟲为蛊”注“器受蟲害者为蛊”。“蛊害”此不误“蛊书”。“谓之郏敖”注“郏敖楚子麇”。“麇”此不误“麋”。 《传》二年注“易象”至“说之”疏“似同郑说也”。“似”此不误“以”。 《传》四年注“陆道”至“藏之”疏“谓夏之十二月也”。“谓”此不误“为”。 《传》七年“王臣”至“臣台”疏“夫之言扶也”。“夫”字,此不脱。“官职不则”注“治官居职非一法”。“法”下此不衍“则”字。 《传》八年“使穿封戌”注“戌,楚大夫”。“楚”下此不衍“之”字。 《传》十二年“以为大吉”疏“筮遇此爻”。“此”此不误“比”。 《传》十四年《传》“司徒老祁、虑癸来归费”。“祁”此不误“■〈礻卩〉”。《记》云,闽本、监本“■〈礻卩〉”作“祁”,非也。案:宋本、岳本并作“祁”,从邑,《说文》有“祁”无“■〈礻卩〉”,《记》似误。 《传》十八年“楚左尹”节注“许自夷还居叶”。“还”此不误“迁”,与家藏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并同。修版本误“迁”,《记》失校。注“十三”至“居叶”疏“楚之灭蔡也”。“楚”下此不衍“师”字,亦无空缺。盖修版此行标题上脱“注”字,故下有空格,或又填一“以”字,家藏修版本如此,闽本改“以”为“师”,监、毛本皆因之。《记》云,亦衍文,是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增入“师”字,误甚。又“其实自荆还也”。《记》云,监本、毛本“还”作“迁”是也。重刊本竟改“迁”。案:《正义》云,注不言自荆还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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