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以许迁于夷见《经》,故据以为言,其实自荆还也。是此句正与上文不言自荆还叶相应,亦即注“自夷还居叶”之还也。 《传》十九年“楚子之在蔡也”注“盖为大夫时往聘蔡”。“为”此不误“亦”。“息民五年”疏“国家和平乃乐生”。“乃”此不误“则”。 《经》二十年注“尝有”至“曹邑”疏“今赞又云”。“赞”此不作“贾”,正德十二年修版同。 《传》二十年《传》“以烹鱼肉”。《记》云,《石经》宋本“烹”作“亨”,与《释文》合。《石经》“亨”字下有四灬,系补刊,必王尧惠辈所为也。今案,淳熙本、岳本并作“烹”,家藏小字本多从《石经》,此字亦作“烹”,恐非明人所补。“六律”疏“内庳外高”。“庳”此不误“痺”。 《传》二十五年注“宫商角徵羽”疏“其本不由五行而来也”。“不”此不误“末”。注“言无”至“取饮”疏“贾逵云,冰,犊丸盖也”。又“或谓之犊丸,则犊丸是盛弓者也。此或说犊丸是箭筩”。四“犊”字,此皆不作“椟”,《记》失校,重刊本并误为“椟盖”,皆未见原本也。《传》“宋元公将为公故如晋”。“宋”下此不衍“公”字。《记》所出与此同。注云,闽本、监本“宋”下衍“公”字。明所见本不衍“公”字也。重刊本即出阮本,乃衍“公”字,岂《记》有误邪? 《传》二十七年注“犹言”至“讬光”疏“彭中博云”。“博”此不误“传”。《传》“出蔡侯朱”。“朱”此不误“宋”又“迩无极也”。“极”此不误“及”。上二条《记》失校,重刊本亦未补正。“今又杀三不辜”注“郤氏、阳氏、晋陈氏”“阳”此不误“陈”。注“比公”至“坐也”疏“彼是请宾使自安”。“宾”此不误“客”。“十二月”节注“《经》所以不书戍周”。“戍”此不误“成”。 《传》二十八年“使公复于”节注“逆,著乾侯也”。“著”此不误“者”。“生女黰黑”疏“《诗》云,摽发如雲”。“雲”此不误“丝”。注“卿之”至“馀子”疏“宦卿之適以为公族,又宦其馀子”。二“宦”字此皆不误“官”。 《传》二十九年注“泯灭也坻止也”疏“若灭弃其官百官不理”。“其官百”此不作“所掌职”,但模糊耳。修版“其官”作墨丁,亦与阮本不合。 定公 《经》元年注“公之”至“月故”疏“因以此年为元年也”。“此”、“元”二字此不误倒。 《传》四年注“烧火”至“卻之”疏“执而牵向吴师,乃放之”。“牵”此不误“率”。《传》“炉金初宦於子期氏”。“宦”此不误“官”。“君其取分焉”注“与吴共分楚地”。“楚”此不误“其”。 《传》五年“王之”至“脾泄”疏“国内无主”。“主”此不误“王”。“城不”至“何知”疏“城之而不知”。此不误“能之而不知”。 《传》六年“尤人”至“非礼”疏“尤其非而复效之”。“非”,此不误“罪”。又“则公叔文子知此出入卫门,是阳虎之计”。“门”此不作“明”。《记》云,“门”、宋本作“明”是也。案:卫门,即《传》所云东门、南门。似宋本误。注“贱鲁”至“备书”疏“令行两事”。“令”此不作“今”。《记》云,宋本“令”作“今”,是也。案:此说文十八年事,不应称“今”,重刊本据改,亦误。 《传》九年“君子”至“可也”疏“当议其罪状”。“议”此不误“明”。“诗邶”至“所执”疏“篇有三章”。“篇”,此不阙,与《记》据宋本所补合。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诗”字,殊谬。又“记妃妾善恶进御之法”。“进御”,此不阙,重刊本从闽、监、毛本补“彤管”,亦谬。注“诗鄘”至“存身”疏“孑孑干旟,在浚之都”。“旟”,此不误“旄”。注“今荧”至“非也”疏“有臣瓒者”。“瓒”,此不误“费”。注“城为”至“郭书”疏“而郤缺为将”。“为”此不误“将”。 《传》十年注“杨水”至“有命”疏“《唐》诗《杨之水》”又“其三章云《杨之水》”“杨”此皆不作“扬”,与《石经》初刻合。 《传》十三年“晋赵鞅谓邯郸午”注“今欲徙著晋阳”。“著”淳熙本、岳本并同,与《释文》“著,丁略反”合。毛本作“置”,非也。《记》谓淳熙本、岳本作“置”,亦误。 哀公 《传》元年注“夫犹”至“守蔡”疏“屑言昼夜”。案:屑,犹言岂屑也,谓兵之夜守,本属常事。《传》岂屑以昼夜言之。各本作“何”,恐未必是。注“浇寒”至“斟灌”疏“故因杀夏后相也”。“因”此不误“曰”。 《传》二年“今日我上也”注“功为上”。“功”上,此不衍“我”字。 《经》八年“齐人归讙及阐”注“无■〈亠上日下〉(旨)使也”。“■〈亠上日下〉”,此不误“官”。 《传》八年“间於叔孙辄”注“问可伐不”。“不”此不作“否”。疏“兵败奔齐,於後自齐奔吴”。“齐於”二字此不阙。阮氏据宋本所补,正与此合。闽、监、毛本误倒为“於齐”,《记》已明斥其非,重刊本反从之,误甚。 《传》“囚请楼台”。“请”淳熙本、岳本家藏小字宋本皆作“诸”,是也。《记》失校。 《传》十一年注“邱赋”至“田赋”疏“并共一马、三牛”。“并”此不误“井”。 《传》十二年注“孔子”至“节制”疏“大夫之吊服弁绖”。“弁”此不误“牟”。 《传》十五年《传》“是公孙也”。“也”字,此不脱。 《传》十六年《传》“得祏於橐中”。“橐”与《记》所出同。重刊本误“橐”。 《传》二十一年“唯其儒书”注“言鲁据周礼”。“周”此不误“用”。 《传》二十四年“以寡君之在行”注“在军行”。“军”此不误“车”。“行”下不衍“间”字。修版本“行”下作墨丁,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增“间”字,非也。 《传》二十五年“卫侯出奔宋”疏“盖卫侯出近宋竟”。“竟”此不作“境”。 《传》二十六年“宋乐茷”疏“宋司城子潞”。“潞”此不误“纳”。“以城至为此”疏“乃还城鉏”。“乃”此不作“退”。 《传》二十七年“言及子赣”注“思子赣”。三字此不脱。重刊本补“赣”误“贡”。“余及死乎”注“问己可得以寿死不”。“己”字、“以”字此不脱。“不”此不作“否”。“因孙于邾”。“于”此不作“於”。“将门”注“攻郑门”。“攻”上此不衍“将”字。“何以为子”注“简子废嫡子伯鲁而立襄子”。“废”上此不衍“奔”字。“嫡”此不作“敌”。“伯鲁”,此不脱。又“何故立以为子?”“何”下此不脱“故”字。“立以”不倒为“以立”。 △附释音春秋左传注疏三十卷(宋刊本) 此明代修版本也。版心有“正德十二年”字,或称正德十六年,或但称正德年,或为黑口,或全叶重刊,或剜改数字,或连行皆作墨丁,即所存原刻,亦多模糊,笔画欹斜,迥非前所录明以前印本可比。然以阮校所据本核之,则此本修版尚少。即如《春秋序正义》,阮本“此序大略”,“略”作“略”:“明义以春秋”,“明”误“名”:“先儒错谬之意”,“谬”作“缪”;及“《毛诗》、《逸礼》、《春秋》”,“诗”误“氏”;而此本皆不误。此类不胜枚举,视阮本直远过之。而修版中亦颇多互异,如卷三第四叶版心有“正德年”三字,《正义》,“舍奠於墓左”之“墓”字不书:“葬然则由不赴”之“葬然”二字,“二事既然则由不袝”之“则由”二字,此本皆作墨丁,而阮《校》皆不言阙。阮《校》“出故不言葬也”,此作“书”,不误“言”:“至於《书经》”宅本作“至书於经”。“於书”二字,此作墨丁,而阮氏无校。“顺经之先後为文也”,“经”字,此误“已”,不误“记”。即此半叶,而其不同已如此。盖其初因原板漫漶,阙而未刻,後复补阙,而任意剜嵌。故凡原本模糊,此本犹多作墨丁,而阮有字,必多舛错。阮氏所谓递有修补者,其迹显然可见也。又昭十九年《传》注“盖为大夫时往聘蔡”,阮校云,初刻“为”误“亦”。案:所谓“初刻”,即此初修版本,原版实作“为”。此本“亦”字未改,而版心有“正德十二年”字,不知重改“为”字,又在何时?盖其版至明末犹存,故印本多前後互殊,此犹是修版本中最初之本,存之以备参证焉。 △春秋公羊经传解诂十二卷(宋刊本) 卷第一,首行题:“《春秋公羊经传解诂隐公》第一。”次行下数格题:“何休学。”馀卷并同此式。前有汉司空掾任城樊何休序。序後有余氏题识云:《公羊》、《穀梁》二书,书肆苦无善本,谨以家藏监本及江、浙诸处官本参校,颇加釐正。惟是陆氏《释音》字或与正文字不同,如此序“酿嘲”,陆氏“酿”作“讓”;隐元年“嫡子”作“適”,“归含”作“唅”,“召公”作“邵”,桓四年“曰蒐”作“廋”,若此者众,皆不敢以臆见更定,姑两存之,以俟知者。绍熙辛亥孟冬朔日建安余仁仲敬书。凡六行。每半叶十一行,行大字十九,惟序行十八字。小字廿七。“殷”、“匡”、“贞”、“桓”、“完”、“慎”皆阙笔。《经》下即接《传》文,不加“传”字。注双行。《释文》分附注後。每卷末,俱有《经》、《传》及《注》及《音义》字数。卷一末有“余氏刊於万卷堂”一行,卷二末曰“余仁仲刊于家塾”。卷三,字数三条,刊置格阑外。自卷四以下,或曰“仁仲比校讫”,或曰“余仁仲刊于家塾”。阮氏《校勘记》称:鄂州官书《经》注本最为精美。今考此本,足以考订鄂本者颇多:如桓十年,《传》“内不言战”节注“当戮力拒之”,《记》以鄂本作“戮”为是,谓《释文》“戮力”字多作“戮”。然《释文》云,“戮”字亦作“戮”。则《释文》正作“戮”也。十有八年,《经》“公夫人姜氏遂如齐”,《记》以鄂本“公”下有“与”字为是。谓《左》、《穀》皆有“与”。然庄元年注及疏引此《经》皆作“公夫人”。孔检讨广森《公羊通义》亦谓通检前後《经》例,但有“暨”及“更”,无“与”文。知此直言“公夫人”是也。庄八年,“师次于郎”《传》注“陈蔡称人者略以外国辞称人微之”,《记》以鄂本“人”作“知”为是,谓当独“知微之”三字为句,然僖二年“盟于贯泽”《传》注亦云“知以远国辞称人”,则作“人”者是也。僖三十有一年,“取济西田”《传》注“班者,布遍还之辞”,鄂本空“遍”字,然《释文》出“布遍”,则鄂本脱也。《记》谓《经》注本盖作“布还”,此合并为一,此谓十行本。此语未详其意。案:“布”字当句,班,布也,见於《周礼》“宫伯”注,《左》襄廿六年“班荆”注可证。《释文》摘字为音,不尽如句读。但此云“布,遍,音遍,下文同”,寻下文,更无“遍”字,而有二“还”字,疑此本作“遍还”。“还”亦有音,“下文同”者,谓“还”音,而今本脱之也。文三年,“雨螽于宋”《传》注“朝廷久空”,《记》以鄂本作“久虚”为是。然此下八年,“宋人杀其大夫司马”《传》注亦言“朝廷久空”,与此文同。宣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传》注“据有俄道”,《记》以鄂本“俄”作“我”为是;然此据桓二年《传》“俄而可以为其有矣”为问,故云,“俄道”,解引彼注云“俄者,须臾之间,制得之顷也”,则作“我”者“误”也。昭二十有六年,“天王入于成周”《传》注“不言京师者,起正居在成周”,《记》以鄂本作“王居”为是,然此下三十有二年“城成周”《传》注亦云“言成周者,起正居”,盖以天子不居王城,嫌非正,故言成周以起之,而西周之非正亦明矣。若作“王居”,则天子所居皆是,王居何所起乎?诸条似皆此本为长。观《记》中别载数条,并言有阙叶两处,此本不阙。似获见此本,不知何以未经备录?且引据各本,《目录》中亦不载及,殊不可解。扬州间礼堂汪氏近有翻本,款式相同,惟一经传刻,不无讹脱。其句读圈法,失去大半,斯固无关宏旨。而讹字未经订正,且复转据他本多所刊改,是正固多,沿讹亦不少。用悉校录於後,并略加辨正,俾览者无惑焉。 隐公元年“大郑伯之恶也”注“以弗克纳,大郤缺之善”。“郤”误“卻”。○上宋本,下汪本,後仿此。《释文》“郤缺去逆反”,同上○案:《说文》:郤,晋大夫叔虎邑也,从邑,谷声。卻,节欲也。从卩、谷声。文义俱别。然此本下亦俱误“卻”,惟此正耳。“母欲立之”注“段无弟文”,“段”误“叚”。“仲子微也”注“王者据上”,“上”改“土”,非。“所见异辞”节《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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