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冬,“齐人来归卫宝”注云:“以称人共国辞”。 九年“内辞也”节,注亦云:“以称人共国辞”。各本皆同,无作“国共”者。段说疑非。“则曷为末有成”。“末”不误“未”。 七年注“叔姬”至“录之”疏“徒归于叔尔也是也”。“叔”不误“酅”,重刊本同。 九年“三月癸酉”注“而不还国於桓之所致”。“还”不误“迁”。 十年“春王二月”注“明君子当犯而不校也”。《记》云,毛本“校”作“挍”,非。○案:毛本自避所讳,未可非也。《传》“此公子翬也”。《记》云,《隶释》载《汉石经》此上有“十年”二字,盖虽不载《经》,犹记某公年数,可想见全《经》体式也。○案:此年春王二月无《传》之《经》,何氏有注,是合《传》於《经》,当自何氏始也。 桓公二年“孔父正色”节注“言及者使上及其君”。《记》引何煌云:“言及者”以下九十九字,当在《经》下。浦镗云,“言及者”三十三字,当在《经》下。案:何注本有《传》无《经》,何注《传》而不注《经》,何、浦皆误会也。○案:何氏注《传》,不注《经》,纪文达《公羊注疏提要》、阮文达《公羊校勘记》序皆有此语。然考无《传》之《经》有注者不少,即如此年“秋七月,纪侯来朝”,“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经》皆有注,是何注本非无《经》,且非不注《经》矣。《汉书艺文志经》、《传》分列,《汉石经》有《传》无《经》,合《传》於《经》而并注之,当自何氏始。杜氏解《左》,即从此例耳。然何、浦两家谓此注当在《经》下,诚不足信,则以未明何氏例不注有《传》之《经》也。且疏谓此《经》之下亦有注云云,考诸旧本,悉无此注,且与注违,知是衍文。若此注本在《经》下,疏何以不言?何氏自有注,误在《传》末,即使作疏时未误,亦当言此注上下,不当言此《经》之下也。 三年注“上僭称王”疏“灭穀、邓”。“穀、邓”,闽、监、毛本并误“邓、穀”,此不误。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也。“大丰年也”注“谓五穀皆大熟成”。不误“皆成大熟”。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误为“皆大成熟”,《记》又误倒“大成”二字。 五年注“使童至之雩”疏“则率巫而舞雩是也”。“而”不误“以”,重刊本同。 十年“秋公会卫侯”节注“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重刊本同。《记》引脱“实”字,“卫”误“诸”。又“《传》言公不要见者”。案:此注举《传》文当从《传》文作“见要”,此误记。以上文作“要见”,谓与此合。然上言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是著其实,此言公不见要於卫侯,是从其讳。故下云顺《经》讳文,其义不同。 庄公元年“诸侯嫁女于大夫”节注“主书者,恶天子也”。余本、鄂本同。元本上有方空,此本上作圈,皆无“我”字,闽、监、毛本有之。《记》初校谓“我”字是衍,覆校谓有“我”字是也。我主书,谓以我主之书法书之也。我主,见上文。○案:何注,举《春秋》书法例称主书者,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注:“主书者,从不及事也。”祭伯来,《传》注:“主书者,以罪举。”即一年已两见,此其类也。且疏云“是以《春秋》主书,恶天子耳”,其无“我”字又较然矣。 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注“据宋公子池”。“池”不误“地”。 十年“秋九月”节注“兾、衮、青、徐”。《记》云闽、监、毛本,“兾”改“冀”非。○案:“兾”俗字,“冀”正字,不当以“冀”为非。 二十有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疏“以其为公配”。“公”不误“君”。○案:闽、监、毛本并误“君”,何校是毛本。 二十有四年注“三曰”至“驹是也”疏“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夏”、“武”不互误。重刊本同。 二十有七年“杞伯来朝”注“方以子贬起伯为黜。”余本同,鄂本“起”作“杞”。《记》云,此误。○案:注盖谓僖二十三年方贬杞为子以起,此经亦为黜耳,似作“起”为是。 二十有八年“君子之为国也”注“民不饥乏”。“饥”不误“饥”。 三十有一年“其戚我奈何”节注“刺齐桓憍慢恃盈”。“恃”不作“持”,重刊本同。惟疏中皆作“持”。《记》谓修版“憍”作“骄”,此不误。“骄”是原本也。○案:原本作“恃”,与余本同。何校不出官本,则鄂本亦作“恃”也。疏中作“持”,盖误,闽、监、毛本据注改之是也。 三十有二年“秋七月”注“据公弟叔肹卒”。《记》云,闽、监、毛本“肹”作“肸”,非。《释文》作“■〈肸,丁代十〉”。○案:闽、监、毛本作“肸”,与《说文》合。“肹”、“■〈肸,丁代十〉”皆误,当从桓四年记覆校订正。 闵公二年注“不如文姜”至“绝母”疏“莫重乎其以丧至也者”。“其以”不误倒。 僖公元年“曰吾不得人矣”节注“兾州以北名之云尔”。“北”不误“此”。 二年“城卫也”节注“故当言城卫”。《记》云,疏本“故”作“固”。解云,“固难之”,“固”,亦有作“故”字者,诸本作“故难之”,“固”误也。○案:此条误甚。“故难之”,既误“故”为“固”,又此三字当属上读,下云“固”字亦有作“故”字者,此指注中“故”字,非指其疏中“故难之”之“故”也。《记》“固难之”及“故难之”六字,皆当删。《传》寝而不寐。“寝”不误“■〈寢,穴代宀〉”。重刊本同。注“以手通指曰揖”疏“眣晋大夫”。《记》云“眣”,当作“■〈目矢〉”,从矢。○案:疏云,“眣,大结反,又丑乙反。”此徐氏音,非《释文》音。则疏本“眣”,从失也。考:大结、丑乙两音,皆当从失声,不从矢声。《说文》亦有“眣”无“■〈目矢〉”。眣,丑栗切。从目,失声。目不正也。盖斜视人。正合何氏以目通指之训。《玉篇》始以“■〈目矢〉”为“瞚”之重文。《释文》亦有“舜”音,然“矢”与“舜”音甚远,当以“失”误为“矢”,有此俗字俗音耳。要以疏本为正。《传》“荀息曰,请以屈产之乘”。“曰请”不误倒。《经》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泽。《释文》二《传》无“泽”字。《记》初校据九年疏引此《经》作“盟于贯”以无“泽”字为是。覆校则云,疏夺“泽”字,前说非。○案:哀十三年疏引此经亦无“泽”字,不独僖九年疏为然,知其非夺也。《释文》与疏本不同者多矣。疏本自无,陆本自有,不得以未深考疑陆也。覆校谓九年疏夺“泽”字,则前後皆作“贯泽”,何得云地有二名邪? 七年“夏小邾娄子来朝”注“旁朝罢行进”《记》云,“旁”应读去声。○案:疏云,今朝鲁而谓之旁朝者,欲对朝王为正朝,故谓之旁朝“旁”与“正”对,似不应读去声。《释文》无音,当与疏同也。 九年注“色自美大之貌”疏“谓其颜色有自美大之势”。“有自”不误倒。“杀未逾年君之号也”注“从弑,名可知也”。“知”不误“加”。 十年注“故言”至“同义”疏“故言及,亦使上及其君”。“故”不误“盖”,重刊本同。 十有四年《经》“冬,蔡侯肹卒。”《记》云,闽、监、毛本作“肸”,非。○案:“肸”是正字,说见前。 十有六年注“据五石言日”疏“而六鶂不书日乎?”“鶂”不作“鹢”,下注同。《经》“公孙慈卒”“慈”不作“兹”,疏中同。重刊本亦并作“慈”。 十有八年《传》“竖刁、易牙争权不葬”。“刁”不作“刀”。 十有九年“後会也”注“既在人间”。“会”误“人”,与余本、鄂本同。 二十有五年注“日者”至“录之”疏“即庄十年冬”。《记》作“二十”。又引浦镗云“十”下脱“七”字。○案:“十”上此无“二”字,重刊本同。《记》误也。齐师灭谭事,本在庄十年,不应有“七”字。浦说亦误。“两之也”注“但别两耳”。《记》出“遂但别两耳”。○案:“遂”字当属上读。 二十有八年“未侵曹也”节注“卫壅遏不得使义兵以时进。”“进”不误“追”。 文公五年“春王正月”节注“士以贝”。“贝”不误“具”,疏同。 六年“犹者何”注“不言朔者”。“朔”不误“朝”。 十有六年注“筑毁”至“皆时”疏“贱者穷诸人”。《记》谓闽、监、毛本移“贱者”以下四十二字作“贱者穷诸盗”之注在“降大夫使称人”之上。○案:闽本未移此四十二字,仍在“故如此解”下,但疏末有记云,“贱者”至“故也”,当在下文“弑处臼”注下。凡原本如此类者,已僭序次,特此一段所移不尽耳,故记之。监、毛本遂从其说而移之。然闽本谓当移注下。原不以为注,监、毛本误为注耳。 宣公元年注“饥丧”至“其文”疏“公子遂如齐纳币”。“如”字不脱,“币”不误“弊”,下同。○案:重刊本但误“币”为“弊”:“如”字亦不脱,疑《记》误。注“微者”至“之遂也”疏“但别两耳是也。”《记》引浦镗云,“两”下脱“称”,是也。○案:僖二十五年注,“但别两耳”,《记》云闽、监、毛本“两”下衍“称”字,当删。此又以浦说为是,盖误。 十有二年注“日者”至“深责之”疏“宜存人■〈矛令〉患。”《记》云,闽、监、毛本“■〈矛令〉”改“矜”,非。古“■〈矛令〉”、“怜”字皆从令。○案:此年《传》,“文君如矜此丧人”“矜”不作“■〈矛令〉”,盖此偶合,全书皆不从古也。 十有五年“什一者”节注“女上蚕织。”《记》引浦镗云“工”误“上”,覆校云,“上”同“尚”。○案:浦说是也。余本、鄂本并作“工”。阮氏所见何校本,盖脱鄂本作“工”一条。 十有八年“墠帷”注“埽地曰墠”。“埽”不误“掃”。“自是走之齐”注“逐弑君本当绝小善”。“逐弑”,不作“遂杀”,余本、鄂本并同。 成公元年注“易京”至“赏也”疏“故曰,倒赏也。”“倒”不误“例”。○案:上条《记》方据此疏以证注“例赏”之误,重刊本亦注误,而疏不误,则《记》出“故曰例赏也”者误也。此条当作“故曰倒赏也”。闽、监、毛本“倒”作“例”。案:“例”者,“例之误”。 二年“忧内也”注“不从内言败之者。”“败”不误“敌”。注“臧孙许眇也者”疏“案,此一句注,宜在「不书耻」之下,今定本无疑脱误也。”《记》云,此二十字,当是校书者札记语,非疏本文。且疏内少言定本者。“定本”,乃唐初颜师古所为,则知《公羊疏》出唐以前人矣。○案:疏称定本,开卷便有“《春秋》”至“第一”疏云,“今定本则升《公羊》字在《经》、《传》上”是也。又宣十五年疏云“考诸旧本,或云「军有七日之粮尔:七日,尽此不胜,将去而归尔」,今定本无下「七日」二字。”成四年,郑伯坚卒,疏云,“左氏作「坚」字,《穀梁》作「贤」字,今定本亦作「坚」字。”哀二年,晋赵鞅帅师及郑车达帅师战于栗,疏云,“今定本作「栗」字。”此类不少矣。岂皆校书者语邪?据此以定疏出唐以前人,似非通论也。“则客或跛”节注“大夫率至于馆”。《记》引卢文弨曰,“至”当作“迓”。○案:《仪礼》此句本作“至”不作“迓”,盖涉下条“厥明至于馆”,“至”当作“讶”而误。 九年“夏季孙行父”节注“所以彰其絜。”“絜”不作“洁”,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作“洁”,何校盖毛本也。 十有五年“冬十有一月”疏“注据楚不殊解。”《记》云,闽、监、毛本下有“解云”,此脱。○案:此但脱“云”字。重刊本挤入,盖亦有“解”字也。“王者欲一乎”节疏“莫不一一系於正月。”“一、一”不单作“一”,但挤写一格耳。○案:闽、监、毛本皆脱“一”字,何校是毛本也。 十有六年注“滕始”至“滕小”疏“书蘧篨与瞷”。“篨”不误“蒢”。○案:“籧”亦当从竹。文十三年,邾娄子籧篨卒,《释文》皆从竹,《石经》原刻亦从竹。磨改皆从草,余本与此作“蘧篨”。闽、监、毛本从之,非,《记》失校。 襄公二年“楚杀其大夫公子申”疏“注,讳伐丧也。”《记》云,鄂本“讳”上有“注”字。○案:此“讳”上本有“注”字,重刊本同,则阮本亦有,惟毛本脱,《记》盖误据何校毛本也。鄂本是单注,安得有疏文,尤误。又案:此下三节疏,此本在“楚杀其大夫公子申”之下,闽、监、毛本并移於上。《记》失校。 五年“莒将灭之”节注“凝谳于晋”。《记》云,闽、监、毛本“凝”作“疑”,此误。《释文》,疑,鱼竭反。如作“凝”,不得音“鱼竭反”矣。○案:谓“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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