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饗廟
太宗二。 貞觀三年正月十日。上有事於太廟。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親謁太廟。謝承乾之過。
蘇冕曰。貞觀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云。陛下踐阼已來。宗廟之享。未曾親事。遂使大唐一代之史。不書皇帝入廟之事。將何以貽厥孫謀。垂則來葉。且貞觀三年。已親饗廟矣。未知何事。致此不同。
高宗四。 永徽三年正月十八日。乾封元年四月八日。總章元年十一月十九日。儀鳳二年正月十四日。中宗一。 神龍元年十一月六日。親饗太廟。相王與左羽林將軍李多祚參乘。侍御史王覿上疏諫曰。多祚夷人。有功於國。適可加之寵爵。豈宜逼奉至尊。將帝弟以連衡。與吾君而共輦。誠恐萬方之人。不允所望。昔漢文帝引趙談驂乘。袁盎伏車之前曰。臣聞天子所以共六尺輿者。皆天下英豪。今漢雖乏人。陛下獨奈何與刀鋸之餘共載。于是斥而下之。多祚雖無趙談之累。亦非卿相之重。不自循省。無聞固讓。豈國乏良輔。更無其人。史官所書。將示于後。何袁盎之強諫。獨微臣之不及。
睿宗一。 景雲三年正月一日。
元宗七。 先天元年十月四日。開元六年十月六日。時有司撰儀注。祔祭之日。車駕發宮。上謂宰臣曰。祭先齋。所以齊心也。據儀注。祭之日。發大明宮。又質明行事。縱侵星早發。猶是移辰方到。質明之禮。其可及乎。又朕不宿齋宮。即安正寢。情所不敢。宜于齋所設齋宮。五日赴行宮宿。六日質明行事。庶合于禮。宋璟等稱聖情深至。請即施行。詔有司改定儀注。六日。上自齋宮步詣太廟。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告巡陵也。皇帝乘玉輅。百官乘馬侍從。禮畢。乘馬還宮。初。儀注自大次施褥至殿前。有敕一切不許。及皇帝之出也。履地而行。禮畢。祀行神于西門。天寶元年二月十八日。六載正月十七日。十載正月九日至十日。赦文云。自今已後。攝祭薦享太廟。其太尉行事。前一日致齋。具羽儀鹵簿公服引入。親授祝版。仍赴齋所。十三載二月八日。上高祖徽號。
肅宗二。 乾元元年四月三日。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宗一。 廣德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德宗四。 建中元年正月四日。貞元元年十月十日。六年十一月七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前一日。有敕至廟行禮。不得施褥。至敬之所。自合履地而行。至南郊亦宜准此。
憲宗一。 元和。二年正月。上親薦獻太清宮。朝享太廟。初享諸室。備極誠敬。及享德宗順宗流涕鳴咽不自勝。侍臣及舉冊讀冊官等。皆相顧而感泣也。
穆宗一。 長慶元年正月。
敬宗一。 寶歷元年正月。
文宗一。 太和三年十一月。
武宗二。 會昌元年正月。五年正月。
宣宗一。 大中元年正月。
懿宗二。 咸通元年十一月。四年正月。
僖宗一。 乾符元年十一月。
昭宗二。 龍紀元年十一月。天復元年四月。
禘祫上
上元三年十月三日。有司將祫享於太廟。時議者以禮緯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公羊傳云。五年一禘。而再殷祭。兩文互異。莫能決斷。太學博士史元璨議曰。按禮記正義。引鄭玄禘祫志云。春秋傳。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享于太廟。公羊傳云。大享者何。祫也。是三年喪畢。新君二年當祫。明年春。禘于群廟。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則後禘去前禘五年。以此定之。則新君二年祫。三年禘。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則六年當祫。八年當禘。又昭公十三年。齊姬薨。至十三年喪畢當祫。為平邱之會。冬。公如晉。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傳云。有事于武宮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于襄宮是也。如上所云。則禘已後隔三年祫。祫已後隔二年禘。此則有合禮經。不違傳義。自此禘祫之祭。依元璨議。
開元十七年四月十日。禘享太廟九室。命有司攝行禮。初。唐禮祫序昭穆。禘各于其室。時禮官太常少卿韋縚奏曰。准古禮。五年再殷祭。一祫一禘。其義合聚昭穆。定次序。又孔安國王肅等先儒。皆以為序昭穆。惟鄭玄旨云。禘各于其室。若如鄭玄。則與常享不異。恐鄭說謬于周經。請依古禮如王肅等議。序列昭穆。許之。初。開元六年秋。睿宗皇帝喪畢。祫享于太廟。自後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紀年。不相通數。至二十七年。凡經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訖。冬又當祫。太常議曰。禘祫二禮。俱為殷祭。祫為合食祖廟。禘為禘序尊卑。仲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親之孝。事異常享。有時行之。然而祭不欲數。數則瀆。亦不欲疏。疏則怠。故王者法諸天道。制祀典焉。烝嘗象時。禘祫如閏。五歲再閏。天道大成。宗廟法之。再為殷祭也。謹按禮記王制。周官宗伯。鄭玄註解。高堂所議。並云。國君嗣位。三年喪畢。祫于太廟。明年。禘于群廟。自爾以後。五年再殷。一祫一禘。漢魏故事。貞觀實錄。並用此禮。又按禮緯及魯禮禘祫注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所謂五年而再殷祭也。又按白虎通及五經通義。許慎異義。何休春秋。賀循祭議。並云。三年一禘。何也。以為三年一閏。天道小備。五年再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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