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二十三

作者: 王溥8,439】字 目 录

則無以重其教也。文武二教固同。其立廢亦不可異。況其典禮之制。已歷三聖。今欲改之。恐非其宜也。至九月十六日。有勒。以上將軍以下充獻官。餘依李紓所奏。

天祐二年八月十三日。中書門下奏。遷都以來。武成王廟猶未置立。今仍請改為武成王選地建造。其制度配享。皆准故事。從之。

寒食拜埽

龍朔二年四月十五日詔。如聞父母初亡。臨喪嫁娶。積習日久。遂以為常。亦有送葬之時。共為歡飲。遞相酬勸。酣醉始歸。或寒食上墓。復為歡樂。坐對松檟。曾無戚容。既玷風猷。並宜禁斷。

開元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敕。寒食上墓。禮經無文。近世相傳。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廟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許上墓。用拜埽禮。於塋南門外奠祭撤饌訖。泣辭。食餘于他所。不得作樂。仍編入禮典。永為常式。

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敕。凡庶之中。情禮多闕。寒食上墓。便為燕樂者。見任官與不考前資。殿三年。白身人決一頓。

貞元四年正月詔。比來常參官。請假往東郊拜埽。多曠廢職事。自今以後。任遣子弟。以申情禮。

元和三年正月敕。朝官寒食拜埽。又要出城。並任假內往來。不須奏聽進止。

長慶三年正月敕。寒食埽墓。著在令文。比來妄有妨阻。朕欲令群下皆遂私誠。自今以後。文武百官。有墓塋域在城外。并京畿內者。任往拜埽。但假內往來。不限日數。有因此出城。假開不到者。委御史臺勾當。仍自今以後。內外官要覲親於外州。及拜埽。並任准令式年限請假。太和三年正月勒。文武常參官拜埽。據令式。五年一給假。宜本司准令式處分。如登朝未經五年。不在給假限。八年八月敕。釐革應緣私事。並不許給公券。令臣等商量。惟寒食拜埽。著在令式。銜恩乘驛。以表哀榮。遽逢聖旨。重頒新命。其應緣私事。及拜埽不出府界。假內往來者。並不在給券限。庶存經制。可久遵行。從之。

開成四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常參官寒食拜埽。奉進止。准往例給公券者。臣等謹案舊制。承前常參官應為私事請假。外州往來。並給券牒。

緣祀裁製

舊儀。每祭。籩豆之數各異。至顯慶二年。始一例。大祀籩豆各十二。中祀每十。小祀各八。

舊儀注。大祀中祀。並前七日十日。小祀並前五日。筮日。皆於太廟南門之外。卜吉而往之。其遇廢務日。並不迴避。

貞元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太常卿齊抗等奏。每年大中小祀。都七十祭。其四立二分二至臘上辛吉亥等日。蓋為氣節也。其後寅後申後亥後丑等日。蓋謂星次也。伏以氣行有時刻。星位有次舍。或定用日。或定用辰。不可改移。請依舊制。其或有別禱祭。即是太卜署擇日。並請准四月六日敕。廢務日不用。遂為故典。舊儀注無日蝕廢祭之文。元年建丑月。祠部奏曰。來年建寅月一日。祈穀祀昊天上帝。是月。司天臺預奏。其日太陽虧。時禮儀使于休烈奏曰。臣謹按曾子問曰。當祭而日食。其祭也如之何。夫子曰。接祭而已矣。牲至未殺則廢。漢初平四年正月。當祭南郊。日蝕。又行冠禮。博士殷盈孫與八座議。以為正月元日。太陽虧。而冠有祼獻之禮。有金石之樂。是為聞災不嚴肅。見異不怵惕也。望下太常。別擇日。其二日祭太一。准禮儀物同祠所。既緣日蝕。各守本司。亦望同下太常更擇日。制曰。可。

舊制。每歲大中小祀。凡七十九祭。皆剋定日辰。著於祀典。其與本文相當則祭。更不卜日。三十四祭准禮但言時月。不定日辰。太卜署至時擇日。

正月一十二祭。 上辛祈穀。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祀前二日。祭高祖一室。立春日。祀青帝於東郊。亥日享先農於東郊。立春後丑日。祀風師於國城東北。立春日祭東岳天齊王。東鎮東安公。東海廣德王。東瀆長源公。薦獻太清宮。享太廟。祀九宮貴神於東郊。

二月十祭。 上丁。釋奠文宣王。上戊。釋奠武成王。春分祀朝日於東郊。祀日祭太社太稷。祭五龍壇。祭馬祖。開冰井。祭司寒之神。祭東冰井。西冰井。享文敬太子惠昭太子廟。並同日。

四月十祭。 立夏日。祀赤帝於南郊。立夏後申日。祀雨師雷師於國城西南。立夏日。祀南岳司天王。南鎮永興公。南海廣利王。南瀆廣利公。薦獻太清宮。享太廟。雩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祀前二日。告太宗一室。

五月四祭。 夏至日。祭皇地祇於方丘。祭前二日。祭太宗一室。祭先收。享文敬太子惠昭太子廟。

六月四祭。 季夏土王日。祀黃帝於南郊。同日祭中霤。中岳中天王。是日。復祭廣德王。

七月八祭。 立秋日。祭白帝於西郊。立秋後辰日。祀靈星於國城西南。立秋日。祭西岳金天王。西鎮成德公。西海廣潤王。西瀆靈源公。薦獻太清宮。享太廟。

八月八祭。 上丁。釋奠文宣王。上戊。釋奠武成王。秋分。祀夕月於西郊。社日。祭太社太稷。祭馬祖。享文敬太子惠昭太子廟。

九月二祭。 季秋。大享明堂。享前二日。告憲宗一室。

十月十祭。 立冬。祀黑帝於北郊。立冬後亥日。祀司中司命司民司祿於國城西北。立冬日。祭北岳安天王。北鎮廣寧公。北海廣澤王。北瀆清源公。薦獻太清宮。享太廟。祭神州地祇於北郊。祭前二日。告高祖一室。

十一月六祭。 冬至日。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祀前二日。告太祖一室。貢舉人謁先師。祭馬步。享文敬太子惠昭太子廟。

十二月六祭。 寅日。蜡祭百神於南郊。卯日。祭太社太稷。辰日。臘享太廟。奏祥瑞。季冬。太清宮奏祥瑞。藏冰。祭司寒東冰井。西冰井。並同日用。

開元九年六月五日。太常奏曰。伏准唐禮。祭五岳四瀆。皆稱嗣天子。祝版皆進署。竊以祀典。五岳視三公。四瀆視諸侯。則不合稱嗣天子。及親署其祝文。伏請稱皇帝謹遣某官某敬致祭於岳瀆之神。從之。

二十三年正月七日敕。承前所給明衣。多於齋夕付物。既不先造。徒有其名。自今以後。明衣絹布。並祀前五日先給。付監祭使具點閱。仍永為常式。至大歷六年十一月三日敕。自今以後。五品以上。及監察御史。太常博士。宜准式給明衣絹及浴巾。餘准常例。其布絹支左藏庫青苗物充。

其年正月二十日詔。自今以後。有大祭。宜差丞相。特進。少保。少傅。尚書。賓客。御史大夫攝行事。至天寶七載六月八日敕。自今已後。每差攝祭官。宜令吏部採擇朝廷有德望者充。

天寶五載五月。專知祠祭使王璵奏。諸色祭官等。並寬縱日久。不懼刑憲。當祭之日。或逢泥雨。或值節序。盡皆請假。曾無形跡。自今以後。臣皆私自察訪。實無事故。妄請假及不肅敬者。錄名奏聞。望加貶責。應緣行事或稍後到。小疏遺。望請量事大小。便牒所司。奪其俸祿。敕旨從之。九載十一月三日。制曰。春秋祭享。用存昭敬。祝史陳信。必在正辭。苟名位之或乖。於上下而非便。承前有事宗廟。皆稱告享。茲乃臨下之辭。頗乖尊上之義。靜言斯稱。殊未為允。自今以後。每親告享太清太微宮。改為朝獻。有司行事為薦享。親巡陵改為朝陵。有司行事為拜陵。應緣諸事告宗廟者。並改為奏。其郊天后土及諸祀祝文。云敢昭告。並改為敢昭薦。以為告者臨下之制故也。式從變禮。庶表誠心。宣示中外。令知朕意。其載四月二十九日制。頃者。每祀黃帝。乃就南郊。義實有乖。禮亦非便。稽諸體式。理固不然。宜於皇城內西南。就坤地改置黃帝壇。朕當親祀。以昭誠敬。仍令中書門下與禮官等更深詳定聞奏。至十一月三日詔。禮神以玉。奠取其誠。精潔表心。溫潤合德。自馮紹貞奏後。有司用珉。禮所謂君子貴玉而賤珉。不可用也。況國家之富。有萬方之助祭。豈於天地宗廟。奠玉有虧。自今以後。禮神六器。宗廟奠玉。並用真玉。諸祀用珉。如以玉難得大者。寧小具制度。以取其真。

寶應二年五月四日。吏部尚書劉晏奏。諸色祠祭。委禮儀使撰禮料為常式。祭前點檢祭器。及饌物明衣。有不在者。所由量事料決。其行事官若出齋宮。及不到。明衣及料。不得妄。制曰。可。

上元元年四月敕文。有司所立秘祝之法。或移於歲。或移於人。君人之心。寧所忍也。自今以後。削去其法。其中祀下祀。並雜祭禮等。一切停。其諸應合祭禮。列於常典。所用祭料。一依古制。務從減省。以副朕心。至貞元元年二月十七日。太常卿崔縱奏。立春後丑日。祀風師。立夏後申日。祀雨師。立秋後辰日。祀靈星。立冬後亥日。祀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准上元元年制。中祀小祀。一切權停。至永泰二年有敕。復風師雨師。其靈星司中司命等壇。宜令所司。准開元禮配享。

大歷七年八月。禮儀使楊綰奏。祀官祀前一日。從齋所集於太常寺。一時赴祭所。如祭在皇城內者。則不集。制從之。仍永為常式。至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大內皇城留守張景所奏。得御史臺牒。景風安上等門。每至祀祭日。緣祭官到尚書省授誓戒了赴朝。准舊例合早開。又准監門式。皇城門無文早開。敕旨。自今以後。祠祭授誓戒官。其日既赴尚書省。不須入朝。貞元六年正月詔書。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初。御史監察者關白。禮。凡有緦麻以上喪。不得享薦。於是吏部奏申明白。令使行之可守。九月襂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喪滿者。請許吉服赴宗廟之祭。其同宮未葬。雖公除者。請依前禁。使輕重有倫。以一王法。從之。

貞元八年七月。將作監元亙。當攝太尉薦祭享昭德皇后廟。以其私忌日。不受誓戒。為御史劾奏。令尚書省與禮官法官集議。於是尚書左丞相盧邁等奏曰。謹按禮記云。大夫士將奉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猶是奉祭也。又按唐禮。散齋有大功喪。致齋有周親喪。齋中疾病則還家。不奉祭祀。皆無忌日不受誓戒之文。雖假寧令。忌日有給假一日。春秋之義。不以家事辭王事。今亙以假寧常式。而廢攝祭新命。酌其輕重。誓戒則祀之義。校其禮式。忌日乃循常之制。詳求典據。事緣薦獻。不宜以忌日為辭。由是亙坐罰。

元和三年四月。太常禮院上言。太廟時享。及告廟朔望薦食同日。謹按禮經。祭不欲數。伏以太廟禘祫祭。禮重於時享。准禮。時享與禘祫同日。即其月但行禘祫。不行時享。蓋不欲煩。是禮先重者。今時享重於朔望薦食。詳求禮情。參酌輕重。於時享之月。其朔望薦食。亦合便停。若兩禮兼行。即祭恐煩黷。伏請每至時享及臘享。但行享禮。其月朔望薦食請停。餘月一准舊制。如告廟日與朔望薦食日同。伏請先行告廟禮。然後薦食。所冀疏數有節。合於禮中。從之。

長慶二年十一月。監祭使監察御史蘇景胤奏。祠祭稱定出齋宮等舊例。准廟參不到。四品以上罰二千文。五品以上罰一千文。伏緣所罰稍輕。更請加罰。詔曰。郊廟之儀。本於恭恪。罰輕生慢。須議稍加。自今以後。有臨祭出齋者。宜罰一月俸。仍委監祭使每具所罰官名銜聞奏。

太和九年十一月。兵部尚書判太常卿充禮儀詳定使王起。請創造禮神九寶玉奏議曰。邦國之禮。祀為大事。拜璧之儀。經有前規。謹案周禮。祀天地四方。以蒼璧禮天。黃琮禮地。青珪禮東方。赤璋禮南方。白琥禮西方。元璜禮北方。又曰。四珪有邸以祀天。兩珪有邸以祀地。圭璧以祀日月星辰。凡此九品器。皆禮神之玉也。又云。以禋祀祀昊天上帝。鄭玄云。禋。煙也。為玉幣祭訖燔之。而升煙以報陽也。今與開元禮儀同。此則焚玉之驗也。又周禮。掌國之玉鎮大寶器。若大祭。既事而藏之。此則收玉之證也。梁代崔靈恩撰三禮義宗云。凡祭天神。各有二玉。一以禮神。一則燔之。禮神者。訖事卻收。祀神者。與牲俱燎。則靈恩之義。合於禮經。今國家郊天報地。祀神之玉常用。守經據古。禮神之玉則無。臣等請下有司。精求良玉。創造蒼璧黃琮等九器。祭訖則藏之。其餘燎玉。則依常式。從之。

牲牢

武德元年十一月九日詔。祭祀之本。皆以為民。窮民事神。有乖正直。殺牛不如禴祭。明德即是馨香。望古推今。民神一揆。其祭圜丘方澤宗廟以外。並可止用少牢。舊用者宜用特牲。待時和年豐。然後克修常禮。

開元二十二年正月一日敕。自古聖帝明王。岳瀆海鎮。祭用牲牢。餘並以酒脯充奠。

天寶三載閏二月敕。祭必奉牲。禮有歸胙。將興施惠之教。以廣神明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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