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班于香案前。俟扇開。通事贊兩省官再拜訖。遂升殿侍立。從之。
咸通四年五月朔。宴迴鶻於上清殿。非常例也。
諸侯入朝
貞觀元年十一月。梁州都督竇軌請入朝。上曰。君臣共事。情猶父子。外官久不入朝。情或疑懼。朕亦須數見之。問以人間風俗。許令入朝。至十五年正月。上謂侍臣曰。古者諸侯入朝。有湯沐邑。芻禾百車。待以客禮。漢家故事。為諸州刺史郡守。創立邸舍於京城。頃聞都督刺史充考使至京師。皆賃房與商人雜居。既復禮之不足。必是人多怨歎。至十七年十月一日下詔。令就京城內閑坊。為諸州朝集使造邸第三百餘所。上親觀焉。至永淳元年。關中饑乏。諸州邸舍。漸漸殘毀。至神龍元年。司農卿趙履溫希權要。奏請出賣並盡。至建中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敕。每州邸第。令本州量事。依舊營置。至二年五月十四日。戶部奏。若令州府自置。事又煩費。伏請以官宅二十所分配。共給諸州朝集使。敕旨。宜依。二十年。有司上言。按漢儀注。朝賀正月。常一王四侯。十餘載一至。又按史記。諸侯王朝凡四見。留長安不過二十日。今諸王入朝者甚多。非其示之簡要。宏之禮節。既乖古制。有虧前典。臣請每歲二王入朝。禮畢還藩。敢以義請。從之。
顯慶二年十二月敕。諸都護刺史入朝日。及新授未辭。因便在京朝會。一事以上。並同京官。
先天二年十月敕。諸蕃使都府管羈縻州。其數極廣。每州遣使朝集。頗成勞擾。應須朝賀。委當蕃都督與上佐。及管內刺史。自相通融。明為次第。每年一蕃令一人入朝。給左右不得過二人。仍各分頒諸州貢物。于都府點檢。一時錄奏。
開元八年十月敕。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一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見。其年十一月十二日敕。諸州朝集使長官上佐。分蕃入計。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經考者。不在禁限。其員外同正員。次正官後集。十四年二月敕。嶺南五府管內郡。武安萬安等三十二州。不在朝集之限。其承前貢物者。並附都府貢進。十八年十一月敕。靈。勝。涼。相。代。黔。嶲。豐。洮。朔。蔚。媯。檀。安東。疊。廓。蘭。鄯。甘。肅。瓜。沙。嵐。鹽。翼。戎。慎。威。西。牢。當。郎。茂。驩。安北。庭。單于。會。河。岷。扶。拓。安西。靜。悉。姚。雅。播。容。燕。順。忻。平。靈。臨。薊等五十九州。為邊州。揚。益。幽。潞。荊。秦。夏。汴。澧。廣。桂。安十二州。為要州。都督刺史。並不在朝集之例。
二十二年十一月敕。諸朝集使。十日一參。朔望依常式。應須設食等。准例處分。
永泰元年正月。宰臣王縉等奏。春秋之義。臣子一例。今後有大臣入朝。百寮望請朝罷。于中書行相見之禮。其宴餞准故事。于鴻臚亭集。從之。
大歷十四年六月。敕諸州刺史。入計如式。
建中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敕諸州府。今年朝集使。宜且權停。其貢物及文解等。准例令考典赴上都。
貞元十三年徐州節度使張建封來朝。及命歸鎮。上御製詩以賜之。又命中使齎所執鞭以賜之曰。以卿大節。歲寒不移。故賜此鞭以表之。又十七年閏正月。夏州節度使右僕射韓全義來朝。自入覲及歸。不見不辭于正朝。
元和十四年八月。魏博節度使田宏正來朝。賜宴于麟德殿。其大將三百餘人。賜物有差。
十五年二月勒。淄青統押海蕃。每年皆有朝事。比差部領。人數校多。今後差官。正試相兼。不得過五人。
長慶四年敕。節度觀察使入朝。不得別有進獻。
會昌元年六月敕。東道節度使鄭復。雖稱有疾。擅離本道。宜釋放。以後藩鎮。如更違越。必舉憲章。
大中五年正月敕。自今以後。諸道節度防禦經略等使。有請覲者。但先獻表章。請得詔旨許允。即任進發。務使行止之際。臨時不失事機。
二王三恪
武德元年五月二十二日。詔曰。革命創業。禮樂變于三王。修廢繼絕。德澤隆于二代。是以鳴條克罰。杞用夏郊。牧野降休。宋承殷祀。爰及魏晉。禪代相仍。山陽賜號于當塗。陳留受封于典午。上天迴睠。授歷朕躬。隋氏順時。遜其寶位。敬承休命。敢不對揚。永作我賓。宜開土宇。其以莒之酅邑。奉隋帝為酅公。行隋正朔。車旗服色。一依舊章。仍立周後介國公。共為二王後。至二年五月。酅公薨。追崇為隋帝。諡曰恭。
貞觀二年八月。制曰。二王之後。禮數宜崇。寢廟不修。廩餼多闕。非所以追崇先代。式敬國賓。可令所司。量置國官。營立廟宇。
永淳元年十一月一日制。以周漢之後為二王。仍封舜禹成湯之裔為三恪。至神龍元年五月十日制。宜依舊以周隋為二王後。
開元三年二月敕。二王後。每年四時享廟牲及祭服祭器。並官給。及帷幄几案有闕。亦官給。主客司四時省問。子孫准同正三品蔭。隋後每年給絹三百疋。米粟三百石。周後每年賜絹二百疋。粟二百石。並春秋支給。仍准見承襲人親兄為分襲者與三分。餘各一分。兄弟有得職事官者。其物即還見襲人。十五年閏九月敕。二王後為賓者。會賜同京官正三品。其夫人亦同。諸王公以下。無子孫以兄弟為會。曾經侍養者。聽承襲。若死王事。雖不曾經侍養。亦聽承襲。又二王後犯罪當除爵者。改立次賢。
天寶七載五月十三日制。自古帝王。建邦受命。必敬先代。周備禮文。既存三恪之位。漢從損益。惟立二王之後。自茲以降。且復因循。將廣繼絕之恩。式宏復古之道。宜于後魏子孫中。擇揀灼然相承者一人。封為韓公。准酅介公例。立為三恪。
九載六月六日。處士崔昌上封事。以國家合承周漢。其周隋不合為二王後。請廢。詔下尚書省。集公卿議昌負獨見之明。群議不能屈。會集賢院學士衛包抗表。陳論議之夜。四星聚于尾宿。天象昭然。上心遂定。乃求殷周漢後為三恪。廢韓介酅等公。以昌為贊善大夫。包為虞部員外郎。至十二年五月九日。魏周隋依舊為三恪及二王後。復封韓介酅等公。其周漢魏晉齊梁帝王廟。依舊制。六月九日。崔昌衛包等。皆貶官。太和五年正月。酅國公楊元溱奏。臣先祖隋文帝等陵四所。在鳳翔一所。揚州兩所。京兆府一所。准去年四月九日敕。二王後介國公先祖陵。例每陵每月合給看守丁三人。鳳翔府已蒙給丁訖。其京兆府及揚州。未蒙准敕例給。敕旨各令州府准元敕處分。
開成五年十月敕。介公宇文士元亡。宜輟今月五日朝參。便為常式。
會昌三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二王後為國賓。又是一品。前年方與輟朝。請編入令式。從之。
朔望朝參
貞觀二十二年十月八日。令百寮朔望日。服蔥褶以朝。
永徽元年十月五日。京官文武五品。依舊五日一參。
神龍元年四月十四日。初令文武官五品以上。每朔望參日。升殿食。
先天二年十月敕。文武官朝參。著蔥褶珂繖者。其有不著入班者。各奪一月俸。若無故不到者。奪一季祿。其行香拜表不到。亦准此。頻犯者量事貶降。其衣冠珂繖。乃許著到曹司。
開元中。蕭嵩奏。每月朔望。皇帝受朝於宣政殿。先列仗衛。及文武四品以下于庭。侍中進外辦。上乃步自序西門出。升御座。朝罷。又自御座起。步入東序門。然後放仗散。臣以為宸儀肅穆。升降俯仰。眾人不合得而見之。乃請備羽扇于殿兩廂。上將出。所司承旨索扇。扇合。上座定。乃去扇。給事中奏無事。將退。又索扇如初。令以常式。
開元二十五年。御史大夫李通奏。每至冬至。及緣大禮。應朝參官。并六品清官。並服朱衣。餘六品以下。許通著蔥褶。如有襂故。准式不合著朱衣蔥褶者。其日聽不入朝。自餘應合著而不著者。請奪一月俸。以懲不恪。制曰。可。
天寶三載二月三十日敕。百官朔望朝參。應服蔥褶。并著珂繖。至閏二月一日宜停。自今以後。每逢此閏。仍永為常式。
六載九月二十一日敕。自今以後。每朔望朝。時于常儀一刻。進外辦。每座喚仗。令朝官從容至閤門。入至障外。不須趨走。百司無事。至午後放歸。無為守成。宜知朕意。至十二載十一月十三日。御史中丞吉溫奏。請京官朔望朝參。著朱衣蔥褶。五品以上。著珂繖。制曰。可。十三載九月。御史中丞吉溫奏。朔望朝參。望自今以後。除仗衛官外。餘官不到兩人以上者。及本司官長。各奪一季祿。五人以上者。奏聽處分。至冬令仍著蔥褶并珂繖。若不具者。請准敕彈奏。從之。
十四載三月一日敕。常參官分日入朝。尋勝宴樂。
乾元三年四月十五日敕。員外郎五品以上常參官。自今以後。非朔望日。許不入。賊平之後。依舊常參。
廣德二年九月一日敕。朝官遇泥雨。准儀制令。停朝參。軍國事殷。若准式停。恐有廢闕。泥既深阻。許延三刻傳點。待道路通。依常式。以後亦宜准此。
大歷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栖筠奏。伏以朝廷之儀。義當祗肅。今者以手力資錢。比俸祿舊罰。請准永泰元年八月敕為定。其一司之中。有三人以上是參官。其日並不到者。本司長官。請罰一月手力資錢。其一月內三度不到者。雖每度有罰。亦准前罰一月資錢。每月仍便於左藏庫折納。其有久不朝謁。并假過百日以上者。望令本司錄奏。如相容隱。臺司訪察彈奏。餘請依後敕處分。從之。又文武常參官。或有晚入。并全不到。及班列失儀。委御史臺錄名。牒所由。奪一月俸。經三度以上者。彈奏。准開元二十二年五月敕。如聞朝官仗下多到門。及中書門下不散。自今以後。宜令臺司糾察。除公事見宰相。一切從正門出。違者彈奏。又准乾元元年敕。朝參官無故不到。奪一月俸。
貞元二年八月一日。御史中丞竇參奏。准儀制令。泥雨合停朝參。伏以軍國事殷。恐有廢闕。請令每司長官一人入朝。有兩員并副貳。亦許分日。其夜甚雨至明不止。許令仗下後。到外廊食訖。入中書。其餘官及王府長官。並請停朝。任於本司勾當公事。泥雨經旬。亦望准此。
七年十一月詔。常參官入閣。不得奔走。其有周以下喪者。禁襂服。朝會服。衣綾袍金玉帶。初。金吾將軍沈房。有弟喪。公服不衣。襂服入門。上問宰臣。董晉對曰。准式。朝官有周以下喪者。許服絕縵衣。不合淺色。上曰。南班何得有之。對曰。因循而然。又曰。在式朝官。皆以綾為袍。五品以上服金玉帶。取其文綵華飾。以奉上也。昔尚書郎含香。此意也。
八年十月。復命金吾置門籍。
十二年四月。御史中丞王顏奏。吏部兵部禮部侍郎郎中員外郎。共一十二員。起去年十一月一日。至今年三月三十日。並不朝。臣比謂選限內不朝。實憑格敕。去三月二十一日輟朝。前件官並闕奉慰。臣刺中書門下省并兵部吏部。檢敕格無文。伏以國朝故事。開元以前。旬假節日。百官盡入朝。至天寶五載。始放旬節假日不入。近年又賜分日。伏緣優貸之厚。有改慢易之愆。詔。自今以後。吏部兵部尚書侍郎。除試人銓注唱官。并禮部侍郎。兵部南曹官試人。及入宿日。其餘朝參等官。並准式。尋為吏部兵部禮部奏舉。詔又可之。
十三年正月。御史臺奏。諸司常參文官。隔假三月以上。並橫行參假。其武班每月先配九參。比來或經冬至及歲寒食等三節。假滿不足。本配入日。並不橫行。事實乖闕。請從自今以後。每經三節假滿。縱不是本配入日。亦請依文官例參。從之。其年六月十二日敕。卿等朝謁是常。或陰雨不聞鼓聲。則不免奔波走馬。忽有墜損。深軫朕懷。自今以後。縱鼓聲差池。亦不得走馬。及時暑稍甚。雨雪泥潦。亦量放朝參。
十五年四月。膳部郎中歸崇敬。以百官朔望。朝服蔥褶。非古禮。上疏曰。按三代典禮。兩漢史籍。並無蔥褶之制。亦未詳所起之由。隋代以來始有服者。事不師古。請罷之。奏可。
元和元年三月。准吏部兵部尚書侍郎郎官。并禮部侍郎。御史中丞武元衡奏。前件等司。近起十月至來年三月。稱在選舉限內。不奉朝參。令式無文。禮敬斯闕。一年之內。半歲不朝。准貞元十二年。中丞王顏。奉敕釐革。載在明文。尋又因循。輒自更改。若以兵部禮部。選舉限內事繁。即中書門下御史臺度支京兆府。公事至重。朝請如常。而況旬節。已賜歸休。常參又許分日。一月之內。纔奉十日朝參。其間甚熱甚寒。皆蒙頒放。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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