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王顏舉奏甚詳。當時敕文。處分甚備。請准貞元十二年四月敕旨。自今以後。永為常式。他年妄改前條。請委臺司彈奏。庶使班行式序。典法無虧。依奏。
二年十二月。御史臺奏。文武常參官。准乾元元年三月敕。如有朝堂相弔慰及跪拜。待漏行立不序。談笑喧嘩。入衙門執笏不端。行立遲慢。至班列不正。趨拜失儀。言語微喧。穿班仗。出閤門。不即就班。無故離位。廊下食行坐失儀語鬧。入朝及退朝。不從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書。每犯奪一月俸。今商量舊條。每罰各減一半。有犯必舉。不敢寬容。如所由指揮。尚抵拒非。即請准舊例。錄奏貶官。從之。
四年十月。御史中丞李夷簡奏。准貞元十二年四月。中丞王顏。元和元年三月。中丞武元衡奏。兵部吏部禮部侍郎官。每年舉選限內。不奉朝參。又今年所造選格。不詳敕文。復請明日朝參。臣合彈奏。敕。宜准貞元十二年四月敕處分。
九年十二月敕。起來年正月以後。每朔望日。刑部侍郎。郎中。員外。大理卿。少卿。及中丞一人。時對。其日。宰相并次對。中朝官並不用來。
十年三月壬申朔。御延英殿。召對宰臣。故事。朔望日。御宣政殿見群臣。謂之大朝。元宗始以朔望陵寢薦食。不聽政。其後遂以為常。今之見宰臣時。特以事召也。其年六月。敕御史臺。自今以後。常參官每入班。以見到人名銜進來。其朔望及雙日勿進。是月詔。自今以後。許寅後二刻傳點。及是質明後。朝騎有尚在街中者。待坐紫宸殿久之。而朝班未至。因命宰臣宣諭之。乃復。
十四年二月詔。朔望據錢多少。每貫罰二十五文。仍委御史臺糾察聞奏。至大中四年十月望。不視事。比之大祠故也。
太和元年六年敕。文武常參官。朝參不到。御史中丞魏謨奏。准兵部吏部禮部三司。尚書侍郎等官一十二員。主舉選試。五箇月不朝參。近已降流聞奏訖。奉敕。前後敕文處分。有司不合妄更奏論。准貞元十二年。元和四年彈奏。前件三司。除試人及入宿外。並不合不朝參。敕文曾未經年。三司復此論奏。今具前後敕文。如前敕者。本是五箇月不朝。今許不過一兩月。奏不權放。必恐擁滯。准兵部選事勞逸。尤與吏部不同。選限內。遇公事繁併日。任具事由牒臺。尋常不在放朝參限。
天祐二年十二月敕。漢宣帝中興。五日一聽朝。歷代通規。宜為常式。今後每月。只許一五九日開延英。計九度。其入閤日。仍于延英日一度指揮。如有大段公事。中書門下具牓子奏請開延英。不拘日數。
三年六月敕。文武百僚。每月一度入閤于貞觀殿。貞觀大殿。朝廷正衙。正至之辰。受群臣朝賀。比來視朔。未正規儀。今後于崇勳殿入閤。
廊下食
貞觀四年十二月詔。所司于外廊置食一頓。
貞元二年九月。舉故事。置武班朝參。其廊下食等。亦宜加給。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