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二十六

作者: 王溥9,567】字 目 录

諸軍。朕將躬自循撫。親臨校閱。至八年十一月十日。講武于同官縣。

貞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皇帝從太上皇。閱武于城西。

顯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講武於滍水之南。行三驅之禮。上設次于尚書臺以觀之。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講武于并州城北。上御飛龍閣。引群臣臨觀之。左衛大將軍張延師為左軍。左右驍武等六衛。左羽林騎士屬焉。左武候大將軍梁建方為右軍。領威武候等六衛。右羽林騎士屬焉。一鼓而示眾。再鼓而整列。三鼓而交前。左為曲直圓銳之陣。右為方銳直圓之陣。三挑而五變。步退而騎進。五合而各復其位。許敬宗奏曰。延師整而堅。建方敢而銳。皆良將也。李勣曰。甲冑精新。將士齊力。觀之者猶震恐。況當其事乎。上曰。講閱者。安不忘危之道也。梁朝衣冠甚盛。文物亦多。侯景以數千人渡江。一朝瓦解。武不可黷。又不可棄。此之謂也。

麟德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講武於邙山之陽。上御北城樓以觀之。

聖歷二年十月。欲以季冬講武。有司稽緩。延入孟春。麟臺監王方慶上疏曰。謹按禮記曰。月令。孟冬之月。天子命將帥。講武。習射御。角力。此乃三時務農。一時講武。以習射御。校才力。蓋王者常事。安不忘危之道。孟春之月。不可以講兵。兵者。干戈甲冑之總名。兵。金也。金性克木。春盛德在木。而舉金以害盛德。逆生氣也。孟春行冬令。則水潦為敗。雪霜大摯。首種不入。蔡邕月令章句云。太陰新收。少陽尚微。而行冬令。以導水氣。故水潦至而敗生物也。雪霜大摯。折傷者也。太陰干時。雨雪而霜。故大傷首種。首種。謂宿麥也。麥以秋種。故謂之首種。入。收也。春為沍寒所傷。故夏至麥不成長也。孟春講武。是行冬令。陰政犯陽氣。害發生之德。臣恐水潦敗物。雪霜損稼。夏麥不登。無所收入也。伏望天恩。不違時令。至孟冬教習。以順天道。手制答曰。循覽所陳。深合典禮。若違卿意。此乃月令虛行。佇起直言。用依來表。

先天二年十月十三日。講武於驪山之下。徵兵二十萬。戈鋋金甲。耀照天地。列大陣于長川。坐作進退。以金鼓之聲節之。三軍出入。號令如一。上體擐戎服。持大鎗。立于陣前。兵部尚書郭元振。以虧失軍容。坐于纛下。將斬之。宰臣劉幽求張說。跪于馬前諫曰。元振翼戴上皇。有大功于國。雖犯軍令。不可加刑。願寬宥以從人望。乃捨之。配流新州。給事中知禮儀使唐紹。以董軍儀有失。斬之。薛訥為左軍節度。眾以元帥及禮官得罪。諸部頗亦失敘。惟訥及解琬軍不動。上令輕騎召訥等。至軍門不得入。禮畢。特加慰勞。

開元八年八月敕。國家偃武教。修文德。百年于茲矣。自運屬清平。人忘爭戰。俎豆之事。則嘗聞之。軍旅之禮。我所未暇。且五材並用。誰能去兵。四方雖安。不可忘戰。故周禮以軍禁糾邦國。以蒐狩習戎旅。不教人戰。是謂棄之。宜差使于兩京及諸州。揀取十萬人。務求灼然驍勇。不須限以蕃漢。皆放番役差科。惟令圍伍教練。辨其旗物。簡其車徒。習攻取進退之方。陳威儀貴賤之等。俾夫少長有禮。疾徐有節。將以伐叛懷服。將以保大定功。協于師貞。以宏武備。應須期集。及有蠲免。所司明為條制。仍別作優賞法聞奏。

至德二年八月。御鳳翔府門。大閱。三年正月。御翔鸞閣習武。

大中六年五月敕。天下軍府有兵馬處。宜選會兵法能弓馬等人。充教練使。每年依禮教習。仍以其數申兵部。

牋表例

舊例上所及下。其制六下之達上。其制有六。諸司相質問有三。曰關。曰刺。曰移。

貞觀十九年正月。上征遼。發定州。皇太子奏請飛驛遞表起居。又請遞敕垂報。許之。飛表奏事。自此始也。其年五月十日。高士廉劉洎等表稱。皇太子與百官書疏。先無體式。請定其儀。詔。凡是處分論事之書。皇太子並畫令。太子左右庶子已下署姓名。宣奉行書案畫日。其餘與親友師傅等。不在此限。

天冊二年二月一日敕。自今已後。施敕行制。及內外官司奏狀文案。並大字。至聖歷元年四月十一日制敕。公文錢物倉庫。計贓科罪。傳符過所。各依式及別敕。作大字。餘尋常文按。解牒進奏。並依常式。

景龍三年二月。有司奏。皇帝踐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立。及元日。則例。諸州刺史都督。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並奉表疏賀。其長官無者。次官五品以上者賀表。當州遣使。餘並附表。令禮部整比。送中書錄帳總奏。又應上表啟及奏狀。並大書一行。不得過一十八字。其署名不得大書。諸奏軍國事者。並須指陳實狀。不得漫引古今。凡須奏請者。皆為表狀。不得輒牒中書省。若事少者。即于表內具陳。使盡事情。若多不可盡書者。任于事前作一事條。表內不許重述。

景雲二年六月敕。南衙北門及諸門進狀。及封狀意見。及降墨敕。並于狀上晝題時刻。夜題更籌。

先天二年三月三十日誥。制敕表狀。書奏牋牒。年月等數。作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字。

開元二年閏三月敕。諸司進狀奏事。並長官封題進。仍令本司牒所進門。并差一官送進。諸奏。事亦准此。中書門下御史臺。不須引牒。其有告謀大逆者。任自封進。除此之外。不得為進。如有違者。并先決杖三十。

七年三月敕。胡書進表。並令西蕃所由州府繙訖封進。

十一年七月五日敕。三都留守。兩京每月一起居。北都。每季一起居。並遣使。即行幸未至所幸處。其三都留守。及京官五品已上。三日一起居。若暫出行幸。發處留守亦准此並遞表。

二十三年八月。儀制令。皇帝。天子。陛下。至尊。乘輿。車駕。諸赴車駕所。及諸行在所。皇太子已下。率土之內。于皇帝皆稱臣。皇后已下。率土之內。於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皆稱妾。百官上疏於太皇太后皇太后稱殿下。自稱皆曰臣。百官及東宮對皇太子。皆稱殿下。百官自稱名。宮官自稱臣。

天寶十載十一月五日敕。比來牧守初上。准式附表申謝。或因便使。或有差官。事頗勞煩。亦資取置。自今已後。諸郡太守等謝上表。宜並附驛遞進。務從省便。至十三載十一月二十九日詔。自今已後。每載賀正及賀赦表。並宜附驛遞進。不須更差專使。

會昌五年八月。御史臺奏。應諸道管內州。合進元日冬至端午重陽等四節賀表。自今已後。其管內州並仰付當道專使發遣。仍及時催促同到。如闕事。知表狀判官。罰本職一月俸料。發表訖。仍先於急遞中申御史臺。除四節外。非時別有慶賀。使司便牒支郡取表狀。急遞至上都。委留後官進奏。緣使司賀表先來。其郡表則待齊到。一時付遞中書發遣。如前卻。亦准四節制例處分。舊例支郡不賀者。即不用聚表賀奏。大中三年。應邊鎮及諸道奏事表。時有不題事由。舊制。引進狀內。每具所奏事由。時邊鎮節將。以討伐黨項羌。兵機急速。恐外人先知。因有此請。自後諸道。率多為例。亦無正敕及中書門下處分。

待制官

貞觀元年閏三月二十九日。太宗謂蕭瑀曰。朕少好弓矢。自謂能盡其妙。近得良弓十數。以示弓工。弓工乃曰。此皆非良材也。朕問其故。工曰。木心不正。則脈理皆邪。弓雖剛勁。而遣箭不直。非良弓也。朕始悟焉。朕以弓矢定四方。用弓多矣。而有天下日淺。得為治之意。固未及於弓。弓猶失之。何況於理。自是遂延耆老。問以政術。京官五品已上。更宿中書兩省。太宗每延與語。詢訪外事。務知百姓疾苦。政教之得失焉。

永徽六年十二月五日。詔禮部尚書宏文館學士許敬宗。每日待制于武德殿之西門。

顯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引諸色目舉人謁見。下詔策問之。凡九百人。李巢。張九齡。秦相如。崔行功。郭待封五人為上第。令待詔宏文館。每坐日。令五人隨仗供奉。

文明元年九月五日敕文。京官五品已上清官。每日于章善明福門。各一人待制。證聖元年。左衛冑曹參軍員半千充使吐蕃。辭日。則天謂之曰。久聞卿名。謂是古人。不意乃在朝列。境外小事。不足煩卿。宜且留待制也。遂與王處知石抱忠。並為宏文館學士。仍與著作佐郎路敬淳。分日于明德門待制。

先天三年十月五日敕。京清官及朝集使六品已上。每日兩人隨仗待制供奉。及宿衛官不在此例。至開元十四年七月。詔曰。比令百官。更直待制。期於讜議。時納箴規。不聞一言。甚無謂也。凡百庶僚。宜體朕懷。各盡昌言。以副虛佇。於是太子左庶子吳兢等各上疏。極言得失。

永泰元年三月敕。惟政之難。非賢勿乂。必稽於眾。允執其中。實使群材。用宏庶績。朕以國步未康。朝經或闕。思與文武藎臣。咨謀善道。尚書左僕射裴冕。右僕射郭英乂。太子少傅裴遵慶。太子少保兼御史大夫白志貞。太子詹事兼御史大夫臧希讓。左散騎常侍楊瓘。檢校刑部尚書王昂。檢校刑部尚書崔渙。吏部侍郎李季卿。王延昌。禮部侍郎賈至。杞王傅吳令珪等。並集賢待制。

大歷十四年六月八日。門下侍郎崔祐甫奏。伏以先天二年。令群臣直日待制。以備顧問。自今已後。准元敕文官一品以下。更直待制。待奏事官盡退。然後趨出。便于兩廊賜食。待進止。至酉時後放。陛下閒暇之際。時有召問。庶或上裨聖政。奉敕宜依。其待制官。每日未時放歸。至建中二年五月二日敕。宜令中書門下兩省。分置待制官三十員。仍于見任前資。及同正兼試。九品已上官中。簡擇文學理道。兵鋒法度優深者。具名聞奏。度支據品秩。量給俸錢。并置本收利供廚料。所須幹力什器廳宇等。并計料處分。左拾遺史館修撰沈既濟。上疏論之曰。伏以陛下今日之理。患在官煩。不患員少。患在不問。不患無人。且中書門下尚書官。自常侍諫。議補闕拾遺總四十員。及常參待制之官。日有兩人。皆備顧問。亦不少矣。中有二十一員。尚闕人末充。他司缺職。累倍其數。陛下若謂見官非才。不足以議。則當選求能者。以待其人。若欲廣務聰明。畢收淹滯。則當擇其可者。先補缺員。則朝無曠官。俸不徒費。且夫置錢息利。是有司權宜。非陛下經理之法。今官三十員。皆給俸錢。幹力。廚料。什器。建造庭宇。約計一月。不減百萬。以他司息利準之。當以錢二千萬為之本。方獲百萬之利。若均本配人。當復除二百戶。反復計之。所損滋甚。當今關輔大病。皆為百司息錢。傷人破產。積于府縣。實思改革。以正其源。又臣常計天下財賦耗斁之大者。唯二事焉。最多者兵資。次多者官俸。其餘雜費。十不當二事之一。所以黎人重困。杼軸猶空。方期緝熙。必藉裁減。豈俾閑官。復為宂食。藉舊而置。猶可苟也。若之何加焉。疏奏。從之。

貞元元年八月二十八日敕。宜令每日待制官。各陳所見一條。仗下後封進觀古略兼補闕拾遺。有足匡時。固宜無隱。如事煩細。非理道所切者。不須。其年十二月詔。延英視事日。令常參官七人對見。問以時政。有詆訐及不適事理者。上亦優容以遣之。

三年四月詔。常參官各以所見封進。每坐日三四人陳奏利害。

七年十月詔。自今已後。每御延英殿。令諸司官長二人。奏本司事。俄又令常參官。每日二人引見。訪以政事。謂之巡對。

元和元年四月。正衙待制官兩員。御史中丞武元衡奏。本置前件官。以備顧問。比來多不奏事。有同虛設。又貞元七年。更有次對官。難議兩置。去歲已停。今唯以六品已下清官。前例恐非盡善。伏請自今已後。兼以中書門下省。御史臺。拾遺。監察御史。及尚書省六品。諸司四品已上職事官。東宮師傅賓客詹事。及王府諸傅等。每坐日。兩人待制。正衙退後。令于延英候對。以為常式。敕中書省。御史臺官。故事並不待制。如要論奏。但于延英候對。餘依。

其年九月詔。自今兩省官。每日令一人對。

二年二月。起居舍人鄭隨次對。面奉進止。令宣與兩省供奉官。自今已後。有事即進狀。其次對官宜停。

四年十月。御史臺奏。應諸色請對官及待制。自今已後。並令前一日進狀來者。伏以延英開日。群臣皆不前知。遇陛下坐時。方進狀請對。或本司各有要事。便不得奏聞。今遣應候對官。前一日進狀。若以尋常公事。不假面論。但表章足以陳露。倘臨時恐有切務文字。不可進言。更俟後坐。動逾數辰。處置之間。便有不及。又請狀入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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