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及諸大禮。并奏本方事。各依本方正色。其冠上加一星珠。仍永為恒式。從之。
大歷二年正月二十七日敕。艱難以來。疇人子弟流散。司天監官員多闕。其天下諸州官人百姓。有解天文元象者各委本道長吏。具名聞奏。送赴上都。
開成五年十二月敕。司天臺占候災祥。理宜秘密。如聞近日監司官吏。及所由等。多與朝官并雜色人交游。既乖慎守。須明制約。自今以後。監司官吏。並不得更與朝官及諸色人等交通往來。仍委御史臺訪察。
雜錄
武德九年八月詔。私家不得輒立妖神。妄設淫祀。非禮祈禱。一切禁斷。龜易五兆之外諸雜占亦皆禁止。
載初元年六月敕。相書及朔計家書。多妄論禍福。並宜禁斷。
開元十年六月敕。百姓不得與卜祝人交遊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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