卒大開悟。故有是拜。亟命軍中拽去所立碑。曰。微卿言。不知此為損我。翌日。又面賜紫衣金魚。上親為絳擇良笏。勉之曰。爾他時無易此心也。
其年八月九日。以前朔方巡鹽節度使王佖為右衛將軍。佖在鎮無智術。又召至踰月。而授以衛將軍。凡將相出入。皆翰林草制。謂之白麻。佖始以貴。奏罷中書草制。以至李進賢。皆用此例也。
十三年二月。上御麟德殿。召對翰林學士張仲素。段文昌。沈傳師。杜元穎。以仲素等自討叛奉書詔之勤。賜仲素以紫。文昌等以緋。
十五年閏正月。翰林院奏。學士及中書待詔共九人。每日各給雜買錢一百文。以戶部見錢充。每月共米四石。麫五石。令司農供。敕旨從之。
長慶元年。翰林學士李德裕上疏曰。伏見國朝故事。駙馬緣是親密。不合與朝廷要官往來。開元中。禁止尤切。訪聞近日輒至宰相及要官私第。此輩無他才技。可以延接。唯是洩漏禁密。交通中外。群情所知。似為甚弊。其朝官素是雜流。則不妨來往。若職在清列。豈可知聞。伏望宣示宰臣。其駙馬諸親。今後公事。即于中書見宰相。不得更詣私第。上然之。初。穆宗在東宮。素聞李吉甫之名。及即位。既見德裕。尤重之。禁中書詔大手筆。多令德裕草之。常與李紳元稹。俱在翰林。以學識才名。深相款密。
四年三月。翰林學士韋處厚上疏曰。臣聞汲黯在朝。淮南不敢謀反。干木在魏。諸侯不敢加兵。夫王霸之理。皆以一士而止百億之師。以一賢而制千里之難。伏以裴度勳高中夏。聲聞外夷。廷湊克融。皆憚其用。吐蕃回鶻。悉服其名。今若置之巖廊。委其參決。西夷北虜。未測中華。河北山東。必稟廟算。況幽鎮未靖。尤資重臣。管仲曰。人離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治亂之本。非有他術。順人則治。違人則亂。伏承陛下當食嘆息。恨無蕭曹。今有一裴度。尚不留驅策。此所以馮唐感悟漢文。雖有廉頗李牧不能用也。大都宰相。當委之信之。親之禮之。於事不效。於國無勞。則置之散僚。黜之遠郡。如此則在位者不敢不勵。將進者不敢苟求。陛下存始終之分。但不永棄。則君臣之厚也。今進者皆負四海責望。退亦不失六曹尚書。不肖者無因而懲。賢者無因而勸。臣與逢吉。素無私嫌。臣被裴度。無辜貶官。今之所陳。上答聖明。下達群議。披肝感激。伏地涕泣。伏乞鑒臣愛君。矜臣體國。則天下幸甚。初。山南東道節度使牛元翼家屬。悉為鎮州節度使王廷湊所害。穆宗深嘆宰輔之不才。致使奸凶久不率化。因是處厚疏薦裴度。
其年四月。賜翰林學士高釴錦綵七十匹。以上在左軍夜宿直之故也。
其年七月。翰林學士韋處厚。於浴堂中。因諫游畋及晏起曰。臣有大罪。願碎首于陛下前。上曰。何事。處厚對曰。臣不以死諫先聖。令先聖好畋及色。以致不壽。合當誅戮。所以不死諫者。為陛下在春宮。年已十五。今陛下皇子始一歲。臣是以不避死亡之誅。上大悅。深感其言。賜錦綵一百匹。銀器四事。
其年十月。翰林院侍講學士諫議大夫高重。侍講學士中書舍人崔郾。中書舍人高釴。於思政殿中謝。崔郾奏。陛下授臣職以侍講。已八箇月。未嘗召問經義。臣內慚尸祿。外愧群僚。上答曰。朕機務稍閒。當召卿等請益。高釴對曰。意雖求治。誠恐萬方或未之信。若未加躬親。何以示憂勤之至。上深納其言。各賜錦綵五十匹。銀器二事。
寶歷元年。路隨為翰林學士。有以金帛謝除制者。必叱而卻之曰。吾以公事接私財耶。終無所納。
二年。敬宗以翰林學士崇重。不可褻狎。欲別置東頭學士。以備曲宴賦詩。京兆尹劉栖楚。薦前進士熊望。文藝可充學士事。未行而帝崩。
太和元年四月。翰林院奏。準舊例。學士每人每日於戶部請雜買錢一百文。伏以數目至少。雜買不充。伏請每人每日於戶部更加一百文。冀免欠闕。敕旨。依奏。
開成四年二月。敕翰林學士。宜準舊例。遇節假每一人入直。
大中六年十二月。敕翰林學士。自今以後。官至郎中。令知制誥。其餘並依本官月限。及准外制例處分。
十年。党項屢擾河西。上召翰林學士問邊計。學士畢諴。即援引古今。論列破羌之計。上悅曰。吾方擇能帥。安集河西。不期頗牧在吾禁署。卿為朕行乎。諴欣然從命。即日授邠寧節度。河西供軍安撫等使。諴至軍。遣使告諭叛徒。諸羌率化。又以邊境禦戎兵多。積穀為上策。乃召募軍士。開置屯田。歲收穀三十萬斛。詔書嘉之。
十四年三月。敕左拾遺劉鄴。充翰林學士。
中和二年。僖宗幸蜀。時黃巢犯京畿。關東用兵。書詔重委。翰林學士杜讓能。草辭迅速。筆無點竄。動中事機。上嘉之。遷戶部侍郎。承旨。及沙陀逼京師。僖宗倉黃出幸。是夜。讓能宿直禁中。聞難作。步出從駕。出城十餘里。得遺馬一匹。無羈靮。以紳絡而乘之。駕在鳳翔。朱玫兵遽至。僖宗急幸寶雞縣。近臣唯讓能獨從。再幸梁洋。棧道險阻之間。不離左右。帝顧之曰。朕之失道。再致播遷。險阻之中。卿常在側。古所謂忠於所事。卿無負矣。讓能對曰。臣家世歷重任。蒙國厚恩。陛下不以臣愚。擢居近侍。臨難苟免。臣之恥也。獲扞牧圉。臣之幸也。帝益嘉之。
大順二年十月宣。每進書詔書。別錄小字本留內。永為定式。
乾寧二年十月。賜渤海王大瑋瑎敕書。翰林稱加官合是中書撰書意。諮報中書。
三年二月。承旨榜子。凡中書覆狀奏錢物。如賜召徵促。但略言色額。其數目不在言內。但云並從別敕處分。中書覆狀。如云中書門下行敕。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語同。
其年七月。翰林學士承旨陸扆。拜中書侍郎平章事。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錢。以宴舊僚。內署即無此例。扆入相之日。送學士光院錢五百貫。特舉新例。內署榮之。仍定例。將相各二百千。使相五百千。觀察使三百千。度支三百千。鹽鐵二百千。戶部一百千。
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學士柳璨。准宣於興政殿令到院宣示待詔。自今後。寫敕書後面。不得留空紙。但圓融書敕交日。便當日示訖。
尚書省諸司上
尚書省
武德元年。因隋舊制。為尚書省。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中臺。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為尚書省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文昌臺。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為都臺。咸亨初。復為尚書省。長安三年閏四月十五日。又改為中臺。神龍元年二月四日。改為尚書省。
故事。內外百司所受之事。尚書省皆印其發日。為立程限。京府諸司。有符移關牒下諸州府。必由都省以遣之。故事。除兵部吏部外。共用都司印。至聖歷二年二月九日。初備文昌臺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歸則收於家。建中三年。左丞趙涓。始令納於直廳。其假日及不及日。即都用當郎官本司印。餘印亦都不開。
故事。叔父兄弟。不許同省為郎官。格令不載。亦無正敕。貞觀二年十一月。韋叔謙除刑部員外郎。三年四月。韋季武除主爵郎中。其年七月。韋叔諧除庫部郎中。太宗謂曰。知卿兄弟並在尚書省。故授卿此官。欲成一家之美。無辭稍屈階資也。其後同省者甚多。近日非特恩除拜者。即相迴避。
龍朔三年六月十五日。上謂左肅機崔餘慶曰。中臺政本。眾務所歸。分列曹僚。司存是屬。事無大小。咸藉用心。至如科料雜物。須詳出處。比來曹司。曾不以留意。致使科取不詳出處。不料遠方百姓。勞弊特甚。當官若此。豈無所愧。自今以後。不得更然。
上元三年閏三月二十日制。尚書省頒下諸州府縣。並宜用黃紙。
久視元年九月二十二日。敕都省諸司。既有主事。更不須著人帖直。
神龍二年九月一日。敕門下及都省。宜日別錄制敕。每三月一進。
開元二年四月五日敕。在京有訴冤者。並於尚書省陳牒。所由司為理。若稽延致有屈滯者。委左右丞及御史臺訪察聞奏。如未經尚書省。不得輒入于三司越訴。
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尚書省諸司。有敕後起請。及敕付所司商量事。並錄所請及商量狀。送門下及中書省。各連於元敕後。所申仍于元敕年月前云起請。及商量如後。
永泰二年四月十五日制。周有六卿。分掌國柄。各率其屬。以宣王化。今之尚書省。即六官之位也。古稱會府。實曰政源。庶務所歸。比于喉舌。猶天之有北斗也。朕纂承丕緒。遭遇多難。典章故事。久未克舉。其尚書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并所奏請。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詳定聞奏。然後施行。自今以後。其郎官有闕。選擇多識前言。備諳故事。志業正直。文史兼優者。勿收虛名。務取實用。六行之內。眾務畢舉。事無巨細。皆中職司。酌于故實。遵我時憲。凡百在位。悉朕意焉。
大歷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敕。西漢以二府分治。東京以三公總務。至於領錄天下之綱。練覈萬事之要。邦國善否。出納之由。莫不處正於會府也。令僕以綜詳朝政。丞郎以彌綸國典。法天地而分四敘。配星辰而統五行。元元本本。於是乎在。九卿之職。亦中臺之輔。大小之政。多所關決。自王室多難。內外經費。徵求調發。皆迫於國計。切于軍期。率以權便裁之。新書從事。且救當時之急。殊非致治之道。今外虞既平。罔不率俾。將明畫一之法。大布維新之令。甄陶化源。去末歸本。其度支使及諸道轉運。常平鹽鐵等使。宜停。國之安危。不獨注于將相。政之治亂。固亦在于庶官。尚書侍郎。左右丞。參領要重。朕所親倚。固當朝夕進見。以之匡益也。又省寺之務。多有所分。簡而無事。曠而不接。令大舉綱目。重頒憲章。並宜詳校所掌。明徵典故。
十四年六月敕。天下諸使及州府。須有改革處置事。一切先申尚書省。委僕射以下商量聞奏。不得輒自奏請。建中三年正月。尚書左丞庾準奏。省內諸司文案。準式。並合都省發付諸司判訖。都省句檢稽失。近日以來。舊章多廢。若不由此發句。無以總其條流。其有引敕及例不由都省發句者。伏望自今以後。不在行用之限。庶絕舛繆。式正彝倫。從之。
貞元二年正月。宰相崔造奏請。尚書省六職。令宰臣分判。乃以宰臣齊映判兵部承旨及雜事。李勉判刑部。劉滋判吏部禮部。崔造判戶部工部。至三月三日。敕尚書郎。除休暇。宜每日視事。自至德以來。諸司或以事簡。或以餐錢不充。有間日視事者。尚書省皆以間日。先是。宰相張延賞欲事歸省司。恐致稽擁。准故事。令每日視事。無何。延賞薨。復間日矣。
八年敕。令授臺省官者。各具舉主名于授官書詔。先是。郎官缺。左右丞舉之。御史缺。大夫中丞舉之。詔書不具所舉官名。及趙憬陸贄為相。建議郎官不宜專於左右丞。宜令尚書及左右丞侍郎。各舉本司。其授官詔書。仍具所舉官名。御史亦如之。異日考殿最。以觀舉主能否。乃從之。
十一年十月。罷吏部司封司勳寫急書告身官九十一員。自天寶以來。征伐多事。每年以軍功官授官十萬數。皆有司寫官告送本道。兵部因置寫官告官六十員。給糧。經五年後。酬以官。無何。吏部司封司勳兵部。各置十員。大歷已後。諸道多自寫官告。急書官無事。但為諸曹役使。故宰臣請罷之。
元和二年正月。尚書左丞鄭元璹。請取河中羨餘三千貫。充助都省廚本錢。從之。
三年五月。尚書右僕射判度支裴均奏。請取荊南雜錢一萬貫。修尚書省。從之。
十三年敕。應同司官。有大功已上親者。非連判及句檢之官長。則不在迴避改授之限。況故事不必。明文具存。其有官署同。職異司。雖父子兄弟。亦無所嫌。起今已後。宜准天寶二年七月敕處分。時刑部員外楊嗣復。以父於陵新除戶部侍郎。遂以近例避嫌。請出省。宰臣等舉令式奏請。故有是命焉。
太和元年六月敕。元和長慶中。皆因用兵。權以濟事。所下制敕。難以通行。宜令尚書省取元和以來制敕。參詳刪定訖。送中書門下議定聞奏。
會昌五年六月敕。漢魏以來。朝廷大政。必下公卿詳議。博求理道。以盡群情。所以政必有經。人皆向道。比事深關禮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書省。下禮官參議。如是刑獄。亦先令法官詳議。然後申刑部參覆。如郎官御史。有能駮難。或據經史故事。議論精當。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