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五十八

作者: 王溥7,712】字 目 录

。軍士無不感動。承宗泣下。禮貌甚恭。遂按德棣戶口符節而還。

十五年三月。呂元膺為左丞。時度支使潘孟陽。太府少卿王遂。互相奏論。孟陽除散騎常侍。遂為鄧州刺史。皆假以美詞。元膺封還詔書。請明示曲直。又江西觀察使裴堪奏處州刺史李將順贓狀。朝廷不覆按。遽貶將順道州司戶。元膺曰。廉使奏刺史贓罪。不覆驗即謫去。縱堪之詞足信。而亦不可為天下法。又封還詔書。請發御史按問。宰臣不能奪。

會昌二年十月。左丞孫簡奏。伏以班位等差。本繫品秩。近者官兼臺省。立位稍遷。已是從權。頗乖儀制。況據敕例。理亦未通。今據臺司重舉元和元年所奉敕。常參官兼大夫中丞者。准檢校官。在本品同類官之上。自後諸行侍郎兼大夫。並在左右丞之上者。仍前例。左侍郎兼大夫者至少。唯京兆尹則往往帶此官。當時講論。非不至當。其京兆尹是從三品。至今班位。祇在本司同類官從三品卿監之上。在太常宗正卿正三品之下。其左丞是正四品上。戶部侍郎是正四品下。今戶部侍郎兼大夫。祇合在本品同類正四品下。諸曹侍郎之上。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與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監之下無異。又據右丞是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是正四品上。今吏部侍郎在右丞之下。蓋以右丞官居省轄。職在糾繩。吏部侍郎品秩雖高。猶居其下。推此言之。則左丞品秩既高。又居綱轄之地。戶部侍郎雖兼大夫。豈得驟居其上。今據散官自將仕郎上至開府特進。每品正從上下。名級各異。則正從上下。又不得謂之同品。今又取其於理切近者。用以比方。今京兆河南司錄。及諸州府錄事參軍。皆操紀律。糾正諸曹。與尚書省左右丞紀綱六聯略同。設使諸曹緣因其功勞。朝廷就加臺省官。立位豈得便在司錄及錄事參軍之上。施於州郡。尚且為非宜。況在朝倫。實為倒置。且左丞官業至重。得彈劾八座。主省內官業。及宗廟祠祭之事。御史糾劾不當。得彈奏之。豈可不究是非。輕為建置。今臺司所奏。但言成例。曾不揣摩。事若循理。雖無往例。亦合遵行。事若非宜。雖有往例。便合改正。今據元和元年臺司所奏。敕戶部侍郎兼大夫班位。合在兵部侍郎之上。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若今因循往例。不議改正。遣戶部侍郎兼大夫在左右丞之上。有紊典章。實恐重違元敕。謹具貞元以後敕旨如前。伏乞重賜參詳。庶得盡理。敕旨。御史臺與都省。各執所見。因此須為定制。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

三年三月。庫部郎中知制誥崔于等言文武常參官。兼御史大夫中丞班位。奉敕。緣御史臺都省。各執所見。因此須為定制。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伏以御史大夫中丞。掌邦國憲法。朝廷紀綱。崇其班位。以峻風望。兼此官者。皆以所領務重。特為寵異。須敕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者。並在左右丞之上。相承不改。行之已久。況今使下監察御史裏行。朝謝時。列在左右司郎中之上。以此參彼。足可辨明。況奉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敕。御史大夫進為正三品。中丞進為正四品。郎官望等。尤為重任。合崇憲職。式協朝章。請准前例。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中丞者。列于尚書左右丞之上。敕旨。班序相循已久。故事足可遵行。昨者務廣詢謀。理宜從眾。依崔于等狀。便為定制。

左右司郎中

隋朝但稱左右司郎。本朝加中字。武德元年八月省。貞觀二年正月十三日復置。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為左右丞務。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復為左右司郎中。

開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敕。郎中皆從省正門出入。若泥雨。聽隨便門。

永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詔。自今已後。郎中與中州刺史。員外郎與下州刺史。

建中元年三月。於朝堂別置三司。以決庶獄。爭者輒擊登聞鼓。右司郎中裴諝上疏曰夫諫鼓謗木之設。所以達幽枉。延直言。今輕猾之人。援桴鳴鼓。始動天聽。因競纖微。若然者。安用吏乎。上然之。悉命歸于有司。

貞元五年正月。左司郎中嚴涗奏。按公式令。應受事。據文案大小。道路遠近。皆有程期。如或稽違。日短少差。加罪。今請程式。常務計違一月以上。要務違十五日以上不報。按典請決二十。判官請奪見給一季料錢。便牒戶部收管。符牒再下猶不報。常務通計違五十日以上。要務通計違二十五日已上。按典請決四十。判官奪料外。仍牒考功與下考。如符牒至三度。固違不報。常務通計違八十日以上。要務通計違四十日已上。按典請決六十。判官請吏部用闕。長官及勾官。既三度不存勾當。五品以上。請牒上中書門下殿罰。六品以下。亦請牒吏部用闕。其急要文牒。請付當道進奏院。付送本使。委觀察使判官一人。發遣送州。取領具月日先報。常務請依常式。以前御史臺奏。伏奉去年二月三日敕。宜付御史臺商量。作條件聞奏者。除京兆府州縣。及城內百官。並以符到京兆府日為程。如往來累路停滯。日月懸遠者。請兼勘責緣路所由。准令式處分。從之。

左右司員外郎

永昌元年十月五日置。各一人。以侍御史顧宗為左司員外郎。洛州司戶參軍元懷貞為右司員外郎。神龍元年三月初八日廢。二年十二月復置。

開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部以下官。令所司補授。其員外郎御史并供奉官。宜進名敕授。

五年四月九日敕。尚書省。天下政本。仍令有司各言職事。吏部員外郎褚璆等十人。案牘稽滯。璆稽四道。戶部員外郎呂太一四道。刑部員外郎崔廷玉二道。兵部員外郎李廷言。刑部員外郎張悟。倉部員外郎何鸞。祠部郎中孔立言。刑部郎中楊孚。虞部郎中田再思。各一道。虞部員外郎崔賞。三道。且六官分事。四方取則。尚書郎皆是妙選。須稱職司。焉可尸祿悠悠。曾無斷決。昨者試令詢問。遂有如此稽逋。動即經年。是何道理。至如行判程限。素標令式。自今後。各置懲革。再若有犯。別當處分。

吏部尚書

武德元年。因隋舊制。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吏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天官尚書。神龍二年。復為吏部尚書。天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改為文部尚書。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為吏部尚書。掌銓六品七品選。侍郎掌銓八品九品選。至景雲元年。宋璟為吏部尚書。始相通與侍郎分知。因為故事者也。

蘇氏駁曰。貞觀二十二年二月。民部侍郎盧承慶兼檢校兵部侍郎。仍知五品選事。承慶辭曰。五品選事。職在尚書。臣今掌之。便是越局。太宗不許曰。朕今信卿。卿何不自信也。由此言之。即尚書兼知五品選事明矣。故事。選受之制。每歲集於孟冬。去王城五百里之內以上旬。千里之內以中旬。千里之外以下旬。尚書侍郎。分為三銓。故事。注擬必先正其官階團甲。送門下。

大歷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敕。流外出身人。今後勿授刺史縣令錄事參軍。諸軍諸使亦不得奏請。仍委所由檢勘。雖恩制所授。並不得與上同會缺不成赴集。如須要甄錄者。牒中書門下吏部。改與別官。

元和六年。吏部尚書鄭餘慶。請復置吏部考官三員。吏部侍郎楊於陵執奏。以為不便。乃詔考官韋顗等二人。只考及第科目人。其餘。吏部侍郎自定。

七年十一月。有醫士崔環。自淮南小將。為黃州司馬。敕至南省。吏部尚書鄭餘慶執之。封還。以為諸道散將。無故受正員五品官。是開僥倖之路。且無闕可供。言或過理。由是稍忤時宰。改太子少傅。

大中六年十一月。吏部奏。條流諸司流外入流令史等。請減下四百五十四員。敕旨。應屬流外銓人。所減員額。並宜依。

吏部侍郎

武德初。因隋舊制。至七年二月省。貞觀二年正月十日復置。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少常伯。咸亨元年。改為吏部侍郎。光宅元年。改為天官侍郎。神龍二年。復為吏部侍郎。天寶十一載三月二十七日。改為文部侍郎。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為吏部侍郎。本一員。總章二年四月一日。加一員。以裴行儉為之。本員為中銓。新加員為東銓。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又加一員。以李景諶為之。通前三員。聖歷二年五月八日。減一員。乾元二年八月二日。侍郎崔器。以中銓闕。承前多貶降。遂奏改為西銓。仍轉廳居之。其侍郎事跡。具在選部。

吏部郎中

武德元年。因隋舊號為選部郎。三年。加中字。至五年六月一日。又改為吏部郎中。七年廢侍郎。加郎中秩正四品上。掌流內選事。貞觀二年。復置侍郎。乃降依本秩。亦罷掌選事。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大夫。已後並隨省改復。載初元年。加一員。以李元素為之。通前三員。聖歷二年八月。卻減一員矣。

元和八年六月。罰吏部郎中張惟素一月俸料。懲慢官也。吏部素以郎中主印。時房啟除桂管觀察使。其本道邸使。潛賂印史。得印啟官誥。飛遞送之。及上命中使賜啟官誥。畏使者邀重賂。乃戲曰。先五日得之矣。中人紿請視之。因懷歸以進。既而令都省覆訊。罰郎中而杖令史。

吏部員外郎

判廢置一員。判南曹一員。南曹起於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奏置。未置已前。銓中自勘責。故事兩轉廳。至建中元年。侍郎邵說奏。各挾闕替。南曹郎王鋗已後。遂不轉廳。貞元十一年閏八月一日。侍郎杜黃裳奏。當司郎官。判南曹廢置。請准舊例轉廳。敕旨。依奏。初。武太后延載元年。加一員。以周質為之。聖歷二年八月省。開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敕兵吏各專定兩人判南曹。以陳希烈席豫為之。尋卻一人判。貞元元年九月十六日。又以兩人判南曹。以庫部員外郎崔銳。比部員外郎劉執經。權判。事畢日停。至十二年閏八月二日。又卻以一員判也。

長慶元年正月。左武衛大將軍張克勤奏。近准赦文。許五品官一子官恩。今臣子幼。請迴授外甥。狀至中書。下吏部。員外郎判廢置裴夷直執奏曰。一子官恩。在念功。貴于廷賞。若無己子。許及宗男。張克勤自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請。苟涉賣官。實為亂法。所請望宜不許。仍永為定例。從之。

司封郎中

武德元年。因隋舊號為主爵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改為主爵郎中。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為司封郎中。神龍元年九月五日。改為主爵郎中。開元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復故。

司封員外郎

開元十五年閏九月十一日敕。王公以下。子孫應承襲者先申無子輒首正。不在承襲之限。

寶歷元年八月。膳部員外郎王敦史上言。中外官僚。准制封贈。多請迴授祖父母。臣謹詳古禮。及國朝故事。追贈出於鴻恩。非由臣下之求。不繫子孫之便。開元新詔。惟許宰相迴贈於祖。蓋以宰相位高。封贈崇極。故許迴授。近日常僚。率援此例。夫推讓於祖。在父則然。改奪於朝。為子何忍。伏望宣付宰相。重依典法詳議。從之。

元和十二年十月。司封奏。文武官五品以上。請准式敘母妻邑號。乖濫稍多。或國敘軍功。妄參勳籍。或偶逢慶澤。冒引詔條。今請應在城諸軍衛官。未至將軍。使在外。未至都知兵馬使押衙都虞候。縱有散官。與敕旨文相當者。並不許敘封。其流外官。諸司諸吏職務。并伎術官等。跡涉雜類。並請不在封限。從之。

司勳郎中

隋為司勳郎。武德初。加中字。龍朔元年二月四日。改為司勳大夫。咸亨二年。復改為司勳郎中。

司勳員外郎

員外郎本一員。長安二年閏四月十二日。文昌丞李嶠奏。加一員。以楊祇令為之。永徽五年十二月四日夜。司勳大火。甲歷並燼矣。

天寶四載六月十三日敕。准制及格式敘勳。今復宜令司勳員外郎二人。除曹務之外。每有勳甲團進後。專知磨勘。所須主事令史。任簡擇差定。如有疏略。委本官奏錄。

考功郎中

隋為考功郎。武德初。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績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考功郎中。舊郎中知貢舉。其外官考。貞觀以後。每年定諸司長官一人判校。京官即考功郎中自判。至貞元二年九月二十日停考使。其考課付所司准式授定。遂令員外校外官考。

貞元六年正月。以司勳員外郎判考功趙宗儒。復行貶考之令。自至德以來。考績之司。事多失實。常參官及諸州刺史。未嘗分其善惡。悉以中上考褒之。及是。褒貶稍明。人知戒懼。上善之。遷宗儒考功郎中。

其年六月三日。考功奏。准天寶七載六月敕。內外官初考無赴上日。末考不具得替日。便注破不在校限。其月又奏。諸使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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