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五十八

作者: 王溥7,712】字 目 录

兼憲官。及檢校郎官。并諸色官充職掌者。並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課。兼具考第申省。

七年八月。考功奏。前時諸司官。皆校功過。定其考第。自至德後。一切悉申中上考。今請覆其能否。以定升降。從之。自諫議大夫。給事中。郎官。有書中中考者。尚書左丞相趙憬。自言薦果州刺史韋誕。坐贓廢。請降其考。校考使吏部尚書劉滋。以憬能知其過。奏中上考。

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外官應申考解。先無限約。請自今以後。限十一月十五日到省畢。如違本牒。使罰本判官決本典。

考功員外郎

考功員外郎。貞觀已後知貢舉。至開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以員外郎李昂為舉人李權所訟。乃移貢舉於禮部也。

開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禮部侍郎韋陟奏。准舊例。掌舉官親族。皆於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試。有及第者。尚書覆定。然後附奏。臣本司今闕尚書。縱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疑。所望釐革。伏望天恩。許臣移送吏部。差考功員外郎試揀。侍郎覆定。任所在聞奏。即望浮議止息。敕旨。依。

長慶元年五月。貶考功員外郎李渤為處州刺史。渤既請書宰相等下考。時人以宰輔曠官。不上疏陳列。而越職釣奇。非盡事君之道。至是。杜元穎等奏。渤賣直沽名。動多狂躁。遂出之。

戶部尚書

武德元年。因隋為民部尚書。貞觀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改為戶部尚書。顯慶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改為度支尚書。龍朔二年。改為司元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戶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地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戶部尚書。

武德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民部尚書裴矩奏。突厥殘暴之處。戶請給絹一疋。太宗謂曰。朕於天下。惟誠與信。不欲空有存恤之名。而無其實。但戶有大小。各須存濟。給物雷同。豈公思之未至也。治書侍御史孫伏伽進曰。裴矩受國恩賞。未聞陳議救恤百姓。則欲苟釣虛名。用心若此。豈當朝寄。請鞫其罪。太宗從之。其後計口為率。貧民賴焉。

開元六年五月四日敕。諸州每年應輸庸調資課租。及諸色錢物等。令尚書省本司豫印紙送部。每年通為一處。每州作一簿。預皆量留空紙。有色數。並於腳下具書綱典姓名。郎官印置。如替代。其簿遞相分付。

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稅雜支。輕重不類。令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諸州刺史縣令替日。並合令遞相交付。省司每年但據應支物數進畫頒行。附驛遞送。其支配處分。並依旨文為定。

元和五年二月。戶部尚書李仁素。准元和四年五月敕。釐革諸道州府應徵留使留州錢物色目。并帶使州合送省錢。便充留州給用等。據諸道申報。除與敕文相當外。或稱土宜不同。須重類會起置者。諸州府先配供軍錢。迴充送省。帶使州府。先配送省錢。便留供軍。則供軍見錢。盡在帶使州府。事頗偏併。宜令於管內州。據都徵錢數。逐貫均配。其先不徵見錢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戶配見錢須多。鄉村戶配見錢須少。即但都配定見錢。一州數。任刺史於數內看百姓穩便處置。其敕文不加減者。即准州所申為定額。如于敕額見錢外。輒擅配一錢。及納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縣令錄事參軍。節級科貶焉。

戶部侍郎

舊制本一員。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員。以武攸寧為之。

蘇氏駁曰。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員外郎判出。侍郎總統押案而已。官銜不言專判度支。至乾元元年十月。第五琦改戶部侍郎。帶專判度支。自後遂為故事。至今不改。若別官來判度支。即云知度支事。或云專判度支。

貞元四年二月。上以度支自有兩稅及鹽鐵榷酒錢物。以充經費。遂令收除陌錢。及闕官料。并外官闕官職田。及減員官諸料。令戶部侍郎竇參專掌。以給京文武官員料錢。及百司紙筆等用。至今行之。

元和六年四月。戶部奏。請置巡官二人。從之。其年七月。戶部請減使及判案郎官每月雜給錢。從之。

八月。戶部侍郎李絳奏。請諸州府闕官職田祿米。及見任官抽一分職田。所在收貯。以備水旱。從之。

十二年十二月。戶部奏。淮西夷虺蜴攸居。歷年貢賦不入。有司羞之。今則化被齊民。便為善地。其申光蔡等州。令所貢鸂鶒綾生石斛等。並同日到。其諸道貢物舊例。至今月十五日已進納訖。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貢物。以元日陳於樂懸之南。示中外。禮畢。請准式送納。從之。

十三年十月。中書門下奏。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錢物。皆繫國用。至於給納。事合分明。比來因循。都不剖析。歲終會計。無以準繩。蓋緣根本未有綱條。所以名數易為盈縮。伏請起自今以後。每年終。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錢數。及所用數。分為兩狀。入來年二月內聞奏。併牒中書門下。其錢如用不盡。須具言用外餘若干見在。如用盡。及侵用來年錢。并收闕。並須一一具言。其鹽鐵使所收。議列具一年都收數。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庫欠錢數。其所欠亦具監院額緣某事欠未送到。戶部出納。亦約此為例。條制既定。亦絕隱欺。如可施行。望為常典。從之。

寶歷二年正月。戶部侍郎崔元略奏。准賦役。今內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諸色職掌人。合免課役。請自今以後。應諸司見任官。及准式合蠲免職掌人等。並先於本司陳牒責保。待本司牒到。然後與給符。其前資官。即請於都省陳狀。准前勘責事。若不實。准詐偽律論。其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及割股奉親。比來州府免課役。不由所司。今後請應有此色。敕下後。亦須先牒當司。如不承戶部文符。其課役不在免限。從之。

開成元年。湖南觀察使盧周仁進羨餘錢十萬貫。戶部侍郎歸融奏曰。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財賦。皆陛下府庫也。周仁輒陳小利。妄說異端。言南方火災。恐成灰燼。進于京國。如徇私恩。臣恐天下倣傚。以羨餘為名。刻剝生民。其所進錢。請還湖南。代貧戶租稅。

三年四月敕。戶部侍郎兩員。自今已後。先授上者。宜令便判錢穀。如帶平章事。及判鹽鐵度支。兼中丞翰林學士。即不在此限。仍為永例。

五年三月。戶部侍郎崔蠡奏。天下州府。應合管係戶部諸色斛斗。自今已後。刺史觀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後。並須分析聞奏。敕旨。宜依。

大中二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戶部魏扶奏。下州應管當司諸色錢物斛斗等。前件錢物斛斗。散在天下州府。緣當司無巡院覺察。多被官史專擅破除。歲久之後。即推在所腹內。徒煩勘詰。終無可徵。今後諸州府錢物斛斗文案。委司錄事參軍專判。仍與長史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並無懸欠。至考滿日。遞相交割。請准常平義倉斛斗例。與減選。仍每月量支紙筆錢。若盜使官錢。及將借貸與人。並請准元敕。以贓論。如徵收欠折。及違限省條。並請量加懲殿。如缺司錄即請令選諸強幹官員專知。不得令假攝官權判。從之。

咸通四年六月。河南江淮等道分巡院。荊襄江西道分巡院。並宜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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