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緣兩館生員闕不多。請補者眾。今請一家不得用兩蔭。許隔二年收補。每用廕補人。請明置簿歷。具注所補人年名日月。用本司印。郎官押署。至補人數足後。給其告身。不在用限。太廟齋郎。准開元六年九月敕。取五品已上子孫。六品清資常參官子補充。郊社齋郎。用祖廕官階。並須五品以上。用父廕須六品以上常參官。及兩府司錄判司。詹事府丞。大理司直。并有五品階者。所補齋郎。皆用五保。其保請以六品已上清資官充。其一家不得周年保兩人。仍不得頻年用蔭。並請准兩館生例處分。敕旨。依奏。
祠部郎中
隋為祠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禋大夫。咸亨元年。復為祠部郎中。
祠部員外郎
延載元年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隸祠部。不須屬司賓。開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敕祠部。天下寺觀田。宜准法據僧尼道士合給數外。一切管收。給貧下欠田丁。其寺觀常住田。聽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過十頃。五十人已上。不得過七頃。五十人以下。不得過五頃。
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
膳部郎中
隋為膳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膳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膳部郎中。
膳部員外郎
主客郎中
隋為司蕃郎。皇朝為主客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蕃大夫。咸亨元年。復為主客郎中。
主客員外郎
景龍二年九月三日敕。應差冊立諸國使。並須選擇漢官。不得差蕃官去。
祠祭使
天寶六載十一月。度支郎中楊釗。充祠祭使。至德三載五月二十四日。中書侍郎王璵。兼知祠祭使。
兵部尚書
龍朔二年。改為司戎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兵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夏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兵部尚書。天寶十一載二月二十八日。改為武部尚書。至德二載二月五日。復為兵部尚書。
舊制。凡武舉。每歲孟冬。亦與計偕。有二科。一曰平試。二曰武舉。
開元十七年正月二十日敕。兵部兩銓。令史各與一第一人。簿帳共與一人。並准吏部銓史第一人官資注擬。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吏部選人請武選者。宜取強壯身材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堪統領者。其兵部選人。請文選者。宜取材堪治民。工於書判。並無負犯。十二月內定品奏聞。一送以後。並不在卻關之限。
廣明元年正月敕。入仕之門。兵部最濫。全無根本。頗壞紀綱。近者武官多轉入文官。依資除授。宜懲僭倖。以辨品流。今後武官不得輒入文官選改。內司不在此限。
兵部侍郎
總章二年四月二日。加一員。以李處繹為之。長壽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又加一員。以侯知一為之。通前三員。長安四年十二月三日。減一員。
長安二年正月十七日敕。天下諸州。宜教武藝。每年准明經進士貢舉例送。
開元二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所設武舉。以求材實。仕進之漸。期為根本。取舍之閒。尤宜審慎。比來所試。但委郎官。品位既卑。焉稱其事。自今以後。應武舉人等。宜令侍郎專知。
天寶元年十月十三日敕。自今以後。應試選舉人。長垛宜以十隻箭為限。並入第一院。與兩單上。八隻入第一院。兩隻入第二院。與一單上次上。十隻不出第三院。與單上。十隻不出第四院。與次上。餘依常式。
三載閏二月八日敕。習武入官。已經精簡。隨番更試事頗為煩。其武官。自今已後。因番試及過中書門下。宜停。
建中元年四月十七日。敕兵部闕送吏部武官。自今已後宜停。
貞元十四年九月敕。鄉貢武舉。并應百隻箭。及三十隻箭人等。今年宜權停。時諫議大夫田敦。因蒙召對。奏言。兵部武舉。每年常數百人。挾持弓矢。出入皇城閒。恐非所宜。上聞而矍然。故命停之。其實武舉者。每歲不過十人。時議惡敦虛辭。輒亂舊章。以圖稱旨。自是訖于貞元。更不復置。
元和三年五月。兵部奏。伏准貞元十四年九月敕。鄉貢舉人權停者。伏以取士之方。文武並用。舉選之制。國朝舊章。參調者既積資勞。入仕者必先貢舉。自經停廢。今已十年。別趨倖門。漸絕根本。典彝具在。可舉而行。其鄉貢舉恐須准式卻置。敕旨。依奏。
六年八月。中書門下奏。得兵部侍郎許孟容等狀。當司准六月二日。減省官員。及釐革三衛等應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員。京官七百六員。武官員數不多。俸錢比文官較少。又在中書門下兩省。御史臺。左右神策。及諸軍諸使。挾敕驅使。員闕至少。難議停省。並請仍舊。外官二十六萬二十三員。所管諸府。自折衝以下。總無料錢。例多闕乏。空有府額。其鎮戍官等。或有任者。不過數員。縱使停減。並無損益。伏請存舊例。六番三衛。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縱使分番當上。配役處多。移牒。勘會。須得詳請。續商量聞奏。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盜殺宰相武元衡。并傷議臣裴度。時淮夷逆命。兇威方熾。王師問罪。未有成功。言事者繼上章疏。請罷兵。及是盜賊竊發。人情愈惑。兵部侍郎許孟容。詣中書涕而言曰。昔漢廷有一汲黯耳。奸臣尚為寢謀。今主上英聖。朝廷未有過失。而狂賊敢爾無狀。寧謂國有人乎。然轉禍為福。此其時也。莫若上聞。起裴中丞為相。令主兵柄。大索賊黨。窮其奸源。後數日。度果為相。而下詔行誅。時謂孟容議論。有大臣風采。
太和五年三月。兵部奏。准四年五月起請節文。伏以三衛出入禁署子弟。期於恭恪。近日頑弊。皆非正身。諸司公言納資。訪聞亦不雇召。士庶假蔭。混雜縉紳。倖隙一開。奸濫紛入。其資三衛。並請停廢。敕旨。宜依。其他釐革三衛事條至多。故不具載。
大中五年十月。中書門下兩省奏。應赴兵部武選門官驅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選二年。得驅使官盧華等狀。稱各在省驅使。實緣長官辛苦。事力不濟。所以假此武官。若廢舊格。貧寒不逮。即須漸請停解。公事交見廢闕。敕旨。兩省御史臺人吏。前舊例不選數。許赴集。宜令依舊例放選。
兵部郎中
隋為兵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戎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兵部郎中。
兵部員外郎
本兩員。大足元年。更加一員。以趙履溫為之。
職方郎中
隋為職方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城大夫。咸亨元年。復為職方郎中。
職方員外郎
建中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請州圖每二年一送職方。今改至五年一造送。如州縣有創造。及山河改移。即不在五年之限。後復故。
駕部郎中
隋為駕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中。改司輿大夫。咸亨元年。復為駕部郎中。
駕部員外郎
庫部郎中
隋為庫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庫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庫部郎中。
庫部員外郎
開元十八年十月四日敕。衙內甲仗經行從者。三年一換。不經行從者。四年一換。非理欠損者。勒陪。
刑部尚書
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復為刑部尚書。光宅元年。改為秋官尚書。神龍元年。復為刑部尚書。天寶十一載。改為憲部尚書。至德二載。復為刑部尚書。
刑部侍郎
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員。以魏尚德為之。長安四年十二月四日。減一員。
元和十年。以御史中丞裴度。兼刑部侍郎。時度宣慰淮西迴。所言軍機。多合上旨。故以兼官寵之。自徵兵討淮西。凡十餘鎮之兵。皆環於申蔡。未立戰功。裴度使還。且令與諸朝賢詳議。乃入奏曰。臣觀諸將。唯李光顏見義能勇。必能立功。果首敗賊於時曲。上尤賞之。
寶歷元年四月。宣中書。以諫議大夫劉栖楚為刑部侍郎。丞郎宣授。自栖楚始也。
刑部郎中
隋為憲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改刑部。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刑部郎中。
刑部員外郎
貞元十二年五月。信州刺史姚驥。舉奏員外司馬盧南史贓犯。鞫按南史准例配得直典一人。每月請紙筆錢一千文。南史以官閒冗無職事。放典令歸。納其紙筆直。前後五年。計贓六十萬貫。又云。南史私買鉛燒黃丹。是日。令監察御史鄭楚相。刑部員外郎裴澥。大理寺評事陳正儀。充三司同往覆按之。將行。並召對於延英。上謂曰。卿等必須詳審推按。無令漏罪銜冤。三人將退。澥獨留奏曰。臣仔細詳覽姚驥奏狀。只如所按。南史取直典紙筆。計贓六十餘萬貫文。雖公法有違。既非巨蠹。或可務恕。上曰。此事亦應甚有。但未知燒鉛事如何。澥曰。燒鉛為黃丹。格令不禁。姚驥所奏。准天寶十載敕。鉛銅錫並不許私家買賣貿易。蓋防私鑄錢。本文亦不言不許燒黃丹。然南史違敕買鉛。不得無罪。伏以陛下自登寶位。及天寶大歷以來。未曾降三司使至江南。今忽緣此小事。差三司使。損耗州縣。亦恐遠處聞之。各懷憂懼。臣聞開元中。張九齡為五嶺按察使。有錄事參軍告其非法。朝廷唯令大理評事往按。近大歷中。鄂岳觀察使吳仲孺。與轉運使判官劉長卿紛競。仲孺奏長卿犯贓三千萬貫。時監察御史苗丕就推。今姚驥所奏。事既無多。臣若堪任此行。即請獨往。恐不要令三司盡行。上曰。卿言是也。可召楚相等兩人來。及入。並賜坐。上謂曰。朕懵於理道。處事未精。適裴澥所奏。深協事宜。亦不用三人總去。著一人往按問即得。卿可宣付宰臣。
太和五年四月。敕鹽鐵判官守尚書刑部郎中李石。宜守本官。自今已後。刑部郎中。諸司諸使。更不得奏請充職。
都官郎中
隋為都官郎。置二人。皇朝因之。置一人。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僕大夫。咸亨元年。復為都官郎中。
都官員外郎
比部郎中
隋為比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計大夫。咸亨元年。復為比部郎中。
比部員外郎
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狀稱。天下諸州及軍府赴句帳等格。每日諸色句徵。令所由長官錄事參軍。本判官。據案狀子細句會。其一年句獲數。及句當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餘盡三月到盡。省司檢勘。續下州知。都至六月內結。數關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旨下之後。限當年十二月三日內納足者。諸軍支使亦准此。又准大歷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諸州府請委當道觀察判官一人。每年專按覆訖。准限比部者。自去年以來。諸州多有不到。今請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觀察使計會句當。發遣申省。庶皆齊一。法得必行。敕旨。依奏。
貞元八年閏十二月十七日。尚書右丞盧邁奏。伏詳比部所句諸州。不更句諸縣。唯京兆府河南府。既句府並句縣。伏以縣司文案。既已申府。府縣並句。事恐重煩。其京兆府河南府。請同諸州。不句縣案。敕旨。依。
十一年正月制。令比部復舊敕句京兆留府稅租。
長慶元年六月。比部奏。准制。諸道年終句帳。宜依承前敕例。如聞近日刺史留州數內。妄有減削。非理破使者。委觀察使風聞按舉。必重加科貶。以誡削減者。其諸州府。仍請各委錄事參軍。每年據留州定額錢物數。破使去處。及支使外餘剩見在錢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帳。依格限申比部。准常限。每限五月三十日都結奏。旨下之後。更送戶部。若違限及隱漏不申。錄事參軍及本判官。並牒吏部使闕。敕旨。宜從。
太和四年九月。比部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州府兩稅。占留支用有定額。其殘欠羨餘錢物。並合明立條件。散下諸州府者。伏以德澤宏深。優裕郡國。申明舊敕。曉示新規。使其政有準繩。法無差繆。實天下幸甚。又諸州應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須創制添換。又當州或屬將校所由。有巡檢非違。追捕盜賊。須行賞勸。合給程糧者。又當州或百姓貧窮。納稅不逮。須矜放要添貨額者。又當州遇年穀豐熟。要收糴貯。備以防災歉者。敕旨。宜依。
司部郎中
隋為司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司門大夫。咸亨元年。復為郎中。
司部員外郎
開元二年閏二月十日。敕諸司進狀奏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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