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六十

作者: 王溥8,024】字 目 录

正官資望亦齊。舊制。庶僕五分減一。其職有六。奏彈三司。西推。東推。贓贖。理匭。凡三司理匭。則與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朝堂受表。臺中唯有四職。謂知雜公廨。彈事謂之推彈。廨雜今知雜侍御史。多兼省官以為之。

武德四年。李素立為監察御史。丁憂。高祖令所司奪情。授一七品清要官。所司擬雍州司錄參軍。上曰。此官要而不清。又擬秘書郎。上曰。此官清而不要。遂授侍御史。

貞元六年。竇群入拜侍御史。有人誣告故尚父子儀嬖人張氏宅中有寶玉者。張氏兄弟。又與尚父家子孫相告訴。詔促其獄。群上奏言。張氏以子儀在時分財。子弟不合爭奪。然張氏宅與親仁宅。皆子儀家事。子儀素有大勳。伏望陛下特赦而勿問。使私自退省。上從之。時人稱其知大體也。

十二年六月。侍御史竇群奏。常參官假滿。惟三品官至王府傅已上。即於正衙參假。其餘不在此限。臣伏見諸司官。或位列通班。職居要劇。其左右丞。諸司侍郎。御史中丞。給事中。中書舍人。並是四品五品清要官。不在參假例。或彌旬曠廢。皆不上聞。或未滿一日。例不舉奏。臣今請尚書省四品官。御史臺五品官。中書門下五品官。請假。並同三品例參假。曠廢必知。勤惰無隱。臣職當彈舉。輒陳事宜。敕旨。依奏。

太和三年。華州刺史宇文鼎。戶部員外郎盧允中。坐贓。文宗怒。將殺之。侍御史盧宏貞奏曰。鼎為近輔刺史。以贓污聞。死固恆典。但取受之首。罪在允中。監司之責。鼎當連坐。帝然之。減鼎三等。

殿中侍御史

隋末不置。武德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置四員。貞觀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大夫李乾祐。奏增兩員。以李文禮張敬一為之。文明元年。又制殿中裏行。以楊啟王侍徵為之。準吏部式。以三員為定額。監倉庫本是察院職務。近移入院。第一人監倉。第二人監庫。

龍朔三年五月。雍州司戶參軍韋絢。除殿中侍御史。或以為非遷。中書侍郎上官儀聞而笑曰。此田舍翁議論。殿中侍御史赤墀下供奉。接武夔龍。簉羽鵷鷺。奈何以雍州判佐相比。以為清議。

貞元十年四月敕。準六典。殿中侍御史。凡兩京城內。分知左右巡察。其不法之事。謂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訛宿宵。蒲博盜竊。獄訟冤濫。諸州綱典貿易。賦斂違法。如此之類。方合奏聞。比者因循。務求細事。既甚煩碎。頗失大猷。宜令自今以後。據六典合舉之事。所司有隱蔽者。即具狀奏聞。其餘常務。不須更聞。

太和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固言奏。監太倉殿中侍御史一人。監左藏庫殿中侍御史一人。臺中舊例。取殿中侍御史從上第一人充監大倉使。第二人充監左藏庫使。又各領制獄。伏緣推事。皆有程限。所監遂不專精。往往空行文牒。不到倉庫。動經累月。莫審盈虛。遂使錢穀之司。狡吏得計。至於出入。多有隱欺。臣今商量。監倉御史。若當出納之時。所推制獄稍大者。許五日一入倉。如非大獄。許三日入倉。如不是出納之時。則許一月兩入倉檢校。其左藏庫公事。尋常繁鬧。監庫御史所推制獄。大者亦許五日一入庫。如無大獄。常許一旬內計會。取三日入庫句當。庶使當司公事。稍振綱條。錢穀所由。亦知警懼。敕旨。依奏。

監察御史

武德初。因隋舊制。置八員。貞觀二年二月九日。御史大夫李乾祐。奏加兩員。以李義琛韋務靜為之。龍朔元年八月。忻州定襄縣尉王本立。為監察御史。裏行之名始於此。六典又云。裏行始於馬周。未知孰是。初皆帶本官。祿俸於本官請。如未即真。有故停。即以本官赴選。文明元年。自王賓以後。不復更銜本官。且以裏行為名。至今不改。天后時。又有臺使八人。俸亦於本官請。餘並同監察。時人呼為六指。吏部式。監察裏行及試。以七員為定額。開元初。又置裏行使。無員數。監察御史職知朝堂。正門無籍。非因奏事。不得入至殿庭。在栖鳳閣南。望殿中侍御史以從觀象門出。若從天降。至開元七年三月。敕並令隨仗入閣。西監察院。即今中丞東廨是也。中丞裴寬。因修廨宇。遂移監察院於十道使院置之。舊院遂為中丞廨宇。

杜易簡御史臺雜注云。監察御史。自永徽以後。多是敕授。雖有吏部注擬。門下過覆。大半不成。至龍朔中。李義府掌選。寵任既崇。始注得御史。李義府敗。無吏部注者。員外左右通事舍人等亦然。

蘇氏駮曰。員外郎御史。并供奉官。進名敕授。是開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杜易簡著雜注以後。猶四十年為吏曹注擬矣。

興元二年十月四日敕。監察御史六人。承前所定。皆是從下次。舊例。從下又合出使。若一人出使。兼有故。則六察御史遞相移改。今請令監察從上第一人察吏部禮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戶部刑部。每年終。議其殿最。

貞元二年五月。御史中丞竇參奏。得監察御史鄭襄狀。準六典。應郊廟祀祭。皆御史監之。蓋職在省其器服。閱其牲牢。有不修敬。則舉劾聞奏。主者嚴薦獻。交神明。監者舉過繆。糾闕誤。所務不同。準式。齋官有故。許通融行事。公事數人。可得通攝。其監察御史。唯有一人。舊例有故便闕者。伏以祀事肅恭。國家大典。苟無糾察。恐虧慎重。卻請以後。監察御史誓戒後。有假及改轉者。許續差御史。令沐浴潔服往。即冀官次有常。禮物嚴備。從之。

四年八月。檢校司徒兼太子太保李勉薨。至德初。從靈武拜監察御史。屬朝廷用武。勳臣背闕而坐。勉舉劾不敬。拘之。肅宗特原之。而謂左右曰。吾有李勉。始知朝廷之尊矣。

十一年二月。黔中監察御史崔穆。為部人告贓二十七萬貫。及他犯。遣監察御史李直方往黔州覆按。近事。雨晦無對見者。是日雨止。上重至延英。召見直方遣焉。

十九年十二月。監察御史崔薳笞四十。配流崖州。初。建中元年。敕京城諸軍諸使。及府縣。季終命御史分曹巡按繫囚。省其冤濫以聞。近年以北軍職在禁密。但移牒而已。御史未嘗至。薳在官近。不諳故事。至右神策軍云。奉制巡按。軍使等以為持有制命。頗驚愕。軍中遽奏之。上發怒。故有此命。

元和四年五月。御史臺奏。準舊例。監察御史從下第六人。各察尚書省一司。又準興元元年十月敕。令監察御史從上第一人。察吏部禮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戶部刑部。伏以監察第一第二人。已充監察御史及館驛等使。新人出使外。並無職掌。無以觀其能否。今請守舊制。以新人分察。從之。

太和二年。郊廟告祭。差攝三公行事。多以雜品。監察御史柳璟監祭。奏曰。準開元二十三年敕。宗廟大祀。宜差左右丞相。嗣王。特進。少保。少傅。尚書。賓客。御史大夫。又準二十五年敕。太廟五享。差丞相師傅。尚書嗣郡王通攝。餘司不在差限。又元和四年。敕太廟告祭攝官。太尉以宰相充。其攝司徒司空。以僕射尚書。師傅充。餘司不在差限。比來吏部因循。不守前後敕文。用人稍輕。請自今年冬季。敕吏部準開元元和敕例差官。從之。

八年九月。御史臺奏。當司應六察官。伏準元和四年五月二十日敕。監察御史六人。分察尚書省。從下一人察吏部。其次察兵部省。伏以監察在臺。職當使役。或有出入推按。例合差遣新人。每因一人奉使。須數員轉職。既頻移易。使致因循。舉察之務。難得精審。今請除監察館驛兩處以次人。便專察吏部。其下便依次轉差。所冀察務有常。公事知守。敕旨。依奏。

開成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監察太倉左藏庫御史。請於新入庶臺察中。擇精強幹用兩人。分監倉庫。全放朝謁。每月除本官俸錢外。別給見錢三十千。隔日早入。敕旨。依奏。

大中四年九月十六日。御史臺奏。准舊例。京兆府准敕科決囚徒。合差監察御史一人到府門監決。御史未至。其囚已至科決處。縱有冤屈。披訴不及。今後請許令御史到府引問。如囚不稱冤。然後許行決。其河南府准此。諸州有死囚。仍委長官差官監決。並先引問。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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