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六十六

作者: 王溥8,803】字 目 录

不正。並請改之。上疏曰。禮記王制曰。天子學曰辟雍。五經通義云。辟雍。養老教學之所也。以形制言之。雍。壅也。辟。璧也。言壅水環之圜如璧形。以義理言之。辟。明也。雍。和也。言以禮樂明和天下。禮記亦謂之澤宮。射義云。天子將祭。必先習射于澤宮。故前代文士。亦呼為璧池。亦曰璧沼。亦謂之學省。後漢光武立明堂辟雍靈臺。謂之三雍。至明帝。躬行養老于其中。晉武帝亦作明堂辟雍靈臺。親臨辟雍。行鄉飲酒之禮。又別立國子學。以殊士庶。永嘉南遷。唯有國子學。不立辟雍。北齊立國子寺。隋初亦然。至煬帝大業十三年。改為國子監。今國家富有四海。聲名文物之盛。唯辟雍獨闕。伏請改國子監為辟雍省。又以祭酒之職。非學官所宜。按周禮師氏。掌以美詔王。敢請改祭酒為大師氏。位正三品。又司業者。義在禮記云。樂正司業。正。長也。言樂官之長。司主此業。爾雅云。大板謂之業。按詩周頌。設業設虡。崇牙樹羽。則業是懸鐘磬之虡也。今太學既不教樂。于義則無所取。請改司業一為左師。一為右師。位正四品。又以五經六籍。古先哲王致治之式也。國家創業。取士之法。立明經。發微言于眾學。釋回增美。選賢與能。自艱難以來。取人頗異。考試不求于文藝。及第先取于帖經。遂使顓門業廢。請益無從。師資禮虧。傳授義絕。今請以禮記左傳春秋為大經。周禮儀禮毛詩為中經。尚書周易為小經。各置博士一員。其公羊穀梁。文疏既少。請共准一中經。通置博士一員。所擇博士。兼通孝經論語。依憑章疏。講解分明。注引旁通。問十得九。兼德行純潔。文辭雅正。儀刑規範。可為師表者。令四品以上。各舉所知。在外者給驛。年七十已上者。備禮徵聘。其國子太學。四門三館。各立五經博士。品秩上下。生徒之數。各有等差。舊博士助教直講直經。及律館算館書館助教。請皆罷省。其教授之法。學生至監。謁同業師。其所贄脩一束。清酒一壺。衫布一段。其色隨師所服。師出中門。延入與坐。割脩酌酒。三爵而止。乃發篋出經。摳衣前請。師為依經辨理。舉一隅。然後就室。每朝晡二時。居講堂說釋道義。發明大體。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示以孝悌睦友之義。旬省月試。時考歲貢。以生徒及第多者為博士考課上下。疏奏不從。

元和元年正月敕。自今以後。國子祭酒司業。及學官。並須取有德望學識人充。四月。國子祭酒馮伉奏。應解學生等。國家崇儒。本于勤學。既居庠序。宜在交脩。其有藝業不勤。遊處非類。樗蒱六博。酗酒喧爭。凌慢有司。不脩法度有一于此。並請解退。又有文章帖義。不及格限。頻經五年。不堪申送者。亦請解退。其禮部所補生。到日。亦請准格帖試。然後給廚役。每日一度。試經一年。等第不進者。停廚。庶以上功。示其激勸。又准格。九年不及第者。即出監。聞比來多改名卻入。起今以後。如有此類。請退送法司。准式科處。敕旨。依奏。

二年八月。國子監奏。准敕。今月二十四日。諸州府鄉貢明經進士見訖。宜令就國子學官講論。質定疑義。仍令百寮觀禮者。伏恐學官職位稍卑。未足飾揚盛事。伏請選擇常參官。有儒學者三兩人。與學官同為講說。庶得聖朝大典。輝映古今。於是命兵部郎中蔣武。考功員外郎劉伯芻。著作郎李蕃。太常博士朱穎。郯王府諮議章廷珪。同赴國子監論講。

其年十二月。國子監奏。兩京諸館學生。總六百五十員。請每館定額如後。兩監學生。總五百五十員。國子館八十員。太學館七十員。四門館三百員。廣文館六十員。律館二十員。書館十員。算館十員。又奏。伏見天寶以前。各館學生。其數至多。並有員額。至永泰後。西監置五百五十員。東監近置一百員。未定每館員額。今謹具定額如後。伏請下禮部。准額補置。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敕。東都國子監。量置學生一百員。國子館十五員。太學館十五員。四門館五十員。廣文館十員。律館十員。書館三員。算館二員。

十三年十一月。祭酒鄭餘慶。以太學荒墜日久。生徒不振。遂請率文官俸祿。脩廣兩京國子監。時論美之。

十四年十二月。鄭餘慶又奏。京見任文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並外使兼京正員官。每月所請料錢。請每貫抽一十文。以充國子監脩造文宣王廟。及諸屋宇。并脩理經壁。監中公廨雜用。有餘。添充本錢。及諸色。隨便宜處置。敕旨。宜依。

長慶二年閏十月。祭酒韋乾度奏。當監四館學生。每年有及第闕員。其四方有請補學生人。並不曾先於監司陳狀。便自投名禮部。計會補署。監司因循日久。官吏都不檢舉。但准禮部關牒收管。有乖大學引進之路。臣忝守官。請起今已後。應四館有闕。其每年請補學生者。須先經監司陳狀。請替某人闕。監司則先考試通畢。然後具姓名申禮部。仍稱堪充學生。如無監司解申。請不在收管之限。舊例。每給付廚房。動多喧競。請起今已後。當監進士明經等。待補署畢。關牒到監司。則重考試。其進士等若重試及格。當日便給廚房。其明經等考試及格後。待經監司牒送。則給廚房。庶息喧爭。當監四館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便將本任房轉與親故。其合得房學生。則無房可給。請起今已後。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仰館子先通收納房。待有新補學生公試畢後。便給令居住。當監承前並無專知館博士。請起今已後。每館眾定一人知館事。如生徒無故喧競者。仰館子與業長。通狀領過。知館博士則准監司條流處分。其中事有過誤。眾可容恕。監司自議科決。自有悖慢師長。強暴鬥打。請牒府縣錮身。遞送鄉貫。敕旨。宜依。

太和五年十二月。國子祭酒裴通奏。當司所授丞簿。及諸館博士助教直講等。謹按六典云。丞掌判監事。凡六學生每歲月業成。上於監者。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明經帖經。口試策經義。進士帖一中經。試雜文。策時務。徵故事。注云。其試法皆依考功口試。明經帖限通八以上。明法等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檢。凡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無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違程限。及作樂雜戲者。亦同。唯彈琴習射不禁。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授一經。必令終講。所講未終。不得改業。諸博士助教。皆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為考課等級。應補當司諸學生等。按學令云。諸生先讀經文通熟。然後授文講義。每旬放一日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每千言。內試一帖。帖三言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通二為及第。通一及不全通者。酌量決罰。謹具當司官吏。及學生令典條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奏。敕旨。宜依。

七年八月。國子監起請。准今月九日德音節文。令監司於諸道搜訪名儒。置五經博士一人者伏以勸學專門。復古之制。博採儒術。以備國庠。作事之初。須有獎進。伏請五經博士。秩比國子博士。今左氏春秋禮記周易尚書毛詩為五經。若論語爾雅孝經等。編簡既少。不可特立學官。便請依舊附入中經。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敕於國子監講論堂兩廊。創立石壁九經。并孝經論語爾雅。共一百五十九卷。字樣四十卷。

開成元年。宰相兼國子祭酒鄭覃奏。請置五經博士各一人。緣無祿俸。請依王府官例給祿粟。從之。

二年八月。國子監奏。得覆定石經字體官翰林待詔唐元度狀。伏准太和七年二月五日敕。覆九經字體者。今所詳覆。多依司業張參五經字為准。其舊字樣。歲月將久。畫點參差。傳寫相承。漸致乖誤。今並依字書與較勘。同商較是非。取其適中。纂錄為新加九經字樣一卷。請附於五經樣之末。用證繆誤。敕旨。依奏。

四年二月。中書門下奏。伏以朝廷興復古制。置五經博士。以獎顓門之學。為訓冑之資。必在得人。不限官次。今定為五品俸入。四方有經術相當。而秩卑身賤者。不可以超授。有官重而通詩達禮者。不可以退資。從今已後。並請敕本色人中選擇。據資除授。令兼博士。其見任博士。且仍舊。敕旨。宜依。

大中五年十一月。國子祭酒馮審奏。孔子廟堂碑。是太宗皇帝建立。睿宗皇帝書額。備稱唐德。具贊鴻猷。染翰顯然。貞石斯在。洎武后權政。國號僭竊。於篆額中閒。謬加大周兩字。今豈可尚存偽號。以紊清朝。疑誤將來。流傳僭謬。其大周兩字。伏望天恩。許令琢去。謹錄奏聞。敕旨。馮審所請刊正訛文。頗協事體。宜依。

廣文館

天寶九載七月十三日置。領國子監進士業者。博士助教各一人。品秩同太學。以鄭虔為博士。至今呼鄭虔為鄭廣文。

書算學。 貞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置。隸國子學。

律學。 顯慶元年十二月十九日。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奏置。令習李淳風等注釋五曹孫子等十部算經。為分二十卷行用。

顯慶三年九月四日。詔以書算學業明經。事唯小道。各擅專門。有乖故實。並令省廢。至龍朔二年五月十七日。復置律學書算學官一員。三年二月十日。書學隸蘭臺。算學隸祕書局。律學隸詳刑寺。

軍器監

武德元年置。貞觀元年三月十日廢。併入少府監。開元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軍器使為監。領弩甲二坊。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罷。隸入少府監。為甲弩坊。加少監一員以統之。天寶六載五月二十八日。復置。

乾元元年六月十三日。又廢置使。其監已下並停。

西京軍器庫

開元十一年五月五日置。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廢。依舊為甲坊。

乾元元年六月。敕軍器監改為軍器使。大使一員。副使二員。判官二員。其使以內官為之。

貞元四年二月。自武德東門築垣。約在藏庫之北。屬於宮城東垣。於是武庫遂廢。其軍式器械。隸於軍器使。

都水監

武德八年置都水署。隸將作監。貞觀六年八月六日。置監。罷將作監。龍朔二年。改為司津監。咸亨元年。復為都水監。光宅元年二月。改為水衡監。神龍元年。復為都水監。

使者。 武德初。為都水令。貞觀六年。改為使者。龍朔二年。改為監。咸亨元年。改為使者。光宅元年。改為都水府。神龍元年。改為使者。

諸津。 在京兆河南府界者。隸都水監。外州者。隸當界州縣。

大歷六年十一月三日敕。應祠祭乾魚鮍。宜令都水監依樣每年起十月造掌。隨祭供用。其醢魚肉。據用數依限送光祿寺令供造。

宮苑監

武德九年七月十九日。置洛陽宮監。顯慶二年十二月十日廢洛陽總監。改青城宮監為東都苑北面監。明德宮監為東都苑南面監。洛陽宮農圃監為東都苑東面監。食貨監為東都苑西面監。

天寶十載八月二十七日。敕。白獸。日華。叡武。南辟仗等門。宜令宮苑通管捉。

西京苑總監

永淳元年五月十日。置東都監。管諸圃苑。未置已前。隸司農寺。

先天元年十月十日敕。總監每年支雜物。到。其抄數於本門進。若宮內所須。別索供訖。每月終。宜令監司具破用數進。

開元七年七月十一日敕。總監破用錢物。一事已上。須南衙勾當。宜令總監自勾。每月進一本歷來。內自勾勘。

寶歷二年十二月敕。總監職掌官員。並宜停廢一百二十四人。先屬諸軍。各歸本司。餘七百三人。勒納牒身。放歸本管。

開成五年四月敕。總監宜令內官司管。仍別置使。其總監及丞簿共四員。宜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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