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六十七

作者: 王溥9,947】字 目 录

錢未盡輸。昱不可得。上嘉其意。乃許之。自此豪右斂跡。

十三年正月。京兆少尹知府事崔元略奏。諸司諸軍諸使。追府縣人吏所由。及百姓等。比來府縣除賊盜外。所有推勘公事相關者。皆行公牒。近日多不行文牒。率自擒捉。禁繫之後。府縣方知。其中人吏所由。亦有姦猾。為無憑據。妄生推枉。又難辨明。其百姓等聽被追捕。緣無公牒。多加恐動。致有逃匿。今後望降敕旨。應請諸軍諸使要追府縣人吏百姓等。非盜賊外。並令行移文牒。所冀官曹免相侵擾。從之。

長慶元年七月敕節文。京兆府百姓屬諸軍諸使者。宜令具挾名。敕下。一戶之內。除已屬諸軍諸使。其餘及父兄子弟。據令式。年幾合入色役者。明立簿籍。同百姓例差遣。

二年閏十月。中書門下奏。伏以所立隄防。止緣權要。今一概防閑。事誠太過。今後請應宰臣。左右僕射。御史大夫。中丞。給事舍人。左右丞。諸司尚書。侍郎。度支。與鹽鐵使在城者。并諸王駙馬期周以上親并女婿外甥。請准前後敕。不得在京兆府判司次。畿令赤縣簿尉。其餘官不在此限。從之。

三年四月敕。京兆尹兼御史大夫韓愈。特放臺參。以後不得為例。時議以為憲司之臨府縣。著自甲令。苟害於理。自當革之。暫便一人。不得為例。深非立制垂久之道也。

開成二年。崔珙為京兆尹。京畿旱。奏滻水入內者。十分請減九分。賜貧民溉田。從之。

三年正月。盜發親仁里。欲殺宰相李石。其賊出於禁軍。珙捕之不獲。坐奪俸。

會昌三年五月。京兆府奏。兩坊市閒行不事家業。黥刺身上。屠宰豬狗。酗酒鬥打。及僦構關節。下脫錢物。摴蒱賭錢人等。伏乞今後如有犯者。許臣追捉。若是百姓。當時處置。如屬諸軍諸使禁司。奏聞。從之。

大中三年九月。中書門下奏。京兆府判司。及兩縣簿尉帶諸司職事。伏以列官分職。各有司存。苟或侵踰。則乖彝憲。近日判府司及兩縣簿尉。多繫諸司職掌。遂使額外假稱。一人兼判數曹。易為因循。難以責辦。臣等商量。自今以後。諸司職掌。改集賢館宏文館。並不得帶府判司及兩縣簿尉。集賢館宏文館。仍每司不得過一員。見在諸司充職者。請勒歸本司。敕旨。依奏。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4 下一页 末页 共4页/8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