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困齊民。所罪並歸舉主。敕旨。卿等所條流。廉問牧宰等。實繫生靈之慘舒。化源之切務。並依所奏。
大中九年二月。除醴泉縣令李君奭為懷州刺史。非常例也。初。上校獵渭上。見近縣父老於村寺設齋。為君奭祈福。恐秩滿受代。上異之。踰年。宰相以懷州缺刺史上聞。御筆除之。
都督刺史已下雜錄
武德元年六月七日。諸州總管加號使持節。刺史加號持節。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督府及上州。各置執刀五十人。中州下州。各置十人。令於衙內祗承都督刺史。至貞元元年廢。從福建觀察使王雍奏也。
咸亨五年九月敕。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見執魚契者。中間選改。須有分付。其有選改無三官者。且留知州事。待攝官及三官內一人至任。依常。
垂拱元年七月。諸州置錄事。
二年正月。諸州都督刺史。宜准京官帶魚袋。
三年二月。上州置市令。
先天二年敕。河北諸州。加團練兵馬。本州刺史押當。
其年七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後。都督刺史。每欲赴任。皆引面辭。朕當親與疇咨。用觀方略。至任之後。宜待四考滿。隨事褒貶。與之改轉。
開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都督刺史都護。每欲赴任。皆引面辭訖。側門取候進止。
八年二月十二日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緋魚袋。
十七年二月敕。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員。缺非安穩者。所授官在任。經一考已上。宜量與改轉。
乾元元年六月六日敕。今冬入考刺史。自今已後。並宜停。至大歷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諸州刺史上佐。並許每年入計。至七月四日敕。宜起十五年已後。已依常式。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各委本州。定上佐入考。
寶應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後。改轉刺史。三年為限。縣令四年為限。至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後。刺史縣令。未經三考。不得改移。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自今已後。刺史縣令。以四考為滿。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諸府刺史。都護。大都督府長史有犯者。自今已後。降魚書停務訖。然後推勘聞奏。如未降魚書。不在推限。至大歷十二年五月十日敕。諸州刺史替代。及別追。皆降魚書。然後離任。無事不得輒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闕。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知州事。至貞元三年十月敕。刺史停務。則降魚書。先是。此制自廣德已後。多不施行。又節將怙權。刺史悉由其令。魚書皆廢。至是。漳州刺史張遜。坐事將鞫之。有司請舉舊制也。
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自今已後。刺史不得輒離本界。如是緣司使。任以文牒計會。應緣州事巨細。聽聞奏。如刺史闕上佐。當日聞奏。并牒報中書門下省。
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長史。請立德政碑。並須去任後申請。仍須有灼然事蹟。乃許奏成。若無故在任申請者。刺史縣令。委本道觀察使勘問。
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絳進則天太后刪定兆人本業記三卷。宜令諸州刺史寫本。散配鄉村。
別駕
武德元年六月。置別駕。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五日。改別駕為長史。上元二年十月十日。又置別駕。其長史如故。上州從四品。中州五品。下州從五品。止以諸王子為之。至永隆元年又廢。至永淳元年七月八日。復置別駕官。至景雲元年。始用庶姓為之。至開元六年二月十二日敕。舊例。別駕皆是諸親。近年已來。頗多諸色。先授者未能頓輟。已後者自循舊章。去冬。有因計入朝。不可更令卻往。宜並量材敘用。至天寶八載八月二十六日敕。諸郡各置三官。別駕不煩更置。政存省要。豈在多員。其別駕隨缺便停。下州置長史一員。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其別駕依卻置。六年四月敕。別駕錄事參軍有犯贓者。禁身推問。疾患者。准式不稱所職者。戶口流散者。並委本處聞奏。其贓犯者。禁身推問。疾患者。准式解所職。老耄暗弱。才不稱職者。量資考改與員外官。
大歷十四年六月赦文。諸州刺史上佐。自今已後。准入計。
建中元年正月十九日。諸州府五品已上正員內。上佐宜四考滿停。左降官不在限。
太和元年正月。宰相韋處厚奏。請復置六雄十望十緊三十四州別駕。先是。貞元中。宰相齊抗奏減冗員。罷諸州別駕。其京百司。合入別駕。多處之朝列。及元和已後。兩河用兵。偏裨立功者。率以儲寀王官雜補之。處厚乃復請置別駕以處焉。
七年八月九日敕。諸王等今後相次出閣。且授緊望已上州刺史上佐。
開成三年十二月敕。今後諸道節度團練防禦等使。不得更奏大將元巡內上佐官。
大中四年六月敕。光州比是中州。停廢司馬員額。今以升為上州。宜令卻置司馬。
判司
景雲三年八月二日敕。諸州置司田參軍一員。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廢。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又置。并置田正三人。
開元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參軍一員。階品俸料一事已上。同軍家判司。專知營田。
乾元二年四月十四日敕文。錄事參軍。自今已後。宜升判司一秩。
大歷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諸州府學博士。改為文學。品秩同參軍。位在參軍上。
縣令
武德元年六月八日。大興長安二縣令。改為正五品。雍州諸縣令。為從五品。至天寶元年六月九日敕。長安萬年縣令。授任京劇。職在養人。有不躬親。甚妨緝理。況道路遙遠。往來淹滯時日。百姓披陳。未免停止。至於疏決。固在及時。自今已後。專令在縣理事。每五日聽一入朝。開元四年十一月敕。撫字之道。在於縣令。不許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選補。皆不就此官。若不優矜。何由獎勸。其縣令在任。戶口增益。界內豐稔。清勤著稱。賦役均平者。先與上考。不在當州考額之限。
二十八年六月。淮南道採訪使李知柔奏。縣令考滿。准格交付戶口食糧。臣近巡按諸州。多有考秩向終。替人未到。請假便去。望每至考滿年。州司不得給假。如有先請假未還。考滿者。勒到百日內卻赴任。准格交戶口食糧。違者量殿三數選。敕旨。依奏。諸道亦宜准此。
二十九年七月敕。天下諸州縣望鄉。上縣不得過二十人。中縣不得過十五人。下縣不得過十人。仍委採訪使與州縣長官相知選。申中書門下。
天寶九載三月十二日敕。親民之官。莫過於縣令。比來選司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是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自今已後。郎官御史。先於縣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績者取。仍永為常式。
其載十二月敕。郡縣官寮。共為貨殖。竟交互放債侵人。互為徵收。割剝黎庶。自今已後。更有此色。并追人影認一匹以上。其放債官先解見任。物仍納官。有賸利者。准法處分。
上元元年正月敕。丞簿等有犯贓私。連坐縣令。其罪減所犯官一等。便遞相管轄。不敢為非。
乾元元年三月五日敕。縣令錄事參軍。自今已後。選司所擬。宜准故事。過中書門下。更審詳擇。仍永為常式。
廣德二年六月敕。諸州府錄事參軍。及縣令。其有帶職兼官判試權知檢校等官者。自今已後。吏部不在用缺之限。
永泰元年正月敕。諸州府縣。今後有才不稱職。及犯贓私。即任本使及州府奏人請替。餘並不在奏請其所許奏人。仍須灼然公清。曾經驅使者。課效資歷當者。兼具歷任申授年月。并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
建中元年六月。中書門下省奏。錄事參軍縣令。三考無上考。兩任共經五考以上。無三上考。及不帶清白陟狀者。並請不重注令錄。敕旨。依奏。
貞元二年二月。京兆尹鮑防奏狀。准廣德二年敕。中書門下及兩省官五品已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正員三品已上官。諸王駙馬等周親已上親。及女婿外甥等。自今已後。不得任京兆府判司。及畿縣令。兩京縣丞簿尉等者。今咸陽縣令賈全。是臣親外甥。恐須停罷。詔曰。功勞近臣。至親子弟。既處繁劇。或招過犯。寬容則撓法。恥責則虧恩。不令守官。誠為至當。賈全等十人。昨緣畿內凋殘。親自選擇。事非常制。不合避嫌。
四年正月敕文。戶口增加。刺史加階。縣令減選。優與處分。諸色中有清白政術。堪任刺史縣令者。常參官各舉所知。朕當親自策試。
其年十月。上召京兆府諸縣令對於延英殿。以人之疾苦。具慰誨之。各賜衣一襲。
八年八月敕。薦官今年新授縣令。宜准前後敕例。待人計日成四考後赴上。
元和二年正月敕。江淮大縣。每歲據闕。委三省御史臺諸司長官。節度觀察使。各舉堪任縣令。不限選數。並許赴集臺司。省官及刺史赤縣令有闕。先於縣令中揀擇。如有能否。與元舉人同賞罰。
三年三月。吏部奏。應授三千里外縣。替年終缺人等。准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敕。量抽三千里外縣令。至元和三年終計日成四考闕。其新授三千里外縣令等。合用待舊人成四考後。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請准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其新授三千里外官人。請從甲下後。不計程限。但至十二月內赴上。如出十二月內。即違程例處分。如授替人續有故事。便請放授官人上。上不必待至十二月。仍請自今已後。每年若有替年終缺人。亦請准此。敕旨。依奏。
其年四月敕。元和三年敕書。所舉縣令。皆直言其事。不得妄有文飾。吏部舉其事狀。隨事檢勘者。令主司略勘資歷。未究人材。自今已後。宜委吏部精加考覈。必使詳實。不得同早選人例酧官。所冀舉不妄施。官無虛授。仍令四時注擬。其觀察使刺史所舉人。不得授以本州府縣令。到任後。有罪犯。其所舉主。准前敕貶罰。
四年正月。中書門下奏。伏准元和二年制書。舉薦縣令等前後敕文非一。有司難於遵守。今請中外所舉縣令。並隨表狀。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選人例。分入三銓注擬。平選人中。有資序事跡人才。與前舉縣令相類。即先注擬。時集望停。從之。
六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准建中元年敕。每年授官人。令舉自代狀者。又臣聞周之群寮。委於冢宰。漢之多士。辟於有司。故凡稱大僚。皆得盡善。陛下念黎元之困。設令長之科。群僚舉知。天下蒙福。薦賢相繼。敦勸大行。苟或容私。則利害攸伏。伏請所舉縣令。到任刑罰冤濫。及有贓犯者。其舉薦官削階。及停見任。書下考。並准元和三年敕處分。委御史臺諸道觀察使嚴加察訪。不得容貸。其諸道所舉官屬。及有狀論薦人。如有贓犯過惡。亦請具名聞奏。量加殿罰。所冀人知戒懼。不敢妄行。為官擇人。得賢報國。從之。
七年四月敕。諸道州府有田戶無桑處。每約一畝。種桑兩根。勒縣令專勾當。每年終。委所在長史檢察。量其功課。具殿最聞奏。
十一年九月。中書門下奏。每舉薦縣令。字民之官。從官所重。遂許論薦。冀得循良。自今已後。舉人事跡與節文不同。及檢勘無憑據。并到任後。敕文雖有條約。比來銓不稱職。及有負犯事。並請量輕重。坐其舉主。輕則削奪。重則貶責。伏以前授敕文。雖有條約。比來銓覆。多務因循。今重申明。所貴畫一。其所舉人到省後。所司檢勘。如節文不同。仰具事由。并舉主名銜申中書門下。如有司鹵莽。使與判丞察知事狀。有所違越。則所司亦與舉主同坐。從之。
長慶元年五月敕。自今已後。舉縣令宜停。
會昌元年三月制節文。如聞比者。縱情杯酒之間。施刑喜怒之際。致使簿書停廢。刑獄滯冤。其縣令每月非假日。不得輒會賓客游宴。
六年五月敕。縣令員數至廣。朝廷難悉諳知。吏部注擬。只繫資考。訪聞近日。多不得人。委觀察使刺史於前資官及承前攝官。曾有課績人中。精加選擇。具名聞奏。中書門下。勘資歷記。除本道縣令。如後犯贓違法。即連坐所舉人及判官。重加懲貶。其月又敕。自今已後。縣令非因災旱交割之時。失走二百戶以上者。殿一選。三百戶已上者。書下考。殿兩選。如增加二百戶以上者。減一選。五百戶以上者。書上考。減兩選。可減者優與進改。
大中元年正月敕。守宰親民。職當撫字。三載考職。著在格言。貞元之中。頻有明詔。縣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諸州縣令得三考。兩府畿亦罕及二年。以此字民。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