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六十九

作者: 王溥9,218】字 目 录

。望成其化。簿書案牘。寧免姦欺。道路有迎送之勞。鄉里無蘇息之望。自今已後。刺史縣令除授後。一例滿三十六箇月。方得更換。其責受遷擢。即不在此限。其替後。量其課績。作等聞奏。其在第一等。中書門下及吏部優與處分。第二等。依資改轉。第三等。量加降黜。其授替後。委刺史錄事參軍比量等第。申觀察使。便與本判官勘覆。詣實申奏。以後因事考覆。有不如所奏。觀察判官錄事參軍。據人數節級懲罰。觀察使奏聽進止。

二年二月。刑部起請節文。自今已後。縣令有贓犯。錄事參軍不舉者。請減縣令二等結罪。其錄事參軍有罪刺史不舉者。刺史有罪。觀察使不舉者。並所司奏聽。敕旨。宜依。

三年九月。中書門下奏。兩府畿令。及次赤令。伏以古者為吏長子孫。蓋言其在官之久也。然後備諳風俗。政術可施。近日入仕門多。交替稍速。近以降手敕。續又面奉德音。應選擇者。不得其人。欲使撫字者久安其任。臣等商量。自今已後。其兩府判司。及縣丞尉。不帶敕額事。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如或政績尤異。朝廷別有獎拔。及職事不修。須議替者。不在此限內。敕旨。依奏。其月。敕諸道。所舉縣令。宜直言事跡。不得妄飾虛詞。委吏部精加覈實。當有懲殿。兩畿令未成三考。不在此限。

四年正月敕節文。應天下縣令。有利於人。而可舉行者。有害於物。而可革去者。並委所在縣令。具列於刺史。刺史具列上聞。委中書門下據事下刺史。下觀察使。詳酌聞奏。當與改更。或在官因循不舉。必當重責罰。更不得授縣令。

丞簿尉

武德七年正月敕。每州置大中正一人。掌知州內人物。以本州人聞望者兼領。無品秩。至貞觀初廢。其年三月二十九日。改縣正為縣尉。

開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敕。州府及縣倉督。府司佐史。縣錄事。里正等。若有景行。明閑案牘。任經十年。不在解限。

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制。州縣官自今已後。三考一替。其考滿。皆令待。替人不到。宜校四考後停。至六月九日敕。准式。經過四考。加年勞一階。今既三考即替。其階特許結敘。

其年十一月敕。吏部侍郎張孚奏。今年五月十九日制。州縣官自今已後。宜令三考一替者。今數州申解。疑三考後。為待替到便為勒停。今望令校三考官。待替到。替人不到。請校四考後停。至貞元六年十二月二日敕。刺史縣令。以四考為限。赤令既是常參官。不在四考限。次赤令既同京官。宜以三考為限。至九年七月十九日。諸州縣令既以四考為限。如無替者。宜至五考後停。

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敕。州縣劇務。不可缺人。自今已後。諸司諸使。不得差兩府判司畿赤官出界勾當事。如有藉其才能。奏請改官任使者。不在此限。

大中三年九月敕。兩判司縣丞簿尉。不帶敕額職事者。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如事故非常。須行獎黜者。不在此限。

州府及縣加減官

天寶五載九月敕。減劍南瓊山郡參軍兩員。縣丞三員。主簿三員。

八載。昭應縣更加簿尉各一員。

寶應元年十月四日。鳳翔府參軍六員。請減兩員。縣丞兩員。減一員。主簿兩員。減一員。簿尉六員。天興縣准此。大歷二年八月十三日。隴鳳兩州。除刺史外。請各置別駕一員。錄事參軍一員。司功司戶各一員。每縣令尉各一員。

四年三月四日。長安萬年縣丞。各減一員。主薄一員。尉兩員。昭應縣丞簿一員。尉兩員。好畤。同官。秦原。各減丞尉一員。至五年五月十四日。省京兆田功兵士曹各一員。參軍兩員。至十四年三月五日。並復置。

十一年六月十三日。鳳翔府加倉曹參軍一員。普潤縣請加尉一員。

其年七月二十九日。商州停司田參軍。上洛商洛兩縣令外。留主簿及尉一員。其丞簿請停。洛南等三縣。唯留縣令及主簿。餘並停。

建中二年四月。幽州管內。每縣置尉兩員。餘並停。

貞元元年九月。御史大夫崔縱奏。內外官員。臣伏以兵戎未息。仕進頗多。在官者既合敘遷。有功者必須褒賞。比來每至選集。不免據闕留人。嘗歎遺才。仍招怨望。況緣頻有恩詔。甄錄功勞。諸道敘優。人數甚廣。見須處置。不可稽留。若今停減吏員。實恐未便於事。非但承優者無官可授。抑又序進者無路可容。本冀便人。翻成斂怨。須仍舊以適其宜。更待事平。然後議經制。敕旨。依奏。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許州停減正員官五十四員。

十二月十九日。申。光管內停正員六十一員。

三年正月十七日敕。東部畿內唐。汝。鄧三州。停減官員。准許。蔡等州例。

其年五月。宰相張延賞奏曰。為政之本。必先命官。舊制官員。繁而且費。州縣殘破。職此之由也。臣在荊南。所管州縣闕官員者。不下十數年。吏部未嘗補授。但令一官假攝。公事亦治。以此言之。官員可減。無可疑也。請減官員。收其祿俸。以資募士。從之。閏五月八日。敕減諸上州刺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司兵。司士各一員。中州刺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司兵各一員。下州刺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各一員。諸州參軍一半。諸縣中等已上。令一員。尉一員。下縣令一員。京兆河南府司錄。判司。及四赤縣丞。縣尉。量留一半。參軍全留。餘並停省。其諸赤及畿縣。每縣留令一員。丞一員。簿一員。尉一員。餘府准上等州縣例。以諸州戶口減耗。三分去二。其官員合省。今員缺偏併。尚未均平。宜令所司。依前件額。即分析州縣等第與奏。其左降官。且仍舊。其餘一切權停。至來年五月三十日。續取處分。其應停減官俸糧祿職田雜料手力糧課等。一切已上。各宜令度支勘審檢收。納送上都左藏庫收貯。充賞戰士所用。至七月。其先減官員。並依仍舊。

五年六月二十日。興元府奏。留司錄。戶法二曹各兩員。功倉。田兵。士曹。文學各一員。錄事。參軍各四員。南鄭令。丞。主簿兩員。尉三員。城固褒城縣令。丞。簿各一員。尉各三員。金牛三泉縣令。丞。簿各兩員。

八年四月。容管經略使奏。當管今請除刺史留官一百七十三員。餘並請停減。其課料請迴充將士資賜。從之。其年十二月。汝州奏。七縣更量復尉一員。依奏。

十四年八月。魏博節度使卻置管內州縣官。都八十一員。倉曹參軍。戶曹參軍。兵曹參軍。法曹參軍已上。請依前置雙曹。田曹參軍。文學。市令已上。請依前置。元城縣貴鄉縣已上。請依前更置縣尉一員。相州。貝州。博州。澶州。衛州。司法參軍。司士參軍。司田參軍。文學。市令已上。請依前置。魏州昌樂縣。魏縣。冠氏縣。館陶縣。朝城縣。莘縣。相州安陽縣。鄴縣。內黃縣。臨河縣。湯陰縣。堯城縣。洹水縣。臨漳縣。成安縣。臨慮縣。貝州宗城縣。臨清縣。清河縣。永濟縣。歷亭縣。經城縣。武城縣。夏津縣。漳南縣。阿城縣。堂邑縣。清平縣。博平縣。武水縣。高唐縣。澶州頓邱縣。臨黃縣。觀城縣。清豐縣。已上四十一州縣。請依前置尉丞。敕旨。依奏。

十七年三月敕。天下州府別駕。及司田田曹參軍。除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外。其諸州府判司雙曹者。各省其一。錄事參軍准判司例。

元和六年六月宰臣李吉甫奏。請減職員。量定中外官俸料。伏以唐虞建官。不過數十。夏商官倍。方及三百。周禮漢志。兼具胥吏。其職員稍廣。然約後漢命官數。亦不過七八千員。自漢至隋。十有三代。攝其官員。皆少於國家所置。事具史籍。不敢備陳。伏惟睿聖文武皇帝陛下。稟上聖之姿。啟中興之運。光宅萬方。富有天下。及茲七年。垂日月之明。以搜俊乂。崇勳華之俗。以厚生靈。然而人未富者。蓋由流品尚雜。職員尚多。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稅。生人轉困。冗食益繁。臣等日夜計此。非不至熟。臣按晉時荀勖上疏。稱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漢光武并合吏員。州郡縣邑。纔十分置一。此省官也。魏太和中。曾遣王人四出。減去吏之半。此省吏也。晉武從之。於是減州郡一半。省其人。必先省其官。故官省則事省。事省則人省。官煩則事煩。事煩則人煩。及周太祖於隴坻東敗齊師。用蘇綽為相。釐改憲度。曰事省則人清。事煩則人濁。清濁之由。在於官之煩省。由是兼假之員。悉皆罷黜。國家自天寶以後。中原宿兵。見在軍士可計者。已八十餘萬。其餘去為商販。度為僧道。雜入色役。不歸農桑者。又十有五六。是天下以三分勞筋苦骨之人。奉七分待衣坐食之輩。臣每念至此。何嘗不終夜輟寢。對案忘食。幸遇陛下膺期撫運。惟新盛業。澄源正本。孰急於斯。臣竊計當今內外官。見以兩稅錢給俸料者。不下一萬員。其間有職出異名。事離本局。府寺曠廢。簪組因循者。甚眾。況斂賦日寡。而受祿者漸多。設官有限。而入色者無數。九流安得不雜。萬務安得不煩。況漢初置郡。不過六十。文景醲化。百王莫先。官少則必不政紊。郡多則必不事治。分明之驗也。今天下三百郡。一千四百餘縣。故有一邑之地。虛設群司。一鄉之間。徒分縣職。所費至廣。所制全輕。凡此之流。並須釐革。伏請敕吏部侍郎一人。郎中一人。兵部侍郎一人。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錯綜病利。詳定廢置。其吏員可併省者。併省之。州縣可併合者。併合之。每年入仕之徒。可停減者。停減之。此吏寡而易求。官省而易治。稍減冗食。足寬疲甿。從之。遂命給事中段平仲。中書舍人韋貫之。兵部侍郎許孟容。戶部侍郎李絳。同詳定減省州縣等事。

其年九月。吏部奏。准敕。併省內外職員。諸州府共八百八員。其中下州文學。中下縣丞市令。一例停減。餘官。州量減。諸王府除五品已上官外。錄事參軍一員。功曹參軍二員。餘並請減。至十三年正月。省蔡州汝南尉。

十四年三月。吏部奏。請用鄆。曹。濮等一十二州縣官員。其十二州請各置錄事及司戶法等參軍各一員。縣置令簿尉各一員。待給復滿日依舊。從之。

十五年正月。鎮州觀察使王承宗奏。鎮冀深趙等四州。請每州置錄事參軍一員。判司三員。每縣置令錄事一員。主簿一員。尉一員。又從之。

太和二年十月。西川觀察使奏。加減管內州官員。彭州濛陽縣。眉州彭山縣。邛州安仁縣。尉各兩員。今請減一員。漢州雒縣。什邡縣。尉各一員。今請更加一員。綿竹縣元無縣尉。今請置尉一員。眉州文學參軍共三員。今請減參軍一員。邛州文學參軍二員。今請減一員。漢州並無文學參軍。今請各置一員。其料課職田祿米等。伏望各依元額支給。從之。

九年九月。淄青觀察使王彥威奏。請停管內縣丞二十九員。從之。

會昌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應諸州縣佐官。近令約戶稅多少。量減佐官。實欲漸去冗員。以懲尸素。今諸道所奏。戶滿五千。稅滿一萬。不合停減者。其類已多。又假以當路為詞。猶務占惜。臣等商量。當路頓亦不常有。若遇大軍頓。即權勾當。所存例多如此。望令吏部郎中柳仲郢。據元敕額。類會停減。不得許其破除。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吏部奏。准會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及今年五月十日敕。類會停減諸州府縣佐官冗員。今以州府申闕解內戶稅多少。及州府官員閒劇。類會合減官員一千二百一十四員。敕旨。依奏。

太和元年五月。邠寧觀察使張君緒奏。當道新平。三水。永壽。宜祿等四縣。請各置主簿一員。

會昌四年六月十九日。准敕。以稅額數少。悉減佐官。今伏請依前。每縣各置主簿一員。敕旨。依奏。諸處有佐官處。並不得援引此例。其年七月。滄。濟。德等州觀察使奏。當道於諸舊減員縣。各置縣尉一員。從之。十二月。吏部奏。諸州縣官。准會昌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停減共一千二百一十四員。伏奉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敕。宜令吏部揀擇。縣邑有人戶五千。稅錢一萬貫以上。與一員官。仍天下州縣所添。不得過四百員者。准敕條流諸添置外。兼於州官內。據稅錢額定等第。及觀察使節度州。量各添置。共三百八十三員。

天祐元年五月敕。河南府畿縣。先減尉一員。可依京兆府例。復置縣尉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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