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七十四

作者: 王溥9,961】字 目 录

年以來。不問有理無理。多經中書門下接訴。致令有司失職。莫知所守。選人踰分。唯望哀矜。若無條約。恐更滋甚。起今以後。其被駮選人。若已依期限。經廢置詳斷不成。自謂有屈。任經中書門下陳狀。狀到吏部後。銓曹及廢置之吏。更為詳斷。審其事理。可收即收。如數至三人已上。廢置郎官請牒都省罰直。如至十人已上。具事狀申中書門下處分。如未經廢置詳斷。公然越訴。或有已經詳斷不錯。輒更有投論者。選人量殿兩選。當日具格文榜示。冀無冤濫。亦免倖求。

八年正月敕。吏部疏理諸色入仕人等。令勘會諸司流外令史。府史。掌固。禮生。楷書。醫工。及諸司流外令史等。總一千九百七十二員。六百五十七員請權停。一千三百一十五員。請令諸司守缺。除見在外。以後不得更置。委御史臺察訪。

開成二年六月。吏部南曹奏。准今年五月敕。長定選格。加置南曹郎一人。別制印一面。敕旨。依奏。

會昌五年七月敕。應在京百司官典優成授官人等。既云趨吏執舉。簿書優成。命官須居散秩。近日僭越殊甚。條紊舊規。累資或至於登朝。班序豈容於雜類。自今以後。如有改轉官。宜止於中下州長史司馬。但不令登朝。事貴得體。永為常式。

天祐三年四月十九日。吏部奏。今後選人。如是格式申送員闕。任其穩便去處請官。不得妄指射諸道。假滿拋官不到任。停留官元闕。及違程不上月限等闕。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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