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齒錄。從之。
開成元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兩畿及兩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並吏部注擬。准太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中書門下奏。近敕隔絕諸司奏六品以下官。寬免占吏部闕員。亦稍絕邪濫。其兩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盜。皆藉幹能。用差專任。吏部所注。或慮與事稍乖。自今已後。京兆府及河南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盜。據官資合入者充。其餘並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及太和四年五月七日敕處分。
會昌二年四月赦文。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進士初合格。並令授諸州府參軍。及緊縣尉。未經兩考。不許奏職。蓋以科第之人。必宏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諳詳。近者。諸州長史。漸不遵承。雖注縣寮。多縻使職。苟從知己。不念蒸民。流例寖成。供費不少。況去年選格。改更新條。許本郡奏官。便當府充職一人。從事兩請。料錢虛占。吏曹正員。不親本任公事。其進士宜至合選年。許諸道依資奏授。試官充職。如奏授州縣官。即不在兼職之限。
廣明元年敕。吏部選人粟錯。及長名駮放者。除身名踰濫。及欠選欠考外。並以比遠殘闕注擬。
東都選
貞觀元年。京師米貴。始分人于洛州置選。
永徽元年。始置兩都舉。禮部侍郎官號。皆以兩都為名。每歲兩地別放及第。自大歷十二年。停東都舉。是後不置。
開耀元年十月。崇文館直學士崔融議選事曰。關外諸州。道里迢遞。洛河之邑。天地之中。伏望詔東西二曹。兩京都分簡留放。既畢同赴京師。
開元元年十二月。遣黃門監魏知古。黃門侍郎盧懷慎。往東都分知選事。便令擬宋璟為東都留守。攝門監過官。
元和二年九月詔。東都留守趙宗儒。權知吏部。令掌東都選事。銓試畢日停。
太和二年九月敕。吏部今年東都選事。宜令河南尹王播權知侍郎。銓試畢日停。
三年四月敕。東都選事宜權停。
南選
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桂廣交黔等州都督府。比來所奏擬土人首領。任官簡擇。未甚得所。自今已後。宜准舊制。四年一度。差強明清正五品已上官。充使選補。仍令御史同往注擬。其有應任五品已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管督府。相知具條景行藝能政術堪稱所職之狀奏聞。
大足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敕。桂廣泉建賀福韶等州縣。既是好處。所有闕官。宜依選例省補。
開元八年八月敕。嶺南及黔中參選吏曹。各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檢勘使了。選使及選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選所。正月三十日內。銓注使畢。其嶺南選補使。仍移桂州安置。
其年九月敕。應南選人。嶺南每府同一解。嶺北州及黔府管內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責出身由歷。選數考課優勞等級。作簿書。先申省。省司勘應選人曹名考第。一事以上。明造歷子。選使與本司對勘定訖。便結階定品。署印牒付選使。其每至選時。皆須先定所擬官。使司團奏後。所司但覆同。即憑進畫。應給籤告。所司為寫。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寫了。差專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各送本州府分付。
天寶十三載七月敕。如聞嶺南州縣。近來頗習文儒。自今已後。其嶺南五府管內白身。有詞藻可稱者。每至選補時。任令應諸色鄉貢。仍委選補使准其考試。有堪及第者。具狀聞奏。如有情願赴京者。亦聽。其前資官并常選人等。有詞理兼通。才堪理務者。亦任北選。及授北官。
大歷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敕。南選已差郎官。固宜專達。自今已後。不須更差御史監臨。
興元元年。敕吏部侍郎劉滋。知洪州選事。
其年十一月。嶺南選補使右司郎中獨孤愐奏。伏奉建中四年九月敕。選補條件所注擬官。便給牒放上。至上都赴吏部團奏。給告身。敕旨。准敕處分。
貞元十二年十一月敕。嶺南黔中選。舊例補注訖。給票放上。其俸除手力紙筆團除雜給之外。餘並待奏申敕到後。據上日給付。其福建選補司宜停。其桂廣泉建福賀韶等州。宜依選例稱補。
二年三月。考功員外郎陳歸。為嶺南選補使。選人留放。注官美惡。違背令文。惟意出入。復供求無厭。郵傳患之。監察御史韓參奏劾。得罪配流恩州。
元和二年八月。命職方員外郎王潔。充嶺南選補使。監察御史崔元方監焉。
長慶二年正月敕。權停嶺南黔中今年選補。
寶歷二年二月。容管經略使嚴公素奏。當州及普寧等七縣。乞准廣韶貴賀四州例南選。從之。
太和三年敕。嶺南選補。雖是舊例。遠路行李。未免勞人。當處若有才能。廉使宜委推擇。待兵息事簡。續舉舊章。其南選使。可更停一二年。
七年正月。嶺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選補使。宜更權停一二年。
開成二年正月。又權停三年。
五年七月。潮州刺史林郇陽奏。州縣官請同漳汀廣韶桂賀等州吏曹注官。敕旨。潮州是嶺南大郡。與韶州略同。宜下吏部。准韶州例收闕注擬。餘依。
其年十一月。嶺南節度使盧均奏。當道伏以海嶠擇吏與江淮不同。若非諳熟土風。即難搜求民瘼。且嶺中往日之弊是南選。今日之弊是北選。臣當管二十五州。唯韶廣兩州官寮。每年吏部選授。道途遙遠。瘴癘交侵。選人若家事任持。身名真實。孰不自負。無由肯來。更以俸入單微。每歲號為比遠。若非下司貧弱令史。即是遠處無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積債。十中無一。肯識廉恥。臣到任四年。備知情狀。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擬。且委本道求才。若攝官廉慎有聞。依前許觀察使奏正。事堪經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
附甲
聖歷元年二月敕文。武選人檢甲歷不獲者。宜牒中書門下為檢。如又不獲。若在曹有官。前後相銜可明者。亦聽為敘。
開元二年二月敕。諸色出身人銓試訖。應常選者。當年當色各為一甲。團奏給告牒。過百人已上。分不滿五人附入甲。
十六年五月敕。諸蕃應授內外文武官。及留宿衛長上者。共為一甲。其放還蕃者。別為一甲。仍具形狀年幾同為一奏。
十九年四月敕。應授官考校敘功累勳。有失錯者。門下省詳覆。有憑即為改注。
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敕。附甲授官無闕者卻牒中書門下改擬。
天寶二年十一月敕。諸州醫學生等。宜隨貢舉人例。申省補署。十年與散官。恐年歲深久。檢勘無憑。仍同流外例附甲。
大歷六年七月。宰臣奏。請自今已後。敕授文武六品以下官。敕出後。附兵部附甲團奏。
貞元五年十二月敕。除常參官及諸使判官等。餘並附所司甲。其兵部選人。亦准此。
八年二月戶部奏。內外官應直京內百司。及禁中軍。并國親勒留人等。戶部侍郎盧徵奏。伏以前件直司諸勒留官等。若勒出便帶職事。及敕留京官。即合以勒出為上日。外官比敕到為上日。如本司未經奏聞。即合同赴任官例。准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待甲出後。省符到任日。支給俸料者。甲出未帶勒留官簽符。先下州府交替。理例未免喧爭。伏請起今以後。並須挾名勒留。敕到任方為上日。支給料錢。其附甲官有結甲。依前勒留直諸司者。待附甲後。簽到州為上日。支給課料。冀塞倖求。庶絕論訴。敕旨。宜依。
冬集
大歷十一年五月敕。禮部送進士。明經。明法。宏文生。及崇賢生。道舉等。准式。據書判資蔭。量定冬集授散其春秋。公羊。穀梁。周禮。儀禮業。人比緣習者校少。開元中。敕一例冬集。其禮業每年授散。自今以後。禮人及道舉明法等。有試書判稍優。并蔭高及身是勳官三衛者。准往例注冬集。餘並授散。
貢舉上
明經
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天后上表曰。伏以聖緒出自元元。五千之文。實惟聖教。望請王公以下。內外百官。皆習老子道德經。其明經咸令習讀。一准孝經論語。所司臨時策試。請施行之。至二年正月十四日明經咸試老子策二條。進士試帖三條。
儀鳳三年三月敕。自今已後。道德經孝經並為上經。貢舉皆須兼通。其餘經及論語。任依恆式。
長壽二年三月。則天自製臣範兩卷。令貢舉人習業。停老子。
神龍元年二月二日赦文。天下貢舉人。停習臣範。依前習老子。
開元十六年十二月。國子祭酒楊瑒奏。今之明經。習左氏者十無一二。恐左氏之學廢。又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亦請量加優獎。遂下制。明經習左氏。及通周禮等四經者。出身免任散官。至貞元元年五月二日敕。
自今已後。明經習禮記及第者。許冬集。
天寶元年四月三日敕。自今已後。天下應舉。除崇元學生外。自餘所試道德經。宜並停。仍令所司更別擇一小經代之。其年加爾雅。以代道德經。至貞元元年四月十一日敕。比來所習爾雅。多是鳥獸草木之名。無益理道。自今已後。宜令習老子道德經。以代爾雅。其進士亦宜同大經略例帖試。至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國子司業裴肅奏。爾雅博通詁訓。綱維六經。為文字之楷範。作詩人之興詠。備詳六親九族之禮。多識鳥獸草木之名。今古習傳。儒林遵範。其老子是聖人元微之言。非經典通明之旨。為舉人所習之書。伏恐稍乖本義。伏請依前加爾雅。奉敕。宜准天寶元年四月三日敕處分。
二年三月。禮月令篇宜冠眾篇之首。餘舊次之。
三年七月。詔曰。尚書。古先所制。有異於當今。抄寫漸訛。轉疑於後學。永言刊革。必在從宜。尚書應是古字體。並依今文。
建中二年十月。中書舍人權知禮部貢舉趙贊奏。應口問大義明經等。舉人明經之目。義以為先。比來相承。唯務習帖。至于義理。少有能通。經術寖衰。莫不由此。今若頓取大義。恐全少其人。欲且因循。又無以勸學。請約貢舉舊例。稍示考義之難。承前問義。不形文字。落第之後。喧競者多。臣今請以所問。錄于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既與策有殊。又事堪徵證。憑此取舍。庶歸至公。如有義策全通者。五經舉人。請准廣德元年七月敕。超與處分。明經請減二選。伏請每歲甄獎。不過數人。庶使經術漸興。人知教本。敕旨。明經義策全通者。令所司具名聞奏。續商量處分。餘依。
貞元二年六月詔。其明經舉人。有能習律一部。以代爾雅者。如帖經俱通。于本色減兩選。合集日與官。
十三年十二月。尚書左丞權禮部知貢舉顧少連奏。伏以取士之科。以明經為首。教人之本。則義理為先。至於帖書及以對策。皆形文字。並易考尋。試義之時。獨令口問。對答之失。覆視無憑。黜退之中。流議遂起。伏請准建中二年十二月敕。以所問錄于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仍請依經疏對。奉敕宜依。
元和二年十二月。禮部貢舉院奏。五經舉人。請罷試口義。准舊試墨義十餘條。五經通五。明經通六。便放入第。詔從之。
七年十二月。權知禮部侍郎韋貫之奏。試明經請墨義。依舊格問口義。從之。
開成四年十月敕。每年明經及第。宜更與十人。
帖經條例
貞觀九年五月敕。自今已後。明經兼習周禮并儀禮者。於本色量減一選。
永隆二年八月敕。如聞明經射策。不讀正經。抄撮義條。纔有數卷。進士不尋史籍。惟誦文策。銓綜藝能。遂無優劣。自今已後。明經每經。帖十得六已上者。進士試雜文兩首。識文律者。然後令試策。其明法並書算舉人。亦准此例。即為常式。
永淳二年三月敕。令應詔舉人。並試策三道。即為永例。
開元八年七月。國子司業李元瓘上言。三禮三傳。及毛詩尚書周易等。並聖賢微旨。生徒教業。必事資經遠。則斯文不墜。今明經所習。務在出身。咸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周禮經邦之軌則。儀禮莊敬之楷模。公羊穀梁。歷代宗習。今兩監及州縣。以獨學無友。四經殆絕。事資訓誘。不可因循。其學生望請量配作業。并貢人參試之日。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並請帖十通五。許其入策。以此開勸。即望四海均習。九經該備。從之。
十六年十二月。國子祭酒楊瑒奏。今之舉明經者。主司不詳其述作之意。每至帖試。必取年頭月尾。孤經絕句。自今已後。考試者盡帖平文。以存大典。
十七年三月。國子祭酒楊瑒上言曰。伏聞承前之例。每年應舉。常有千數。及第兩監。不過一二十人。臣恐三千學徒。虛費官廩。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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