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七十五

作者: 王溥9,784】字 目 录

兩監博士。濫糜天祿。臣竊見入仕諸色出身。每歲向二千餘人。方於明經進士。多十餘倍。自然服勤道業之士。不及胥吏。以之效官。豈識先王之禮義。陛下設學校。務以勸進之。有司為限約。務以黜退之。臣之微誠。實所未曉。今監司課試。已退其八九。考功及第。十又不收一二。若長以此為限。恐儒風漸墜。小道將興。若以出身人多。應須諸色都減。豈在獨抑明經進士也。

二十一年敕。令士庶家藏老子一本。每年貢舉人。量減尚書論語一兩條策。加老子策。

二十五年二月敕。今之明經進士。則古之孝廉秀才。近日以來。殊乖本意。進士以聲律為學。多昧古今。明經以帖誦為功。罕窮旨趣。安得為敦本復古。經明行修。以此登科。非選士取賢之道。其明經自今以後。每經宜帖十。取通五已上。免舊試一帖。仍按問大義十條。取通六已上。免試經策十條。令答時務策三道。取粗有文理者。與及第。其進士宜停小經。准明經帖大經十帖。取通四已上。然後准例試雜文及第者。通與及第。其明經中有明五經已上。試無不通者。進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試策十條得六已上者。委所司奏聽進止。其應試進士等唱第訖。具所試雜文及策。送中書門下詳覆。其所問明經大義日。須對同舉人考試。應能否共知。取舍無愧。有功者達。可不勉歟。

天寶十一載七月。舉人帖及口試。並宜對眾考定。更唱通否。

其載十二月敕。禮部舉人。比來試人。頗非允當。帖經首尾。不出前後。復取者也之乎。頗相類之處下帖。為弊已久。須有釐革。禮部請每帖前後。各出一行。相類之處。並不須帖。

十二載六月八日。禮部奏。以貢舉人帖經。既前後出一行。加至帖通六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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