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八十一

作者: 王溥7,458】字 目 录

陽觀。多應賜給一班。既而如願果諧。依期必獲。得之者自謂己力。受之者不以為慚。至於朝野宴聚。公私集會。緋服眾於青袍。象板多於木笏。望自今後。稍節私恩。使士林載清。人倫有敘。

聖歷二年三月制。有能通九經者。特授朝大夫。通三經已上者。進兩階。並隨材擢用。神龍元年八月二十一日敕。六品已上官。緣州縣改入上中下階品。與元授不同者。宜依舊任考滿日。依本資選敘。不須改動者。

開元三年八月十七日敕。官不濫昇。才無虛受。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左賢右戚。豈資於繆賞。駙馬都尉從五品階。受自先朝。頗虧前式。穠華甫降。紫艾先登。不循舊章。有紊彝典。宜遵古訓。以革踰弊。俾九族無私。千官有敘。自今已後。駙馬階宜依令式。仍借紫金魚袋。

大歷十三年正月,特加朝議郎守門下侍郎平章事常袞九階。為銀青光祿大夫。

貞元二年十月。庫部郎中知制誥張濛奏。伏准貞元元年十一月制。三品已上。賜爵一級。四品已下。加一階者。臣謹詳制旨。本以三品已上。其階已貴。故賜爵。四品以下。其階未貴。故加階。伏緣請條。不標所限。司封據品。通取職官。其有官是三品已上。階是四品已下者。遂以階敘階。又以官敘階。爵比於官。階等者受賜偏優。臣欲准狀覆成。則慮於比濫。檢條破格。復無以依憑。官既隨用則遷。階乃累考方至。泛恩敘爵。理合從階。若許兼約職官。伏恐競為覬倖。臣今謹具賜爵例如前。望為永式。敕旨。依奏。

三年正月。中書舍人高參奏。准貞元二年十月敕。准制。三品已上。賜爵一級。並以三品階為限者。其有以五品受賜者。並未標格限。所司檢勘不備。其貞元元年十二月制。五品已上賜爵一級。亦請以五品為限。仍望為常式。依奏。

六年六月。吏部奏。准格。內外官承泛階應入五品者。制出日。須經一十六考。見任六品官。本階加正六品上。應入三品者。制出日。經三十考。見任四品官。本階加正四品上。自建中元年六月初。有特敕。諸道將士。准制加泛階爵勳等。特許不檢勘注擬。其正員官不在此限。日後有司因循。以例破格。應試官敘階。並不限官品。其中或官是九品。階稱朝議郎。或官是六品。階稱正議大夫。加一泛階。並入三品五品。伏以元敕制令不檢勘。無不限官階之文。若以例判成即階。違格令。請別立條限。漸歸舊章。應將士兼試官敘泛階奏。敕已到令入三品者。矜其勞效。須有優獎。其官階相當。並請不限考數。檢當任一銜有實。許與結敘。其階高官卑者。請准格處分。

十年五月敕。諸軍功狀內。其判官等既各有年限。並諸色文資官。不合軍行。自今以後。更不得敘入戰功。其掌書記及孔目官等。亦宜准此。如有灼然功效可錄。任具狀奏聞。

十二年四月。裴延齡自朝請大夫特加銀青光錄大夫。

十五年十二月敕。內侍省自今以後。高品官白身等。官至五品已上。合結朝散大夫等階。及准格母妻合得邑號。并結階累勳階者。並宜當司磨勘。具銜奏來。

元和十三年六月。制書云。舊例皆云三品以上賜爵三品。為銀青光祿大夫雲麾將軍已上。若職事官雖是三品。散官四品以下。並不得敘爵。但有三品以上散官。雖四品職事官。並合敘爵。其所敘爵。止於郡公。其郡公更蒙賜爵。即聽迴授。其國公及封王。並須特恩。不在敘限。其國公及封王准賜爵。亦聽迴授。其制書中有諸色職掌。臨時處分。其職掌即不限高卑。准制便敘。有司更不得妄授。須三品階例。近日有司起請中。往往有言其敘爵須限職事三品官。此乃深昧典章。紊亂綱紀。其敘階據制書舊例。四品已下階。四品謂正議大夫。忠武將軍。都不繫職事官。內外官敘三品者。皆須文武散官。至四品上。敘五品者。皆須文武散官至六品上。如四品階并是通議大夫壯武將軍以下。六品階承議郎昭武副尉以下。雖制書中累加散階。亦在不敘三品五品之限。如一制中累加散階。亦不得先敘一階。至正議大夫。忠武將軍。朝議郎。昭武校尉。因續取制書中所賜。皆敘三品五品。永宜禁斷。如兩制書日月相近。亦准前不得累敘。直須制書出時。以正議大夫。忠武將軍。朝議郎。昭武校尉已成。方得敘三品。縱制書中有優勞合加數階。入三品止於銀青光祿大夫。雲麾將軍。入五品至於朝散大夫。游擊將軍。不在累敘。金紫光祿大夫冠軍大將軍以上階。並須特恩。不合累敘。其外命婦封內外官母妻。各視其夫及子散官品令。不得約職事官品。文武五品階為縣君。四品階為郡君。三品已上階為郡夫人。即止。其國夫人須待特恩。不在敘例。如至郡夫人。又有制書賜封。即改為郡夫人。受新恩履歷而已。

十三年六月。中書省奏。應敘錄將士兼試官。加泛階入三品五品。伏准貞元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所奏。具有科條。近日因循。多不遵守。遂名器具濫。昇進無章。須重申明。冀絕僥倖。自今已後。應敘錄入五品三品階者。並請准前敕處分。其正三品以上階。准格式須有特恩。不在用考累敘之限。從之。

會昌四年正月。內侍省奏。內侍省敘階長定格。著紫供奉官。及銜內有賜紫官。敘階不得過金紫光祿大夫。著緋供奉官。及銜內有賜緋官。敘階不得過正議大夫。著綠供奉官。及銜內有賜綠官。敘階不得過朝議郎。敕旨。內侍省官敘階。起今以後。宜依前件。其會昌二年四月准制合與擬階者。便依此處分。其銜內無賜緋官。先校朝散大夫以上階者。宜令仍舊。不得即與改轉。以後如有特恩。敕別宣與改轉者。即不在此限。永為定規。

用廕

景龍二年七月七日。皇后表請。諸婦人不因夫子而加邑號者。許同見任職事官。聽子孫用廕。制令施行。

開元四年十二月敕。諸用廕出身者。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正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子。從八品下。三品以上廕曾孫。五品以上廕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贈官降正官廕一等。散官同職事。若三品帶勳官者。即依勳官廕。四品降一等。五品降二等。郡縣公子。准從五品廕。縣男已上子。降一等。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即二王後子孫。准正三品廕。戶部格敕。應用五品以上官廕者。須相銜告身三道。若歷任官少。據所歷任勘。如申送人色有假濫者。州縣長官。上佐。判官。錄事參軍。並與下考。仍聽人糾告。每告一家。賞錢五十千。錢出廕人及與廕家。

天寶三載九月二十七日詔。頃敘功勞。累增勳級。上柱國外。許及周親。是謂賞延。載榮宗族。迴充賜物。匪厚朝恩。其准格上柱國外。有餘勳無周親。折給賜物宜停。仍永為常式。

六載正月十二日赦文。內外文武官。五品已上官。父祖無資廕者。其所用廕。宜同子孫用廕之例。

大中十四年十二月。鄭薰為吏部侍郎。時有德音。官階至朝散大夫。許封贈。至正議大夫。廕一子。至光祿大夫。門設棨戟。一日。內侍省高品以階至正議。請廕子。仍較大歷中魚朝恩舊例。薰批曰。正議大夫。誠宜廕子。比同高品。不拘此例。

考上

武德二年二月。上親閱群臣考績。以李綱孫伏伽為上第。上初受禪。以舞人安叱奴為散騎侍郎。綱上疏論諫。伏伽亦諫賞獻琵琶弓箭者。及請擇正人為太子諸王師友。皆言詞激切。故皆陟其考第。以旌寵之。

貞觀三年。尚書右僕射房元齡。侍中王珪。掌內外官考。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奏其不平。巡按勘問。王珪不伏舉按。上付侯君集推問。秘書監魏徵奏稱。必不可推鞫。且元齡王珪。國家重臣。俱以忠直任使。其所考者既多。或一人兩人不當。終非有阿私。若即推繩此事。便不可信任。何以堪當重委。假令錯謬有實。未足虧損國家。窮鞫若虛。失委大臣之體。且萬紀比來。恆在考堂。必有乖違。足得論正。當時鑒見。初無陳說。身不得考。方始糾彈。徒發在已瞋怒。非是誠心為國。無益於上。有損於下。所惜傷於治體。不敢有所阿為。遂釋不問。

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曰。臣竊見流內九品已上。令有等第。而自比年。入多者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謂令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於異代也。縱朝廷實無好人。猶應於見在之內。比校其尤善者。以為上第。豈容皇朝之士。遂無堪上下之考者。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其次為上中。其次為上下。次為中上。則中人以上。可以自勸。

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敕散位一切以門蔭結階品。然後依勞進敘。凡入仕之後。遷代則以四考為限。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每一考上中。進一階。一考上上。進二階。五品已上。非特恩。刺史無進階之令。

上元二年。大理寺丞狄仁傑考中上。考使尚書左僕射劉仁軌以新任不錄。大理卿張文瓘。稱獨知理司之要。仁軌乃驚問公斷幾何獄。文瓘曰。歲竟。凡斷一萬七千八百人。仁軌乃擢為上下考。

三年。滕王元嬰為全州刺史。頗縱驕逸。動作無度。高宗書戒之。極為至切。又敕之曰。朕以王骨肉至親。不能致王於理。今書王下下考。以媿王心。

開耀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敕。縣令有聲績可稱。先宜進考。員外郎。侍御史。京兆河南判司。及自餘清望官。先於縣令內簡擇。

開元三年正月五日敕。內外官考滿。所司預補替人。名為守闕。特宜禁斷縱。後有闕。所由不得令上。

其年六月八日敕,刺史能否。郎官御史出日。較量殿最。定為五等奏聞。考集日。考使與左右丞戶部長官重詳覆類例。考限內錄奏。以憑升黜。

四年四月七日敕。選人既多。比銓注過謝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選人。即虛破一年闕。在於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後。官人初上年。宜聽計年終以來滿一百日。許其成考。仍准遷考例。至來年考時併校。永為常式。

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隱甫充校外官考事。舊例。皆委參問。經春未定。隱甫召天下朝集使。一時集省中。一日校考便畢。時人伏其敏斷。

十七年三月。中書舍人張均。其父左丞相說校京官考。時注均考曰。父教子忠。古之善訓。祁奚舉午。義不務私。至如潤色王言。章施帝道。載參墳典。例絕常功。恭聞前烈。尤難信任。豈以嫌疑。敢撓綱紀。考以上下。又刑部尚書盧從愿。頻年充校京官考使。中丞宇文融承恩用事。以檢戶口功。本司校上下考。從愿抑不與之。頗以為恨。遂密奏從愿廣占良田。至有百頃。上嘗擇宰相。有薦從愿者。以此遂寢。

十八年敕。京官考滿帶祿選。有本司要籍。奏留請不用闕者。所有選數。不須與成勞。

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敕。諸州考使六品已下。朔望日朝。宜准例賜食。

二十八年三月二日敕。先是。內外六品應補授官。四考滿待替為滿。是日制。令以歲為滿。不待替。縣令知倉庫供奉伎術及充綱領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六日敕。內外六品已下官。依舊待替。其無替者。五考滿後停。

天寶二年八月五日。考功奏。准考課令。考前釐事。不滿二百日。不合成考者。釐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成考。請假停務。並不合破日。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為不入曹局。即為不釐事。因此破考。臣等參量。但請俸祿即同釐事。請假不滿百日。停務不至解免。事須卻上其考。並合不破。若有停務逾年。不可更請祿料。兼與成考。敕旨。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所校內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三月三十日進挾名。自今以後。並了日一時挾名奏。不須更進單數。至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李彭年奏。准例。出身已來至合檢覆中間。已敘五品。勘責皆有所憑。今重檢尋。恐為煩擾。如曾經勘責敘成者。請從五品以下勘檢。其五品已前。但勘考數足。即為進敘。敕旨。依。

乾元二年二月。御製郭子儀。李光弼。苗晉卿。李麟。李輔國考辭。

寶應元年十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敕。州縣官自今已後。宜令三考一替者。今數州申解。疑三考後為復。待替到為復。便勒停請處分者。今望令已校三考官。待替到。如替人不到。請校四考後停。

二年正月。考功奏。請立京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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