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八十一

作者: 王溥7,458】字 目 录

察司。京察連御史臺。分察使外察。連諸道觀察使。各訪察官吏善惡。其功過稍大。事當奏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狀報考功。其功過雖小。理堪懲勸者。按成即報考功。至校考日。參事跡以為殿最。閏月。考功又奏。內外員外郎官等除。合在定數外。准敕並任其所適。既不入曹。無憑檢考。比來或有申者。即與見在同奏。檢勘之時。成破不一。文案混雜。條流未明。臣等商量。望請自今以後。內外文武員外同正及試官。除合在任外。一切不在申校之限。並聽從授日計考。准中中例敘用。從之。

大歷十三年正月敕。捉獲造偽及光火強盜等賊。合上考者。本州府當申刑部。建中初。嚴震為興鳳兩州團練使。理行為山南第一。特賜上下考。封鄖國公。二年六月。門下侍郎平章事盧杞奏。准六典。中書舍人給事中充監中外官考使。依奏。至三年閏正月。復置監考使。

貞元元年九月。以刑部尚書關播。吏部侍郎班宏。為校內外官考使。

其年十二月敕。六品以下。本州申中上考者。納銀錢一千文。市筆墨朱膠等者。元置本五分生利。吏部奏。見有餘。自今以後。其外官京官考錢。並請敕停。依奏。

二年九月。考功奏。校京官外官考使。准舊例差定聞奏。敕。其校考使宜停。其考課付所司准式校定。

三年三月詔。以停減天下官員。其停官計日成考。兩考者。准舊成資。准常式。兩考以下。至來年五月三十日處分。

四年正月敕文。九品已上正員。及額內官得替者。委諸長吏聞薦。見任者三考敕停。

七年八月。考功奏。准考課令。諸司官皆據每年功過行能。定其考第。又准開元天寶以前敕。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亦有中中考。自三十年來。諸司並一例申中上考。且課績之義。不合雷同。事久因循。恐廢朝典。自今以後。諸司朝官。皆須據每年功過行能。仍比類格文。定其升降。以書考第。不得一例申中上考。應諸司長官書考不當。三品已上。具銜牒上中書門下。四品已下。依格令各准所失輕重降考。是月。考功又奏。准諸司官皆據功過定其考等。自至德後。一切悉申中上考。今請覆其能否。以定升降。從之。自諫議大夫。給事中。郎官。有書中中考者。尚書左丞趙憬言。前薦果州刺史韋誕。坐贓廢。請降其考。校考使吏部尚書劉滋。以憬能言其過。奏中上考。

其年十二月。校外官考使奏。准考課令。三品以上官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考。並奏取裁注云。親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詳此文。則職位崇重。考績褒貶。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緣諸州觀察。刺史。大都督府長史。及上中下都督都護等。有帶節度使者。方鎮既崇。名禮當異。每歲考績。亦請奏裁。其非節度觀察等州府長官。有帶臺省官者。請不在此限。

八年七月。班宏遷刑部侍郎。兼京官校考使。時右僕射崔寧。兵部侍郎劉迺上下考。宏正議曰。今夷荒靖難。專在節制。尺籍伍符。不校省司。夫上多虛美之名。下開趨競之路。上行阿容。下必朋黨。因削去之。迺謝之曰。迺雖不敏。敢掠一美。以徼二罪乎。

其年十月。以刑部尚書劉滋為校外官考使。吏部侍郎杜黃裳為校京官考使。給事中李巽宜監京官考。中書舍人鄭珣瑜宜監外官考。

九年七月制。縣令以四考為限。無替者宜至五考。

十年二月。刑部奏。准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諸州府五品已上正員。及額內上佐。宜四考停。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五品不降。既不許停祿料。六品已下。未復資已經四考者。未量移間。其祿料伏望亦許准給。敕旨。祿料宜准天寶六載七月十四日敕處分。餘依常式。

十四年六月。盧邁自司門郎中遷右諫議。累上表言時事。轉給事中。屬校定考課。邁固讓。以授官日近。未有政績。不敢當上考。時人重之。

元和二年五月。中書門下舉今年正月敕文上言。國家故事。於中書置具員簿。以序內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廢。清源正本。莫急於斯。今請京常參官五品已上。前資見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數。置具員簿。應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陵令。五府司馬。及東宮官除左右庶子。王府官四品已下。並請五考。其臺官先定月數。今請侍御史滿十三月。殿中侍御史滿十八月。監察侍御史依前二十五箇月。與轉。三省官並三考外。餘官並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已下。並五考商量與改。尚書省四品已上。餘文武官三品已上。緣品秩已崇。不可限以此例。須有進改。並臨時奏聽進止。其權知官。須至兩考。然與正授。未經正授。不得用權知官資改轉。其中緣官闕要人。及緣事須有移者。即不在常格敘遷之限。諸道及諸司副使。行軍司馬。判官。參謀。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職掌。帶檢校五品已上官。及臺省官。三考與改轉。餘官四考與改轉。

元和七年敕。諸司府參佐檢校試官。從元授官月日計。如是五品已上官。及臺省官。經三十箇月外。任與改轉。餘官經二十箇月奏改轉。若是未經考使。有故事及停替官。本限之外。更加十箇月。即任申奏。

十四年十二月。考功奏。自今以後。應注考狀。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異政。某色樹置。某色勞效。推斷某色獄。糾舉某色事。便書善惡。不得更有虛美閒言。其中以下考。亦各言事狀。然注考。並不得失於褒貶。如違。據所失輕重。准令降書考官考。又奏。自今已後。其有政能卓異。清苦絕倫者。不在止於上下考限。依奏。又奏。據寶應二年敕。御史臺分察使。及諸道觀察使。訪察官吏善惡功過。稍大事當奏聞者。每年九月三十日具狀報考功。至校日參驗事跡。以為殿最。伏以近日功過。都不見牒報。今後諸司不申報者。州府本判官。便與下考。在京諸司追節級糾處。本判官敕課日量事大小黜陟。敕旨。從之。

十五年。刑部郎中權判考功馮宿奏。宰相及三品已上官。故事內校。遂別封以進。翰林學士職居內署。事莫能知。請依前書上考。諫官御史亦請仍舊。並書中上考。

長慶元年正月。考功員外郎李渤書宰相等下考。

太和六年七月敕。今後諸州五品長馬權知者。權知正授通計六考滿停。其勒留官未滿六考。停給課料者。准此卻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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