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授遠慢官者。任經都省陳狀。吏部勘責限等第。敕出後一月內。送中書門下商量進擬。
元和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諸州府五品已上官。替後。委本道觀察使。及長吏量其材行幹能。堪獎用者。具人才資歷。每年冬季。一度聞薦。其罷使郎官御史。委中書門下兩省。御史。尚書省常參官。及諸司職事三品已上文官。左右庶子。詹事。諸司少卿監。國子司業。少尹。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太常博士。著作郎。秘書丞等。每年冬准此聞薦。從之。
太和元年八月敕。諸道諸軍諸使。應奏判官。并每年冬薦等。所奏判官。除新開幕府。據元額署外。其向後奏請。如是元闕。即云闕某職。今奏某人充。如已有。令更奏。即云某職某人緣某事停。奏某人替某。前使下臺省官合冬薦者。除府使罷外。既有薦用。當且要籍。不合便稱去職。自今以後。如帶職掌授臺省官兩考者。不在冬薦限。如其中實有故罷免者。亦須待授官周歲。然後許冬薦。狀中具言罷免事故。其他據品秩合冬薦者。則依元敕。
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諸道諸使停罷郎官御史等。望令罷後。其所在官經兩考已上。方得冬薦。如文學才行堪獎用者。不在此限。其諸州上佐罷後。經二年方得聞薦。其非時替者。許一年後聞薦。
大中五年正月敕。右補闕宋球等奏冬薦狀。引敕文年月不同。各罰一季俸。仍委吏部長以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及太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著為定制。
甲庫
開元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敕。尚書省內諸制敕庫。及兵部吏部考功刑部簿書景跡并甲庫。每司定員外郎主事各一人。中書門下制敕甲庫。各定主書錄事已下各一人專知。周年一替。中間不得改移。
建中元年七月八日。吏部奏。比來冬集。申門下省。吏部有官甲。內庫無本。今請依官甲例。更寫一本進內收貯。縱三庫斷裂。即檢內庫本。從之。
二年十月十一日。中書門下奏。中書門下及吏部制敕甲庫等。准式。中書舍人。給事中。吏部員外郎。並合專判。緣官望清高。兼外有職事。不得躬親。所以比來文歷。多有罪過。今請每庫採擇一公清勤幹。專押甲庫。冀事得精詳。其知經四周年。無負犯。仍望依資與改官。奉敕。依。至三年四月三日。給事中關播奏。三省中庫官各一人。或屬假故。即公事廢闕。請各更置一人。其吏部行內考功司封司勳庫郎中。仍請兩人分掌。臨時事故。即勒通知。奉敕。宜依。至貞元八年十一月九日。吏部侍郎杜黃裳奏。以前資官充專知。既無俸料。頗亦艱辛。請入庫日便依資與官。仍許四周年不用闕。奉敕。前資官未有功勞。不合改轉。既無俸料。又慮艱辛。入庫之日。宜與同類官。
貞元八年閏十二月。給事中徐岱。中書舍人奚陟。高郢等奏。比來甲敕。祗下刑部。不納門下省甲庫。如有失落。無處檢覆。今請准制敕。納一本入門下甲庫。以憑檢勘。敕旨。依奏。
十年三月八日。司封奏。當司與司勳考功敕甲庫。同一專知官。先無庫印。今請鑄造。仍以封勳考甲庫印六字為印文。從之。
十三年正月。關播遷給事中。舊例。請司甲庫。皆是胥吏掌知。為弊頗久。播始建議。並以士人知之。至今稱當。
元和八年五月。吏部侍郎楊於陵奏。臣伏以銓選之司。國家重務。根本所繫。在于簿書。承前諸色甲敕等。緣歲月滋深。文字凋缺。假冒踰濫。難於辨明。因循廢闕。為弊恐甚。若據見在卷數。一時修寫。計其功直。煩費甚多。竊以大歷以前。歲序稍遠。選人甲歷。磨勘漸稀。其貞元二十一年以後。敕旨尚新。未至訛謬。縱須倫理。請待他時。臣今商量。從大歷十年至貞元二十年。都三十年。其間出身及仕宦之人。要檢覆者。多在此限之內。且據數修寫。冀得精詳。今冬選曹。便獲深益。其大歷十年向前甲敕。請待此一件修畢。續條貫補緝。臣內省庸薄。又忝選司。庶效涓埃。以裨朝典。謹具量補年月及應須差選官吏。并所給用紙筆雜功費用。分析如前。敕旨。依奏。
太和三年四月敕。甲庫官。舊例初入授同類官。考滿去職。則與依資改轉。此事參差。有優有屈。今宜同並諸色職事帶正員官者。准寶歷二年十一月九日敕處分。其改轉亦同前件。如已在甲庫授官者。即聽且依舊敕處分。
五年六月敕。應選人及冬集人于案。門下省檢勘畢後。比來更差南曹令史收領。卻納門下甲庫。在於公事。頗甚勞擾。自今以後。請敕吏部過選院。本令史便自分付甲庫。以備他年檢勘。仍請門下省勒甲庫令史。每過選時。常加檢點收拾。明立文案據。官吏等遞相分付。不得妄有破除。南曹申請之時。如有稱失落欠少。本令史及專知官。請准檢報。揩抹違越。條例處分。
九年十二月敕。中書門下吏部。各有甲庫歷。名為三庫。以防踰濫。如聞近日諸處奏官。不經所司檢尋。未免奸偽。起今已後。諸司諸使諸道應奏六品以下諸色人。稱舊有官及出身。請改轉。并請授官。可與商量者。除進士登科。眾所聞知外。宜令先下吏部中書門下三庫。委給事中。中書舍人。吏部格式郎中。各與本甲庫官同檢勘。具有無申報。中書門下審無異同者。然後依資進擬。如諸司諸使諸道奏論不實。以無為有。臨時各重加懲罰。
當直
故事。尚書省官。每一日一人宿直。都司執直簿轉以為次。凡內外官。日出視事。午而退。有事則直。官省之務繁者。不在此限。
故事。尚書左右丞。及秘書監。九寺卿。少府監。將作監。御史大夫。國子祭酒。太子詹事。國子司業。少監御史中丞。大理正。外官二佐已上及縣令。准開元式。並不宿直。
貞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文武官妻娩月。免宿直。
天冊萬歲元年三月。令宰相每日一人宿直。其後與中書門下官通直。至開元二年。姚崇為紫微令。紫微官直次。下讓宰相。崇以年位已高。特亦違直。其次省官。多不從所由。吏數持直簿詣之。崇題其簿曰。告直。令吏遣去。又來。必欲取人。有同司命老人年事給終不擬。當諸官歡笑。不復逼以直也。至十一年。停宰相當直。
景龍三年九月。蘇瓖拜右僕射。同中書門下三品。與男中書舍人頲聯事。奏請出為外官。遂進秘書監。御筆批云。僕射不綰中書。蘇頲不改也。明日固讓。上曰。欲得卿長在中書。遂與父聯事通直。
開元二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是中書舍人梁昇卿私忌。二十日晚欲還。即令傳制。報給事中元彥沖。令宿衛。會彥沖已出。昇卿至宅。令狀報。彥沖以旬假與親朋聚宴。醉中詬曰。汝何不直。昇卿又作書報云。明辰是先忌。比往復。日已暮矣。其夜。有中使齎黃敕。見直官不見。迴奏。上大怒。出彥沖為邠州刺史。因新昌公主進狀申理。公主即彥沖甥張垍之妻云,元不承報。此是中書省之失。由是出昇卿為莫州刺史。
貞元元年正月。給事中袁高既宿直。時盧杞由新州司馬移吉州長史。是日。上命為驍州刺史。高既宿直。當草杞制。遂執以謁宰相盧翰劉從一曰。盧杞作相三年。矯誣陰賊。退棄忠良。朋附者咳唾登青雲。睚眥者顧盼擠溝壑。致使鑾輿播越。天下瘡痍。皆杞之為也。幸免族誅。已為漏網。若更移郡秩。恐失天下之望。今相公執奏之。事尚可救。翰從一皆杞所引用。不從高之言。遂命舍人草制。及詔出。高又執之不下。仍上奏。盧杞為政。極惡窮兇。六軍將校。願食其肉。百辟卿士。嫉之若讎。疏未納。明日。諫官陳京。趙需。裴佶。宇文炫。盧景亮。張薦等上疏。上良久謂曰。若與盧杞刺史。太優。與上佐可。皆曰。可。遂追杞驍州制。翌日。上遣中使宣慰高云。朕徐思卿言。深覺愜當。依卿所奏。
會昌四年三月。御史臺奏。今月三日。左右金吾仗當直將軍烏漢正。季玕。並不到。准會昌三年二月四日敕。比來當日多歸私第。近晚方至本仗宿直。事頗容易。須有提撕。今日以後。晝日並不得離本仗。縱有公事期集。當直人亦不得去。仍令御史臺差朝堂驅使官覺察。如有違者。錄名聞奏。敕旨。宜各罰一月俸。
休假
貞觀元年十月。少府監奏。丞閻立德妹喪。准令假給二十日。立德專知羽儀。其作未丁。請止給三日。上曰。同氣之情。義不可奪。自喪亂以來。風俗弛壞。宜特敦獎。命依次令給假。差人代之。
永徽三年二月十一日。上以天下無虞。百司務簡。每至旬假。許不視事。以與百僚休沐。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敕。高祖大武皇帝既開洪業。不可限以常禮。忌日特宜廢務。
太極元年四月敕。遊客官人子弟。勒還本貫。十日外杖一百。居停同罪。須覲問即陳牒給假發遣。
開元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敕。諸州千秋節。多有聚會。頗成縻費。自今已後。宜聽五日一會。盡其歡宴。餘兩日休假而已。任用當處公廨。不得別有科率。至寶應元年八月三日敕。八月五日。本是千秋節。後改為天長節。舊給假三日。其前後一日假。權停。至九月一日敕。天成地平節。准乾元元年九月一日敕。休假三日。望准八月三日敕。前後日權停。
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敕。寒食清明。四日為假。至大歷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敕。自今已後。寒食通清明休假五日。至貞元六年三月九日敕。寒食清明。宜准元日節。前後各給三日。
二十五年正月七日敕。自今已後。百官每旬節休假。不入曹司。至天寶五載五月九日敕。頃自宴賞。已放入朝。節假常參。未聞申命。公私協慶。千年一時。自今已後。每至旬假休假。中書門下及百官。並不須入朝。亦不須衙集。
其年正月。內外官五月給由假。九月給授衣假。分為兩番。各十五日。其由假若風土異宜。種收不等。通隨便給之。
天寶四載六月十四日敕。頃以鄉閭侍丁。優給孝假。官吏等仍科雜役。天寶初。已遣優矜。如聞比來乃差征鎮。豈有捨其輕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自今後。將侍丁孝假。不須差行。
五載二月十三日。中書奏。大聖祖以二月十五日降生。請同四月八日佛生之時。休假一日。
大歷四年七月十三日敕。七月十五日。前後各一日。宜准舊例休假。
貞元五年四月十五日敕。四月十九日。降誕之辰。宜休假一日。
二十一年五月。御史臺奏。伏准承前舊例。諸司三品以上長官。請假滿日。正衙參見。其餘品秩卑。自有本司官長。不曾于正衙參假。去年六月。侍御史竇群奏。令尚書省四品。中書門下御史臺五品。同三品例。正衙參假訖。既失舊章。又煩聖聽。今請准例三品以上。假滿日。正衙見。如有違越。請准乾元元年三月敕。每犯奪一月俸。依奏。
元和元年八月。御史臺奏。新授常參官。在城未上。及在外未到假故等。准令式。職事官假滿百日。即合停解。其未上官等。並無正文。或滿百日。無憑舉奏。自今已後。如有在城授官。疾病未上者。在外授官。敕到後計水陸程外滿百日者。並請停解。從之。
四年四月。貶沈達為泉州參軍。徐肇為建州參軍。二人為率府掾。各請演州愛州婚姻假。御史臺奏州皆萬里之外。量其秩滿。猶有假程。請量黜以懲慢易。
七年十一月敕。自今後。遇輟朝日。中書門下宜同假日。不須入
長慶二年四月。御史臺奏。檢校司空兼太子少傅嚴綬。疾病假滿百日。合停。敕。嚴綬年位俱高。須加優異。宜依舊秩。未要舉停。
其年六月。右金吾衛大將軍郭鏦。疾假滿百日。上以仲舅。許未停官。
太和八年九月。御史臺奏。文班常參官。舊例。每月得請兩日事故假。今許請三日。仍不得在盡入眾集。并頭朝等日。一品二品官。如合朝不朝。及盡入眾集不到。臨朝時請假等。並請假舊例。每季終仍具請事故假日。錄狀聞奏。兼申中書門下。文武常參官。每月終比。校其中請事故假多人。三品六品。各罰兩人。四品五品。人數稍多。各罰三人。請各奪一月俸。如合罰人數稍多。即從下罰。亦不過兩三人。及三人如實疾患。已連請假十日以上。為眾所知。不在此限。每至次月。具狀申中書門下。文武常參。應請期年喪假者。除准式假滿。連許請三日事故假。仍五個月內。每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其大功喪假者。准式。假滿連許請事故假兩日。仍三個月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敕旨。依奏。
會昌元年二月敕。二月十五日。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