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八十五

作者: 王溥5,625】字 目 录

團貌

武德六年三月。令以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開耀二年十二月七日敕。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課役。至神龍元年五月十八日制。二十二成丁。五十九免役。至景雲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敕。韋庶人所奏成丁入老宜停。

延載元年八月敕。諸戶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付手實。

開元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天下諸州。每歲一團貌。既以轉年為定。復有籍書可憑。有至勞煩。不從簡易。於民非便。事資釐革。自今已後。每年小團宜停。待至三年定戶日。一時團貌。仍令所司。作條件處分。

天寶三載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文。比者。成童之歲。即挂輕徭。既冠之年。便當正役。憫其勞苦。用軫於懷。自今已後。百姓宜以十八已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至廣德元年七月十一日赦文。天下男子。宜二十五歲成丁。五十五入老。

四載七月二十日敕。今載諸郡。因團貌宜便定戶。自今已後。任依常式。應緣察問。對眾取平。準今載三月五日敕處分。

八載閏六月五日制。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宜各給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簡擇。至八十已上。依常式處分。

九載十二月二十九日敕。天下郡縣。雖三年定戶。每年亦有團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退團貌。

雜錄

武德九年十一月。簡點使左僕射封德彝等。以中男十八已上。簡取入軍。敕旨已出。給事中魏徵執奏不可。上怒。乃召徵作色謂。中男若實小。自不點入軍。若實大。是其詐妄。依式點入。於理何嫌。卿過如此固執。徵正色曰。臣聞竭澤而漁。非不得魚。明年無魚矣。焚林而畋。非不獲獸。明年無獸矣。若次男以上。並點入軍。租賦雜徭。將何取給。且比國家衛士。不堪攻戰。豈其為少。但為禮遇失所。遂使人無鬥心。若多點取人。還充其數。雖多終是無用。若精簡壯健。遇之以禮。人百其勇。何必在多。陛下每云誠信待物。欲使官人百姓。並無矯詐之心。今之共治。所寄惟在縣令刺史。年常貌閱。並悉委之。至於簡點。即疑詐偽。望下誠信。不亦難乎。上曰。初見卿固執。疑卿蔽於此事。今論國家不信。乃是人情不通。所令取中男宜停。

定戶等第

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貲產。定為三等。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詔。天下戶三等。未盡升降。依為九等。

永徽五年二月八日敕。天下二年一定戶。

萬歲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繼別籍者。所析之戶。等第並須與本戶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共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從析戶祗承。勿容遞相影護。

開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戶等第未平。升降須實。比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還。遞相憑囑。求居下等。自今已後。不得更然。如有囑請者。所由牧宰。錄名封進。朕當處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隱蔽不言。隨事彈奏。

天寶四載三月敕。朕聽政之餘。精思治本。意有所得。庶益於人。且十一而稅。前王令典。農商異宜。舊制猶闕。今欲審其戶等。拯貧乏之人。賦彼商賈。抑浮惰之業。優劣之際。有深察之明。閭里之間。無不均之歎。頃以人不欲擾。法貴從寬。所以比來未全定戶。今已經數載。產業或成。適可因茲。平于賦稅。自今已後。每至定戶之時。宜委縣令與村鄉對定。審於眾議。察以資財。不得容有愛憎。以為高下。徇其虛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稱允當。仍委太守詳覆定後。明立簿書。每有差科。先從高等。矜茲不足。庶協彝倫。

廣德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天下戶口。委刺史縣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科差。不得依舊籍帳。

貞元四年正月赦文。天下兩稅。更審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為常式。

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呂溫奏。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除貧窮死絕老幼單孤不支濟等外。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團定戶稅。次檢責出所由隱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伏緣聖恩。錄臣在道州微效。擢授大郡。令撫傷殘。臣昨尋舊案。詢問閭里。承前徵稅。並無等第。又二十餘年。都不定戶。存亡孰察。貧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設法團定。檢獲隱戶。數約萬餘。州縣雖不徵科。所由已私自率斂。與其潛資於奸吏。豈若均助於疲民。臣請作此方圓。以救凋瘵。庶得下免偏枯。上不闕供。敕旨。宜付所司。

十五年二月敕節文。天下百姓。自屬艱難。棄于鄉井。戶部版籍。虛繫姓名。建中元年已來。改革舊制。悉歸兩稅。法久則弊。奸濫益生。自今已後。宜準例三年一定兩稅。非論土著客居。但據貲產差率。

戶口使

開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除御史中丞。充諸色安輯戶口使。天寶四載二月。戶部郎中王鉷。加勾當戶口色役使。

籍帳

舊制。凡丁新附于籍帳者。春附則課役並徵。夏附則免課從役。秋冬附則課役俱免。

武德六年三月。令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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