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五月敕。東都江陵鹽鐵轉運留後。並改為知院者。從鹽鐵使王涯請也。
太和二年七月敕。潼關以東度支分巡院。宜併入鹽鐵江淮河陰留後院。
開成元年閏五月七日。鹽鐵使奏。應犯鹽人。準貞元十九年太和四年已前敕條。一石已上者。止於決脊杖二十。徵納罰錢足。於太和四年八月二十已後。前鹽鐵使奏。二石以上者。所犯人處死。其居停并將舡容載受故擔鹽等人。並準犯鹽條問處分。近日決殺人轉多。榷課不加舊。今請卻依貞元舊條。其犯鹽一石以上至二石者。請決脊杖二十。補充當據捉鹽所由待捉得犯鹽人日放。如犯三石已上者。即是囊橐奸人。背違法禁。請決訖待瘡損錮身。牒送西北邊諸州府效力。仍每季多具人數及所配去處申奏。挾持軍器。與所由捍敵。方就擒者。即請準舊條。同光火賊例處分。從之。
二年十月敕。鹽鐵戶部度支三使下監院官。皆郎官。御史為之。使雖更改官。不得移替。如顯有曠敗。即具事以聞。
五年九月敕。稅茶法。起來年。卻付鹽鐵使收管。
榷酤
貞元二年十二月。度支奏。請於京城及畿縣行榷酒之法。每斗榷酒錢百五十文。其酒戶與免雜差役。從之。
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隨兩稅青苗錢據貫均率。從之。
十二年四月。戶部奏。準敕文。如配戶出榷酒錢處。即不待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諸州府先有不配戶出錢者。即須榷酤。請委州府長官。據當處錢額。約米麴時價收利。應額足即止。仍限起請到後一月日內處置。
十四年七月。湖州刺史李應奏。先是。官中酤酒。代百姓納榷。歲月既久。為弊滋深。伏望許令百姓自酤。取舊額。仍許入兩稅。隨貫均出。依舊例折納輕貨。送上都。許之。
太和八年二月九日敕節文。京邑之內。本無酤榷。自貞元用兵之後。費用稍廣。始定戶店等第。令其納榷。殊非惠民。今後特宜停廢。
會昌六年九月敕。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納榷酒錢。并充資助軍用。各有榷許限。揚州陳許汴州襄州河東五處榷麴。浙西浙東鄂岳三處。置官店酤酒。如聞禁止私酤。過聞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閭里之間。不免咨怨。宜從今已後。如有人私酤酒及置私麴者。但許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縱。任據罪處分。鄉井之內。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沒入家產。
鹽池使
景雲四年三月。蒲州刺史充關內鹽池使。
先天二年九月。強循除豳州刺史。充鹽池使。此池即鹽州池也。
開元十五年五月。兵部尚書蕭嵩除關內鹽池使。自是。朔方節度常帶鹽池使也。
鹽鐵使
乾元元年。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諸道鹽鐵使。上元元年五月。戶部侍郎劉晏。充鹽鐵使。元年建子月。戶部侍郎元載。充鹽鐵使。廣德二年。戶部侍郎第五琦。充諸道鹽鐵使。永泰元年正月。劉晏充東都淮南浙江東西湖南山南東道鹽鐵使。第五琦充京畿關內河東劍南山南西道鹽鐵使。大歷四年三月。劉晏除吏部尚書。充東都河南江淮山南東道鹽鐵使。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停。建中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包佶充汴東鹽鐵使。崔縱充汴西鹽鐵使。貞元元年十二月。尚書左僕射韓滉。加諸道鹽鐵使。五年二月。中書侍郎竇參。充諸道鹽鐵使。八年三月。戶部侍郎張滂。充諸道鹽鐵使。十年十月。潤州刺史王緯。充諸道鹽鐵使。十五年。以浙西觀察使李錡充諸道鹽鐵使。永貞元年。以司空平章事杜佑兼諸道鹽鐵使。元和元年四月。兵部侍郎李巽。充諸道鹽鐵使。三年六月。刑部尚書李鄘。充諸道鹽鐵使。五年十二月。盧坦除刑部侍郎。充諸道鹽鐵使。六年四月。刑部侍郎王播。充諸道鹽鐵使。十四年五月。刑部侍郎柳公綽。充諸道鹽鐵使。長慶元年二月。王播復為刑部尚書諸道鹽鐵使。四年四月。王涯除戶部侍郎。充諸道鹽鐵使。寶歷元年正月。王播為淮南節度。又充諸道鹽鐵使。太和九年十一月。右僕射令狐楚。充諸道鹽鐵使。開成元年。戶部尚書李石。充諸道鹽鐵使。三年十月。楊嗣復為戶部尚書。充諸道鹽鐵使。五年二月。戶部尚書崔珙。充諸道鹽鐵使。會昌元年七月。左僕射平章事杜悰。充諸道鹽鐵使。六年四月。以大理卿馬植為刑部侍郎。諸道鹽鐵使。大中五年。刑部侍郎裴休。充諸道鹽鐵使。十二年。兵部侍郎柳仲郢。充諸道鹽鐵使。十二年二月。戶部侍郎夏侯孜。充諸道鹽鐵使。十四年。右僕射杜悰。復充諸道鹽鐵使。咸通五年十一月。戶部侍郎劉鄴。充諸道鹽鐵使。六年十月。兵部侍郎于琮。充諸道鹽鐵使。乾符元年二月。崔彥昭為兵部侍郎。充諸道鹽鐵使。其年。又以兵部侍郎王凝充諸道鹽鐵使。二年二月。兵部侍郎裴坦。充諸道鹽鐵使。四年六月。以宣歙觀察使高駢為潤州刺史。諸道鹽鐵使。六年。移節淮南。領使如故。中和元年。兵部侍郎蕭遘。充諸道鹽鐵使。其年。中書侍郎平章事韋昭度。充諸道鹽鐵使。光啟二年三月。刑部尚書孔緯。充諸道鹽鐵使。大順二年。門下侍郎杜讓能。充諸道鹽鐵使。景福二年十一月。吏部尚書平章事崔昭緯。充諸道鹽鐵使。乾寧二年。京兆尹嗣薛王知柔。為戶部尚書。充諸道鹽鐵使。其年九月。門下侍郎平章事徐彥若。充諸道鹽鐵使。光化三年八月。左僕射平章事崔允。充諸道鹽鐵使。天祐元年。左僕射裴樞。充諸道鹽鐵使。其年。門下侍郎平章事柳璨。充諸道鹽鐵使。
安邑解縣兩池。 置榷鹽使一員。推官一員。巡官六員。安邑院官一員。解縣院官一員。胥吏若干人。防池官健及池戶若干人。先是。兩池鹽務隸度支。其職事諸道巡院。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務。恥同諸院。遂奏置使額。至二十一年。鹽鐵度支合為一使。以杜佑兼領。佑以度支既稱使。其所管不宜更有使名。遂與東渭橋使同奏罷之。至元和三年七月。判度支裴垍以兩池職轉繁劇。復以留後為鹽鐵使。
女鹽池。 在解縣朝邑。小池在同州。鹵池在京兆府奉先縣。並禁斷不榷。
烏池。 在鹽州。置榷稅使一員。推官一員。巡官兩員。胥吏一百三十人。防池官健及池戶四百四十人。
溫池。 置榷稅使一員。推官兩員。巡官兩員。胥吏三十九人。防池官健及池戶百六十五戶。大中四年三月。因收復河隴。敕令度支收管其鹽。仍差靈州分巡院官專勾當。至六年。敕隸威州。以新制置。未立課額。
胡落池。 近在豐州界。隸河東供軍使。每年採鹽一萬四千餘石。給振武天德兩軍。及營田水運官健。自大中四年。党項叛擾。饋運不通。供軍使請權市河東白池鹽供食。其白池屬河東節度使。不繫度支。
長慶元年三月敕。烏池每年糶鹽收榷博米。以一十五萬石為定額。
太和二年三月。度支奏。京兆府奉先縣界鹵池側近百姓。取水柏柴燒灰煎鹽。每石灰得一十二斤鹽。亂法甚於鹹土。請行禁絕。今後犯者。據灰計鹽。一如兩池鹽法條例科斷。從之。
三年四月敕。安邑解縣兩池榷課。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至大中元年正月敕。但取疋段精好。不必計舊額錢數。及大中六年。度支收榷利一百二十一萬五千餘貫。
倉及常平倉
武德元年九月四日。置社倉。其月二十二日。詔曰。特建農圃。用督耕耘。思俾齊民。既庶且富。鍾庾之量。冀同水火。宜置常平監官。以均天下之貨。市肆騰踴。則減價而出。田嗇豐羨。則增價而收。庶使公私俱濟。家給人足。抑止兼并。宣通擁滯。至五年十二月。廢常平監官。
貞觀二年四月三日。尚書左丞戴冑上言曰。水旱凶災。前聖之所不免。國無九年儲蓄。禮經之所明誡。今喪亂之後。戶口凋殘。每歲納租。未實倉廩。隨時出給。纔供常年。若有凶災。將何賑恤。故隋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多為社倉。終於文皇。一代得無飢饉。及大業中年。國用不足。並貸社倉之物。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今請自王公已下。爰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每至秋熟。準其見苗。以理勸課。盡令出粟。麥稻之鄉。亦同此稅。各納所在。立為義倉。若年穀不登。百姓飢饉。當所州縣。隨便取給。則有無均平。常免匱竭。上曰。既為百姓先作儲貯。官為舉掌。以備凶年。非朕所須。橫生賦斂。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議立條制。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已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凶年。制可之。令窖苫宜以葛蔓為之。
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詔於洛。相。幽。徐。齊。并。秦。蒲等州。置常平倉。
永徽二年閏九月六日敕。義倉據地收稅。實是勞煩。宜令率戶出粟。上下戶五石餘各有差。
六年。京東二市置常平倉。以大雨道路不通。京師米貴。
顯慶二年十二月三日。京常平倉。置常平署官員。
咸亨元年閏九月六日。置河陽倉。隸司農寺。
三年六月十七日。于洛州柏崖置敖倉。容二十萬石。至開元十年九月十一日廢。
開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天下諸州。今年稍熟。穀價全賤。或慮傷農。常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諸州。加時價三兩錢糴。不得抑斂。仍交相付領。勿許懸久。蠶麥時熟。穀米必貴。即令減價出糶。豆等堪貯者熟。亦宜準此。以時出入。務在利人。其常平所須錢物。宜令所司支料奏聞。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詔。州縣義倉。本備飢年賑給。近年以來。每三年一度。以百姓義倉糙米。遠送京納。仍勒百姓私出腳錢。自今以後。更不得以義倉變造。
七年六月敕。關內。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綿。益。彭。蜀。漢。劍。茂等州。並置常平倉。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每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
十年九月十五日。廢河陽。柏崖。坦縣等倉。
十六年十月二日敕。自今歲普熟。穀價至賤。必恐傷農。加錢收糴。以實倉廩。縱逢水旱。不慮阻飢。公私之間。或亦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錢。及當處物。各于時價上量加三錢。百姓有糶易者。為收糴。事須兩和。不得限數。配糴訖。具所用錢物。及所收糴物數。具申所司。仍令上佐一人專勾當。
二十二年八月九日敕。應給貸糧。本州錄奏。敕到。三口以下。給米一石。六口以下。給兩石。七口以下。給三石。如給粟。準米計折。
二十八年正月敕。諸州水旱。皆待奏報然後賑給。道路悠遠。往復淹遲。宜令給訖奏聞。
天寶六載三月二十二日。太府少卿張瑄奏。準四年五月八日。并五載三月十六日敕節文。至貴時賤價出糶。賤時加價收糴。若百姓未辦錢物者。任準開元二十八年七月九日敕。量事賒糶。至粟麥熟時。徵納。臣使司商量。且糶舊糴新。不同別用。其賒糶者。至納錢日。若粟麥雜種等時價甚賤。恐更迴易艱辛。諸加價便與折納。
廣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第五琦奏。每州置常平倉及庫使。自商量置本錢。隨當處米物時價。賤則加價收糴。貴則減價糶賣。
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穀價如一。大豐不為之減。大儉不為之加。雖遇災荒。民無菜色。自今已後。忽米價貴時。宜量出官米十萬石。麥十萬石。每日量付市行人。下價糶貨。
三年九月。戶部侍郎趙贊上言曰。伏以舊制。置倉儲粟。名曰常平。軍興已來。此事寖廢。因循未齊。垂三十年。其間或因凶荒流散。餒死相食者。不可勝紀。古者。平準之法。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耘。雖有大賈富家。不得豪奪吾民者。蓋謂能行轉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極以來。許京城兩市置常平。官糴鹽米。雖經頻年少雨。米價未騰貴。此乃即日明驗。實要推而廣之。當軍興之時。與承平或異。事須兼儲布帛。以備時須。臣今商量。請于兩都并江陵東都揚汴蘇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貫。下至數十萬貫。隨其所宜。量定多少。唯置斛斗疋段絲麻等。候物貴則減價出賣。物賤則加價收糴。權其輕重。以利疲民。從之。贊于是條奏諸道津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計錢每貫稅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稅之。以充常平本。時國用稍廣。常賦不足。所稅亦隨得而盡。終不能為常平本。
貞元八年十月敕。諸軍鎮和糴貯備。共三十三萬石。米價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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