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九十

作者: 王溥5,802】字 目 录

。輶軒繼軌。不能肅其侵漁。何以求其政術。今戶口漸殷。廩倉已實。斟量給祿。使得養親。然後督以嚴科。責其報效。則庶官畢力。物議斯允。

永徽元年八月詔。文武五品以上。解官充待者。宜準致仕人例。給半祿。

光宅元年十月二十日敕。諸內外官祿料賜會。二事已上。皆據上日給。新授官未上。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祿料并考第。一事已上。並不在與限。如別敕應差使者。京官以敕出日。外官以敕符到日。為上日。若新授外仍直諸司者。上日同京官。即舊人應替。先別敕定名。充使未迴。兩應給而無正課料者。以當處官料充。職田據新人上日為斷。不別給舊人。因使應別給者。經一季雖未了。不在給限。其制敕授官。雖敕符先到。未上者。舊人無犯。不在停限。

天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兩給者。宜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除準式。親王帶京官。外任官。副大將軍。副使。知軍。及正事京官兼內外官知政事。據文合兼給者。餘並從一處給。任逐穩便。

十四載八月敕。在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員官。既親於職務。可謂勤心。自今以後。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僕等。宜十分為率。加二分。其同正員官。加一分。仍永為常式。

至德二載四月敕。天下郡府及縣官祿。白直品子等課。從今年正月一日以後。並量給一半。事平之後。當續支還。

貞元七年十二月敕。郡主婿授檢校四品京官。戶部每月給料錢三十貫文。度支給祿粟一百二十石。縣主婿檢校五品京官。戶部每月給料錢一十貫文。度支給祿米一百石。

大中三年九月敕。秦州刺史祿粟。每月給五十一石。原州威州刺史祿粟。每月各給四十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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