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 - 唐會要卷九十二

作者: 王溥2,566】字 目 录

之。

大歷二年正月詔。京兆府及畿縣官職田。宜令準外州府縣官例。三分取一分。至十月。減京官職田。一分充軍糧。二分給本官。

十四年八月敕。內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準式。州縣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與諸司文解勘會。至十月三十日徵收。給付本官。近來不守常規。多不申報。給付之際。先付清望要官。其閒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自今以後。準式各令送付本官。又準式。職田黃籍。每三年一造。自天寶九載以後。更不造籍。宜各委州縣。每年差專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隱漏。及妄破蒿荒。如有違犯。專知官及本典。準法科罰。

貞元四年八月敕。準田令。永業田。職事官從一品。郡王。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從三品。各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一頃。

十四年六月。判度支于頔請收百官闕職田。以贍軍須。從之。

元和六年八月詔。百官職田。其數甚廣。今緣水潦。諸處道路不通。宜令所在貯錢。充度支支用。百官卻令據數於太倉請受。

十三年三月詔。百司職田。多少不均。為弊日久。宜令每司各收職田草粟等數。自長官以下。據多少人作等差。除留闕官外分給。

長慶元年七月敕。百司職田。在京畿諸縣者。訪聞本地多被所由侵隱。抑令貧戶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於此。宜委京兆府勘會均配。務使公平。

其年十月敕。司兼中書令合屬內官。各依舊外。再加田五畝。七品以下仍舊。

寶歷元年四月制。京百司田散在畿內諸縣。舊制配地出子。歲月已深。佃戶至有流亡。官曹多領虛數。今欲據額均入。地盤萬戶。供輸百司。盡得隨稅出子。逐畝平攤。比量舊制。孰為允便。宜委京兆府與屯田審勘計會。條流聞奏。

開成二年五月。判國子祭酒事門下侍郎平章事鄭覃奏。太學新置五經博士各一人。屯田素無職田。請依王府官品秩例。賜以祿粟。從之。

會昌六年十月。京兆府奏。諸縣徵納京百司官秩職田斛斗等。伏請從今已後。卻準會昌元年已前舊例。上司官斛斗。勒民戶使自送納。所冀輸納簡便。百官各得本分職田。縣司所由。無因隱欺者。並從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應內外官請職田。陸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麥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並不該閏月。每遇閏月。交替者即公牒紛紜。有司即無定條。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給使。須準期程。時限未明。實恐遺闕。今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據今條。其元闕職田。並限六月三十日。春麥限三月三十日。宿麥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後上者。並入舊人。今亦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所冀給受有制。永無訴論。敕曰。五歲再閏。固在不刊。二稔職田。須有定制。自此已後。宜依屯田所奏。永為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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