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平简于是稍求得梁时明法吏令与尚书删
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敕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
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
事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卷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
为南狱并置正监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
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局令御史中丞侍
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
枉
北魏
明元帝泰常二年置西部大人
按魏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泰常二年夏置
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东西南北部皆以诸公为
之大人置三属官
孝文帝太和年诏议官制定都官尚书以下阶
品
按魏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
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旧
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着
于令列曹尚书第二品中尚书郎中第五品上尚书
郎从第五品中主事郎从第六品上都令史主书令
史第七品上
按杜佑通典魏有都官尚书有比部曹又尚书诸司
置主事令史
太和二十三年复次都官尚书以下职令
按魏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
高祖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列
曹尚书第三品尚书郎中第六品下阶尚书都令史
主书令史从第八品上阶
北齐
北齐以狱刑归大理仍设都官尚书统五曹以比部
掌律令而三公统于殿中以掌囚罪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官多循后魏尚书省置吏部
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书六尚书分统列
曹殿中统殿中仪曹三公驾部四曹都官统都官二
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曹
注
三公掌五时读时令诸曹囚帐断罪赦日建金
□等事
北周
北周依周礼建六官秋官府领司寇等众职
按周书卢辩传太祖欲行周官命苏绰专掌其事未
几而绰卒乃令辩成之于是依周礼建六官置公卿
大天士秋官府领司寇等众职以魏恭帝三年始命
行之
隋
隋以刑狱归大理仍设都官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
司门诸侍郎
按隋书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尚书省都官尚书统都官侍郎二
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二人都官尚书
为正三品尚书诸曹侍郎为正六品上阶
文帝开皇三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诸曹侍郎
加为从五品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云云
开皇六年置刑部诸曹员外郎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六年尚书省二
十四司各置员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帐侍郎阙
则厘其曹事
开皇十四年置刑部诸曹主事令史员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十四年诸省各
置主事令史员
炀帝大业三年更定曹郎改刑部郎为宪部郎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炀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于第九唯置正从而除
上下阶尚书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贰尚书之职又
增左右丞阶与六侍郎并正四品诸曹侍郎并改为
郎又改吏部为选部郎户部为人部郎礼部为仪曹
郎兵部为兵曹郎刑部为宪部郎工部为起部郎以
异六侍郎之名废诸司员外郎而每增置一曹郎各
为二员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职以都
事为正八品分隶六尚书诸司主事并去令史之名
其令史随曹闲剧而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
者亦置一人寻又每减一郎置承务郎一人同员外
之职
唐
唐以刑狱归大理而刑部按覆之设尚书侍郎统刑
部都官比部司门之属始以刑部御史中丞大理为
三司
按唐书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
而大抵皆沿隋故尚书省其属有六尚书五曰刑部
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
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
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刑部郎中二人从五品上
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
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
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
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凡国有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
听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
门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
案出符目以亭长启闭传禁约以掌固守当仓库及
陈设
注
龙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
司计司门曰司关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宝
十一载改刑部曰司宪比部曰司计有刑部令史
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都
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
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司
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都官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
而理其诉免凡反逆相坐没其家配官曹长役为官
奴婢一免者一岁三番役再免为杂户亦曰官户二
岁五番役每番皆一月三免为良人六十以上及废
疾者为官户七十为良人每岁孟春上其籍自黄口
以上印臂仲冬送于都官条其生息而按比之乐工
兽医骗马调马群头栽接之人皆取焉附贯州县者
按比如平民不番上岁督丁资为钱一千五百丁婢
中男五输其一侍丁残疾半输凡居作者差以三等
四岁以上为小十一以上为中二十以上为丁丁奴
三当二役中奴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
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
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
和籴屯收所入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
四时句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句前季诸州则终岁总
句焉
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
之物凡着籍月一易之流内记官爵姓名流外记年
齿貌状非迁解不除凡有召者降墨敕勘铜鱼木契
然后入监门校尉巡日送平安凡奏事遣官送之昼
题时刻夜题更筹命妇诸亲朝参者内侍监校尉□
索凡苇軬车不入宫门阑遗之物揭于门外榜以物
色□年没官天下关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度者本
司给过所出塞逾月者给行牒猎手所过给长籍三
月一易蕃客往来阅其装重入一关者余关不讥
宪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诏刑部大理官朔望入对
按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诏待制官典刑法官谏官次对
按唐书宣宗本纪云云
辽
辽制设夷离毕掌刑狱之事后设南面朝官而尚书
省始具刑部长贰曹郎之职
按辽史百官志初太祖制夷离毕视刑部契丹夷离
毕院掌刑狱
夷离毕
左夷离毕
右夷离毕
知左夷离毕事
知右夷离毕事
敞史
选底掌狱
南面朝官 辽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
乃因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之官
尚书省刑部职名总目
尚书
侍郎
郎中
员外郎
宋
宋刑部设尚书侍郎统刑部都官比部司门郎中员
外之属
按宋史职官志刑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
事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该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
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卫曰职制曰户婚曰□库
曰擅兴曰盗贼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
狱禁于未然之谓令施于已然之谓敕设于此而使
彼至之之谓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之谓式其一司
一路海行所不该者折而为专法若情可矜悯而法
不中情者谳之皆阅其案状傅例拟进应诏狱及案
劾命官追命奸盗以程督之审覆京都辟囚在外已
论决者摘案检察凡大理开封殿前马步司狱纠正
其当否有辩诉以情法与夺赦宥降放叙雪若命官
牵复则以□数定之其属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门
设官十有一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
各二人都官比部司官各一人国初以刑部覆大辟
案淳化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
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谳大理所断案
牍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谳既定报审刑然
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
天子论决大中祥符三年置纠察刑狱司纠察官二
人以两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时以报若
理有未尽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凡大
辟皆录问熙宁三年诏详议评断详覆官初入以三
年为任次以三十月为任欲出者听前任满半年指
关注官满三任者堂除八年罢详议详断官亲书节
案止合节略付吏仍减议官一断官二元丰二年知
院安焘言天下奏案益多于往时自熙宁八年减议
官断官力既不足故事多□谬增详议官一刑部增
详断官一三年八月诏省审刑院归刑部以知院官
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
掌详断司事审刑议官为刑部详议官官制行悉罢
归刑部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员以都官兼司门
五月三省言旧制纠察在京刑狱以察违慢自罢归
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御史台刑察兼领其
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刑部旧有详
覆案自官制行归诸路提刑司至是复置四年并制
勘量为一案绍圣元年诏都官司门互置郎官一员
崇宁二年十二月诏刑部尚书通治左右曹侍郎一
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独员即通治余并依官制格令
尚书掌天下刑狱之政令凡丽于法者审其轻重平
其枉直而侍郎为之贰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
则尚书专领之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则长贰治
之而郎中员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条法则复议
其当否凡听讼狱或轻重失中有能驳正诏其赏罚
若颁赦宥则纠官吏之稽违者大祀则尚书□誓荐
熟则奉牲大礼肆赦则侍郎授赦书付有司宣读承
旨释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绍兴后分案十三
曰制勘掌凡根勘诸路公事曰体量掌凡体究之事
曰定夺掌诉雪除落过名曰举叙掌命官叙复曰纠
察掌审问大辟曰检法掌供检条法曰颁降掌颁条
法降赦曰追毁掌断罚追毁宣敕曰会问掌批会过
犯曰详覆掌诸路大辟帐状曰捕盗曰帐籍掌行在
库务理欠帐籍曰进拟掌进断案刑名文书裁减吏
额置三十五人
侍郎旧制应定夺审覆除雪叙复移放尚书专领之
若制勘体量奏谳纠察录问长贰通治之南渡长贰
互置隆兴常置一员淳熙十六年依崇宁专法奏狱
及法令事请大理寺官赴部共议之用侍郎吴博古
之说也
郎中 员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厅掌详覆叙雪之事
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员为额关掌职事初无分
异绍兴二十六年诏依元丰旧法分厅治事先是右
司汪应辰言刑部郎官分为左右左以详覆右以叙
雪同僚异事祖宗有深意倘初无分异则有不当于
理者孰为追改乞遵用旧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
见参而用之以称钦恤之意从之仍令今后仿此
都官郎中 员外郎掌徒流配隶凡天下役人与在
京百司吏职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其增损废置之
数若定差副尉
旧为
军大将
则计其所历而以役之轻重
均其劳逸给印纸书其功过展减磨勘岁月元佑八
年以纲运差使关归吏部省副尉员三百绍圣间复
其额及元丰押纲法归都官崇宁二年二月复配隶
案先是元丰中都官有吏籍配隶案元佑中罢之因
刑部有请乃诏如旧六月侍郎刘赓奏副尉差遣有
立定优重等第都官条虽特旨亦许执奏乞申严其
禁从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
门隆兴元年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员自此都官兼比
部司门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隶
曰知杂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减吏额置十二人(
淳熙
十三年减三人)
比部郎中 员外郎掌勾覆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
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
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寡登耗之数有陷失则理
纳钩考百司经费有隐昧则会问同否而理其侵负
旧帐案隶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宁初凡四年帐未钩
考者已逾十有二万钱帛刍粟积亏不可胜计五年
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财赋当有簿书文籍以钩考
其给纳登耗多寡遂置提举帐司选人吏二百人驱
磨天下帐籍并选官吏审覆七年二月诏帐司每岁
具天下财用日出入数以闻元丰初年诏诸路财赋
出入自今三年一供着为令官制行厘其事归比部
元佑元年七月用司马光奏悉总于户部三年厘正
仓部勾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钞引事归比部政和
六年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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