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迎外贝子居西
内公居东俱由中门入内公在东向西立外贝
子在西向东立对行一跪一叩头礼毕外贝子
坐于西内公坐于东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
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
头礼外贝子与内公各就坐对行一叩头礼外
贝子起行内公送至大门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公见内公礼与外藩贝子见内贝子礼同
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
斩违禁多收钱粮火耗者即以犯赃论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官员赴任文凭顺治三年定在京官以
除授日为始在外官以领到吏部照会日为始
各依定限赴任其外官升转京职亦行给凭
世祖章皇帝参定律例于顺治三年刊布
大清律集解附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
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
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
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
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
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
迹实封径自奏陈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
注
虽为事解任降等不追诰命者并与见任
同
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
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注
惟致仕封赠官犯赃并与无禄人同科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
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笞
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
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
论如律
注
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
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注
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
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
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注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
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
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
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注
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
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四人虽连署文
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
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
罪二等
注
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
吏罪三等
注
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
之类
亦各以吏典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
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皆免罪
注
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
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
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注
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
罪已役讫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
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
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
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
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
免罪主典不免
注
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
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
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
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
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
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
并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
监临主守
大臣专擅选官
一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
皆须从卑回避
滥设官吏
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
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
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
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
重论
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
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
各笞四十
一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倩人代替违者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