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图书集成 - 明伦汇编官常典卷官常总部之1

作者: 陈梦雷54,517】字 目 录

俱问罪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为民其代替者

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

领照会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

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附过还职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

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

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

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

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

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仆苑马寺卿少

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朱限外有违

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

上罢职内外凡领札凭官员及佐贰首领杂职

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

八个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不准理其

进表朝

觐给由公差等项复任官员有违限者各照前例拟

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

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

 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

改降别用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

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

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附过还

一在京现任官员并办事进士乞恩养病者行

原衙门勘实具奏请

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听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员不许养病

一凡京官养病到家调理痊可即便依期听用

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

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

照例具由奏请定夺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

移所属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

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

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

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

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

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

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奸党

若在

 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

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

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

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

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

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妻

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

各门仔细盘诘即拿送该法司着实究问发烟

瘴地面永远充军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

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

白犯人处斩

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不知者不坐

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

因遗失文案而代为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

罪重者从重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

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

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俱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

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违禁取利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

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

论并追余利给主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

 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罢职追夺除名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

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

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

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

人各减一等碑祠拆毁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

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

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令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

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俱置不问若因而生事

者止问上官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

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

归入侍者并杖八十

一官员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无以次人丁

自愿离职侍养者听亲终服满方许求叙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

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

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

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

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

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而自相殴者亦同凡

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五品以上若

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殴伤二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

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

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

受业师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

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

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

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用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而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

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赔偿及医药之

 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

 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

 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虽不入己

 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

 皆名坐赃致罪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

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

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

各从重论

一官吏听许财物依律议罪不问为民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

内财物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

物给主

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

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

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

属若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驴及车船碾磨店

舍之类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

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

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

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

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

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犯该徒

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

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

月粮计入己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

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

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

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

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

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

取价利各赃至满数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

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

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敛财物明白公

用佥取兵夫不曾征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

物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

官吏罪二等若本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

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

其余官吏罪二等

因公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

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

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

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人己者计赃以不枉

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

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

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

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

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科罚修理果曾经手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

自不经手支销明白只依科敛律发落

□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

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

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

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与金银

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

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

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

征讨与者受者俱不在此限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亦如之附过候袭荫之日

降一等边远叙用

嘱托公事

凡官吏及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

但嘱即坐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

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

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

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

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

司首告者升一等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

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

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

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

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住街

巿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在朝监候律

在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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