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图书集成 - 明伦汇编官常典大理寺部

作者: 陈梦雷34,233】字 目 录

九品上阶

孝庄帝永安二年诏复置司直十人视五品隶廷尉

覆治御史检劾事

按魏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云云

北齐

北齐设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丞佐之统正监评博

士之属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官多循后魏大理寺卿少卿

丞各一人有功曹五官主簿录事等员掌决正刑狱

正监评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掾二十四人槛车

督二人掾十人狱丞掾各二人司直明法各十人

隋仍置大理寺以掌刑狱

按隋书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大理寺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

丞二人主簿录事各二人大理寺不统署又有正监

评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狱掾

八人 大理卿为正三品大理少卿为正四品大理

司直为从五品大理正监评为正六品大理寺丞为

正七品大理寺律博士为正九品上阶 按刑法志

帝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

状开皇三年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

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

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

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

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

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

文帝开皇三年罢大理寺监评及律博士员加置正

为四人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云云

开皇十二年秋八月令大理覆治天下死罪

按隋书高祖本纪开皇十二年秋八月甲戌制天下

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覆冶

炀帝大业三年大理寺置二少卿改丞为勾检官增

置正员及司直评事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炀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光禄已下八寺卿皆降为从三品少

卿各加置二人为从四品大理寺丞改为勾检官增

正员为六人分判狱事置司直十六人降为从六品

后加至二十人又置评事四十八人掌颇同司直正

九品

大业五年增大理丞为从五品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五年光禄已下

八寺丞并增为从五品

唐置大理寺卿掌折狱详刑正丞主簿司直佐之

按唐书百官志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

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

书门下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卿曰正卿少卿曰大夫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时废狱丞有府

 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

 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

 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

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论者□决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徒以上

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凡官

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

为一负十负为一殿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

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掌率狱史知囚徒贵贱男女异

狱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禁纸笔金刃钱物杵

梃入者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

按凡承制推讯长吏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录

事二人从九品上

宪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诏刑部大理官朔望入对

按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诏待制官与刑法官谏官次对

按唐书宣宗本纪云云

辽制大理寺设卿少卿领丞簿诸职

按辽史百官志南面朝官 辽有北面朝官矣既得

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

寺监诸卫东宫之官

大理寺职名总目

少卿

主簿

圣宗统和十二年增置大理寺官

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二年冬十月丁未大理寺

置少卿及正 按百官志大理寺有提点有大理寺

正圣宗统和十二年置

宋大理寺初设判寺兼少卿后设卿少卿正丞司直

评事等掌刑狱之事

按宋史职官志大理寺旧制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

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讼狱之事

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

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

 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

 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

 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

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

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

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

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

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

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

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对奏

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

吏六十有九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

狱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置详断习学

官十四详复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

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

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参稽故事

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

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

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

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

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

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

察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

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

点检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年又诏凡断

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

议司复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

判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

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

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

刑部吏部同着为令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

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佑元年以右治狱勘

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

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

大理寺并置长贰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

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复

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异者互

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

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

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

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

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五年依熙丰故事

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

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

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兴并省官

寺惟大理寺不并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

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

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又立比较法以

惩差失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

亲书断语最为劳苦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

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绍熙初除试中

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

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庆元四年定逐季

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

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左断刑分案

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

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

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

奏曰开折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

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

胥长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

四人

隆兴共减七人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公事案后收理

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

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又有

开折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

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

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

人贴书四人

隆兴共减五人

仁宗宝元二年冬十二月庚申诏审刑院大理寺刑

部毋通宾客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金大理寺置卿少卿统丞司直评事及知法明法之

按金史百官志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评事

汉人通设六员女直契丹各四员卿正四品少卿从

五品正正六品丞从六品掌审断天下奏案详谳疑

狱司直四员正七品掌参议疑狱披详法状

旧有契丹司直一员明昌二年罢

评事三员正八品掌同司直

明昌二年省契丹评事二员大安二年省汉人

 一员

知法十一员从八品

女直司五员汉人司六员

掌检断刑名事明法二员从八品兴定二年置同流

外四年罢之

明大理寺设卿少卿寺丞统寺正寺副评事之属

按明会典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

首领官司务二员

属官左寺左寺正一员左寺副二员右评事四员

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

右寺右寺正一员右寺副一员右评事四员

旧八员后革四员

凡律内该载请旨发落者本寺具本开写犯由罪名

奏闻取自上裁即将奉到旨意于奏本年月后批写

讫就写某官批于下押字其余有奉旨意者亦同此

例批写讫回寺立案备云前项旨意于平允内开写

回报各衙门施行

南京大理寺卿一员右寺丞一员

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复设

司务一员左右寺正各一员左右评事各二员

左右评事旧三员隆庆三年革一员万历九年

 革一员十一年复设一员

南京大理寺本寺左右二寺分审衙门与在京同

凡会审囚犯每五年守备太监奉敕会同南京刑部

都察院于本寺审录每年霜降后本寺会同南京五

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于京畿道审录若

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会审

凡本寺每日审过囚犯平允勘合司务厅差办事吏

送通政司挂号通政司仰铺兵领出送刑部都察院

施行若旨意平允该寺承行吏送该部院施行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

按明会典国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

洪武元年革

洪武十四年复置大理寺

按明会典十四年复置改为大理寺正五品衙门其

属置左右二寺设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评事及

审刑司官

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囚

连案牍俱送左右二寺覆审冤滥然后送审刑司评

驳是非复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后革去二司

诸司刑狱唯二司分审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

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详谳其在京刑狱系军者

属左寺系民者属右寺又定以在京诸司及直隶卫

所府州县衙门属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辖

卫所府州县属右寺续定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

京卫等衙门及长史司未出京城者属左寺应天顺

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

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及边卫外夷属右寺

洪武十九年审刑司革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升正三品衙门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大理寺一应审覆奏驳事宜设司

务官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

道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五司问拟一应囚人犯该死

罪徒流者具写奏本发审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发

审俱由通政司挂号另行入递预先差人连案同囚

送发到寺照依该管地方先从左右寺审录若审得

囚无冤枉者取讫各囚服辩在官案呈本寺连囚引

领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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