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列计开
计开亲郡王一某王某见年若干岁于某年月日具
奏册封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选婚奉礼部某字几
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为配
某年月日册封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
月日病故无所生子女例应选继世子世孙长子
长孙一某王世子世孙某郡王长子长孙见年若干
岁于某年月日具奏册封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选
婚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
第几女某氏为配某年月日册封为某妃夫人某年
月日入府成婚如有子开出有无子开出无某年月
日病故例应选继将军中尉一某府将军中尉某见
年若干岁于某年月日具奏授封为某爵某年月日
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
几女某氏为配某年月日授封为某夫淑恭宜安人
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无所生子女
例应选继
注
如系未封未婚病故者俱于为配下云未曾授
封未经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选娶内助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选娶内助事据
某郡王某等启称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
要遵例选娶内助乞为转奏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
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亲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
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
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管理家事抚育子女将军中
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
内助等因今据某等具启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
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下礼部将某
等照例题请准令于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
内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之至为
此具本专差校尉某赍捧谨具奏闻计开某郡王府
一某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年若干岁于某年月
日奏请授封为某爵于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
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为配于
某年月日授封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于某年月日
病故除报丧外未娶有妾媵遗下子女无人抚育
例应选娶内助
注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云因年足若干岁正
配无出先于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娶
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为第一妾例
应进为内助
为内助
是年议准凡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
世子及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中尉
额妾二人
弘治
间例
世子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
配无出具启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核
实具奏于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
有子则止于二妾至三十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
选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
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
子则止于一妾至三十五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
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于庶人必年
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
嘉靖三
十一年例
凡选妾禁
例悉如选婚不许滥选流移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
之家各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历并入府年月
攒造文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
注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
及而预陈或已生子而复娶将本宗参奏罚治所生
子女中尉以上照滥妾例行庶人不给名粮 奏选
格式 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选娶妾媵事据某郡
王某等启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
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某等年足若干岁乞
要照例选妾等因具启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内妾媵
限制一款世子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
出具启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核实具
奏于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有生子
则止于二妾至三十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娶足
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
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
止于一妾至三十五岁复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
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于庶人必年四十
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等因今据某等具启前来
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核实
具奏外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敕下礼部将某等
照例准令于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
为第几妾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之至为此具本专差
校尉某赍捧谨具奏闻
注
如世子郡王奏内止云世子郡王例长子将军
中尉奏内止云长子将军中尉例
计开某郡王府一世子某郡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
将军中尉某等年若干岁于某年月日奏请授封为
某爵嫡配某氏于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
授封为妃夫淑恭宜安人并无生有子嗣例该选妾
妾媵册式 某亲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第一
妾某氏系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
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
月日故
注
如系隆庆五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
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赐
名某年月日封
注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注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于本妾
位下注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同前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第
一妾某氏系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
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
年月日故
注
如系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
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赐
名某年月日封
注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注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于本妾
位下注无出二字
第三等妾同前镇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
几人第一妾某氏辅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
妾几人第一妾某氏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
外妾几人第一妾某氏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
氏外妾几人第一妾某氏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
某氏外妾几人第一妾某氏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
人某氏外妾几人第一妾某氏以上俱照式开造
是年议准宗室奏选正配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
有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
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年足十五岁以上岁
给口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择配俱不
给婚嫁之资
嘉靖二
十八年例
若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
成婚者比之擅婚违碍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滥妾例
行如有听继王爵系擅婚私婚之子有碍请封者临
期请旨定夺 是年题准凡宗室之子年十岁以上
俱入宗学其师即以本府教授纪善等官选取学行
俱优者充之若宗生众多则分置数师或于宗室中
推举一人为宗正主领其事令各生诵习皇明祖训
孝顺事实为善阴骘等书至于四书五经史鉴性理
亦相兼讲读俟年至十五许照例请封先给禄米三
分之一仍习学五年验有进益亲王方与奏请出学
支本等全禄
嘉靖四
十四年例
另城者该府郡王或管理府
事者奏请其有放纵不循礼守法者学师具启各该
亲郡王小则径自训责大则参奏降革 凡奏讨书
籍是年议准宗室中有读书好礼奏讨书籍及以书
院请名者礼部俱与题覆请给但不许假借虚名以
滋欺罔书籍簿数书院名额俱取自上裁其盖造书
院止自备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烦扰百姓违者
许抚按官参治
嘉靖四
十三年例
是年议准郡王故绝所
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
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
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亲王拨给者
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复归亲王若郡王存日有
自置产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为岁时祭
祀之需其余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听有司从公
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产听从宫
眷变卖养赡 是年题准王府承奉等官额设一正
一副俱照次序迁转承奉正副员缺该典宝正副挨
补典宝正副员缺该典膳正副挨补典膳正副员缺
该典服正副挨补典服正副员缺该门官挨补门官
员缺该内使升补不容一概滥请其各处无名内使
私自净身人等有托故擅入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贻
累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正德十
六年例
若各王府收用
私自净身之人及有违例保升者听礼部查参并将
长史等官究治
嘉靖四
十四年例
凡奏讨内使是年议准
亲王内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乐司弓矢之属
总数不过十名若果原额缺人具实奏讨司礼监择
其老成读书者量拨四名世子及郡王原未经拨给
者各量拨二名其将军中尉不许违例滥请(
嘉靖四十四年
例)
至于内使冠带限以到府年分亲王内使须历十
年之上郡王内使须历十二年之上方许具奏请给
年浅者不得朦胧奏讨
嘉靖
八年例
其净身男子平巾查
系礼部分拨者方与题请若各王府私收者不准
是年议准郡王厨役止许拨给二名有护卫仪卫去
处护卫仪卫拨给无护卫仪卫者有司拨给(
嘉靖三十一年
例)
其校役不拘郡王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为额
除原系护卫佥拨者仍于本卫佥拨外其不系护卫
佥拨者有护卫去处该卫拨与军余十二名民间佥
派十二名无护卫去处俱于民间佥派
嘉靖
八年例
每名
每年于徭编内民厨征银十两民校征银十二两解
赴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厨民校掣回
有司当差不许仍令身当隐蔽差役如有占不发
者听抚按官参奏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
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征银雇役外其余民校民厨
尽数发还有司原系征银者免派若革除亲王坟所
给守坟军校五名 是年议准宗室中有孝友兼至
及妇女守节贞烈足以激励风化者各具实迹奏闻
以凭覆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请谕或加赠封
号长史教授官并宗仪人等不许需索抑勒亦不许
扶同欺罔有辜恩典 凡罪宗是年议准罪宗庶人
着止与名粮凡男女婚嫁之资一概免给其高墙闲
宅正犯己故者所遗家属人等许各该抚按官奏请
释放回本府居住
嘉靖四
十四年例
仍备查先年所犯情由
如系党逆于纪罪恶深重者子孙止从宽释不许滥
请名粮若犯该败伦伤化人命强盗等情见在子孙
许其请名岁各给本色米十二石身终即止其有止
犯越关讦奏等项请名之后亦各岁给本色米十二
石日后子孙如之
万历
九年例
如止遗母妻无子孙可倚
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私收妾媵止许释放
不在养赡之例 凡庶人冠带是年议准凡罪犯革
爵及擅婚滥妾越关过期各庶人准给口粮养赡俾
无失所已为恩厚更不许请乞冠带以滥朝廷名器
如违例渎奏一概立案不行 是年议准亲王故绝
及世子世孙长子长孙未袭病故而无子者其各宫
眷养赡就于继袭亲郡王本色禄米内拨给亲王宫
眷岁给米二百石世子世孙宫眷一百石长子长孙
宫眷五十石各终身 是年议准亲王薨逝其子应
袭封及世孙承重者先请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满
方许请封不得服内陈乞
正德
四年例
若薨而绝嗣许亲
弟亲侄进封为亲王如无亲弟亲侄以次推及伦序
相应者进封该有期功服制亦先请管理府事俟
本等服制满日请封日后子孙除承袭亲土外其余
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
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加封者
查照世次改正其进封者所支禄米如原系郡王仍
支郡王禄原系将军中尉仍支将军中尉禄日后子
孙袭王亦照始进封之禄支给
万历
七年例
是年议准
亲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孙承袭而追封世子为亲
王或亲王故绝旁枝进封而追封其父为亲王其次
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
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后
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郡王封典是年议准凡
郡王薨逝原与亲王同城者其子孙服满之日照常
请封若另城者应袭子孙先请管理府事亦候服
制满日请封故绝者俱不得袭封与亲王同城者其
宗支自奉亲王约束止许推举伦序相应之人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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