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图书集成 - 明伦汇编家范典出继部

作者: 陈梦雷 【43,371】字 目 录

 出继部总论

礼记

丧服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陈

注

此舅姑谓夫之所生父母

又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

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陈

注

母再嫁而子不随往则此子与母之继夫犹路

 人也故自无服矣今此子无大功之亲随母以往

 其人亦无大功之亲故云同居皆无主后也于是

 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使之祭祀其先如此

 则是继父同居其服期也异居有三一是昔同今

 异二是今虽同居却不同财三是继父自有子即

 为异居异居者服齐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后者

 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又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陈

注

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之为子

 母此谓为慈母后者也若庶母尝有子而子已死

 命他妾之子为其后故云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

 有子而子死己命己之妾子后之亦可故云为祖

 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为祖

 庶母后皆可谓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

 生之子为后

仪礼

丧服

为人后者

疏

释曰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

 之下也按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

 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后大宗者则

 此所后亦后大宗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

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

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

子若子

注

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

疏

释曰云何以

 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

 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

 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

 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

 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后不定

 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后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后

 答辞此问亦问比类以其取后取何人为之答以

 同宗则可为之后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

 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后一宗之内若别宗同

 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

 后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适子当家自

 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适子

 不得后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

 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

 得后人适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后人是以变庶言

 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适子不

 得后人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云为所后者之

 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

 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

 者之妻即后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

 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昆弟之子于后人

 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着服

 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后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

 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

 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

 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也

又

继母如母

疏

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后谓己母早卒

 或被出之后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

 父卒之后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

 举父没后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

 文也故皆举后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

 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

 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

不敢殊也

注

因犹亲也

疏

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

 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

 是胖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

 也

又

继父同居者

疏

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

 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共姜自誓不许再

 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

 是贞女守志亦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

 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子幼子无大功之亲

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

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

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

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注

妻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

 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

 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天

 不可二比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疏

释曰

 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

 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

 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

 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

 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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