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八百四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七户人口二十四
万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人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户人口一十八万
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人户三千九百四十四户人口二万四千七百
九十七口
和州人户九千五百三十一户人口六万六千七百
一十一口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
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
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径达户
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户部具奏行移各布政
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
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
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
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匠等籍除排年
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
下三等人户点差
成祖永乐元年令选各处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
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
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
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
五年
永乐十九年令覆审逃户准于所在官司收籍
按明会典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审逃户如户有税
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余准于所
在官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其后仍发回原籍
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民种田
宣宗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再免二丁杂役以
备供送
按明会典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所在官司再
免二丁杂泛差役以备供送
宣德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许告官寄籍其余逃
民及窝家俱发充军容隐者照例坐罪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
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等
差及有百里之内开种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
房趁田耕种不悞原籍粮差或远年迷失乡贯见住
深山旷野未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
送部查考其余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
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若军卫屯所
容隐者逃民收充本卫所屯军窝家并余人等照隐
藏逃军榜例发边卫充军该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
邻里容隐者照例坐罪若逃军诈作逃民许限内自
首各还原卫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军并窝家亦照
榜例问断
宣德六年定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罪
按明会典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
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实时挨
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于官司出首免罪本人
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恡不
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各该
官司照数佥补
英宗正统元年令犯死罪官吏收籍顺天府又令各
处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送巡抚并清军御史处
督令复业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
及粮长大户免运收籍顺天府其原佥富户有病
故者免佥补
凡逃户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
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
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
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
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
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
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丁多税粮十石以上今止存一
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
地四十亩俱照轻租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
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
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籍
者俱作民籍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
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
俱发甘肃卫所充军
正统二年令挨勘流民名籍
按明会典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
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
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
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
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发者
罪同
正统三年令四川官员取勘各姓合为一户者另为
立户
按明会典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
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俱各另为立户应
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
正统四年添设各处佐贰官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四年添设山东山西河南陜西湖广布政
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佐贰官各一员抚治流民事
简地方革罢
正统五年令贫难户止听轻役
按明会典五年令各府州县每岁查见在人户凡有
粮而产去及有丁而家贫者为贫难户止轻役
正统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丁户仍于本州岛县人户
内佥补逃者问罪全家充军
按明会典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无依单丁无力富
户仍照数于本州岛县殷实人户内佥补逃者本身问
罪全家起发永远充军
正统八年令逃军人等自首免罪罪重者量与宽减
不服招抚者户长充军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按明会典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
发着役罪重者从实开奏量与宽减其逃民不报籍
复业团聚非为抗拒官府不服招抚者户长照南北
地方发缺军卫所充军家口随住逃军逃匠逃囚人
等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正统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审勘富户
按明会典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审勘
富户若有年老消乏等项行移原籍官司佥补
正统十二年奏准查造各处黄册
按明会典凡查造委官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
各处黄册于国子监取监生四十名户部委官一员
提督另誊查对发各该司府州县对款改造差吏径
送南京户部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差错
官吏人等查提问罪
正统十三年奏准老疾致仕事故等官离原籍千里
之外不能还乡者许令收附
按明会典凡附籍人户十三年奏准天下诸司衙门
老疾致仕事故等项官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
乡者许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军民匠
籍照旧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壮丁补役如原籍
无人办纳税粮于附近州县照数拨与地亩承种纳
粮抵补原籍该纳之数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
发回纳粮当差
代宗景泰元年令里长甲首户下人丁当差又令各
处市民养马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里长户下空闲人丁与甲首
户下人丁一体当差若隐占者许甲首首告 又令
各处有司马夫二十丁买马十丁养马俱于市民佥
充
景泰二年奏准分户寄籍并攒造黄册之法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
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
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
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
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
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
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
分居
凡各里旧额人户除故绝并全户充军不及一里者
许归并一里当差余剩人户发附近外里辏图编造
不许寄庄若有诡立姓名者许首告改正其有自愿
卖与本处人民为业除豁寄庄户籍者听若违例寄
庄者所在有司拘问田地入官其军卫官下家人旗
军下老幼余丁曾置附近州县田地愿将人丁事产
于所在州县附籍纳粮当差者听
凡各处招抚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军民官员事故
改调等项遗下家人弟男子侄置有田地已成家业
者许令寄籍将户内人丁事产报官编入图甲纳粮
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贯址军民匠等户及今
收籍缘由不许止作寄籍名色如违所在官司解京
发口外充军田产入官
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
飞走税粮或瞒隐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户籍埋没
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那移前后应当者许自首改
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委官并当该官吏提
督书算从实攒造仍先以提调委官并书算姓名贯
址造册一本缴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发问罪充军
景泰三年令官员遗下子弟有畏避原籍军匠役
报作民籍寄住者押发原籍收管听继攒造黄册官
吏里书人等作弊者并发口外
按明会典三年令文职改调事故等项官员遗下家
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役朦胧报作民籍寄
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
原籍官司收管听继 又按会典三年令各处攒造
黄册官吏里书人等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
者事发所在官司解京并发口外为民
景泰六年奏准四川极边州县免造黄册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四川威州并保县极边番夷黄
册免造
英宗天顺五年奏准流移人等为业已久者造入黄
册纳粮当差
按明会典天顺五年奏准各处流移人户及军民官
员事故遗下家人先年编成里甲开垦荒地为业已
久者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轻则每亩起科秋粮米二
升三合草一斤造入黄册纳粮当差如仍寄籍及不
附籍者解原籍复业田产入官凡各司府州县总册
各委官吏亲赍进呈其各里文册另差官径送南京
户部
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余不许附近寄籍又
诏富户有故不必佥补又添设湖广参议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余不许附近寄
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
凡富户天顺八年诏在京富户今后如有事故不必
佥补
凡流民天顺八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荆
襄汉阳等府抚治流民
宪宗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抚治汉中府
流民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于
汉中府抚治流民
成化二年定军职漏报户下舍人罪
按明会典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
方立功三年
成化六年奏准流民归籍之例又令军户不许将子
弟过房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流民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与印
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给口粮三升其原籍无
房者有司设法起盖草房四间仍不分男妇每大口
给与口粮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户给牛二只量给
种子审验原业田地给与耕种优免粮差五年仍给
下帖执照 又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侄过房与人
脱免军伍
成化七年令问流民潜住山场为非之罪
按明会典七年令荆襄南阳等处深山穷谷系旧禁
山场若不附籍流民潜住团聚为非者许军卫有司
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该官司问刑衙门问发
边远充军窝藏之家罪同若不系禁约山场止于余
外平地州县军屯官庄藏住不报籍者递发原籍当
差逃囚军匠人等不分山内山外俱发边卫充军
成化十四年令查勘在逃富户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
者造册送部发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成化十六年令清理富户籍册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户籍册
不得违例佥补勾丁及以应放免者重役其富户为
事抵充在厢病故者免勾补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
终身除豁
成化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于重
夔保顺四府抚治流民
成化十八年令各卫所附籍军丁尽发原卫其有籍
名产业者准留一丁顶补附籍
按续文献通考十八年令各卫所附籍军丁无粮草
者尽发原卫当差有疑有阙者户留一丁顶补其原无
籍名有产欲报者亦准一丁附籍
成化二十三年诏山陕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典
卖妻妾子女者许首告给价赎取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诏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
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买之家
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隐匿
者罪同
孝宗弘治元年令各处该年均徭人户止编本等差
役不许分外加增又令在京事故校尉人等照回当
差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各处审编均徭查照岁额差
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
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
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科差违者
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不举者坐罪镇守
衙门不许干预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
军厨役随住人口照回当差其有在京潜住冒顶军
匠者递回
弘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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