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以制度互动的实证分析为中心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以制度互动的实证分析为中心
作 者: 张家勇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版权说明: 本书为出版图书,暂不支持在线阅读,请支持正版图书
标 签: 暂缺
ISBN 出版时间 包装 开本 页数 字数
未知 暂无 暂无 未知 0 暂无

作者简介

  张家勇,法学(民商法方向)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民法经济法及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先后于四川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取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内容简介

合同法与侵权法是传统债法的两个核心领域。一般认为,合同保护期待利益,而侵权保护固有利益。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实践中,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可能发生期待利益与固有利益的双重保护问题,从而引发合同与侵权的关联。所谓合同法与侵权法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本文称其为中间领域。本文内容也就该领域的法律调整模式进行系统研究,本书横跨合同法与侵权法两个部门属于民法学基础理论的学术专著。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以制度互动的实证分析为中心》为国家社科项目,也为我们与湖南大学法学院著名学者徐涤宇老师合作的罗马法丛书项目之一。

图书目录

导论 主题的界定与问题的提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理论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

四、 基本结构/

第一章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形成/

第一节 合同与侵权的区分/

一、 约定义务vs法定义务/

二、 绝对权vs相对权或权利vs利益/

三、 期待利益vs.固有利益/

四、 小结/

第二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扩张/

一、 功能预设与规范结构/

二、 合同法的扩张/

三、 侵权法的扩张/

四、 小结/

第三节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类型构成/

一、 中间领域的形成原因/

二、 中间领域的基本形态/

三、 小结/

第四节 本章小结/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

第二章 前合同阶段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前合同关系与前合同责任/

一、 前合同关系/

二、 先合同义务/

三、 前合同责任/

四、 小结/

第二节 前合同责任的归责标准/

一、 一般故意责任?/

二、 无过失缔约责任?/

三、 小结/

第三节 前合同责任的承担/

一、 责任形式/

二、 一般损害赔偿/

三、 基于得利的损害赔偿/

四、 小结/

第四节 前合同责任与民事责任体系/

一、 前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

二、 前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三、 前合同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四、 小结/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合同履行阶段中间领域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合同履行阶段的保护义务/

一、 合同保护义务的内涵与类型/

二、 合同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

三、 合同保护义务的确定/

四、 违反保护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 小结/

第二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范意义/

二、 中国法语境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

三、 责任竞合在我国法制实践中的展开/

四、 请求权竞合模式的反思/

五、 小结/

第三节 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第三人问题/

一、 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

二、 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

三、 小结/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情谊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一、 情谊行为的界定/

二、 “受法律约束的意思”的判定/

三、 情谊行为与无偿合同的界分/

四、 小结/

第二节 情谊关系的法律构造/

一、 情谊关系的性质/

二、 情谊关系的内容/

三、 因情谊给付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 情谊行为理论与中国司法实践:以好意同乘为例/

五、 小结/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法律调整的体系化/

第一节 中间领域法律调整的规范目标/

一、 权益创设与权益救济的区分/

二、 中间领域的权益救济特点/

三、 小结/

第二节 中间领域法律调整体系化的理论尝试/

一、 “第三条道路”的提出及其批判/

二、 规范统合的尝试及其意义扩展/

三、 中间领域体系化的路径选择/

四、 小结/

第三节 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的体系效应/

一、 责任融合的比较法经验/

二、 责任融合的“后果模式”/

三、 责任融合视野下的立法选择/

四、 小结/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结论/

一、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成因与特征/

二、 中间领域的规范目标与调整模式/

三、 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的体系效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