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私法导论

罗马私法导论
作 者: 黄风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法律人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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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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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暂缺《罗马私法导论》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编写说明: 在现代社会中,律师与医师、牧师以及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一样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职业,他们不仅有一整套职业标识、职业要求和职业规则,而且对准备进入这些职业的人员都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教育培训制度、统一的准入考试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那些具有大学文化的人员仅仅是具备了进入这一职业的基本条件。这一点,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时代产生的社会化大生产,促使人们充分领教了分工与协作的魔力,充分意识到分工与协作不仅在物质生产中,而且在人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上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于是,现代社会中高度的专业分工与更加广泛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不可阻挡地大大促进具有类似条件的法律等职业一步步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并逐步形成一整套职业制度。再从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始终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成员开放。一方面,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律教育培养和提升 

图书目录

目录

1编写说明

1总序

1凡例

1绪编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和渊源

1§1.罗马城邦的形成

3§2.《十二表法》的产生

4§3.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

7§4.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9§5.市民法.自然法和万民法

11§6.裁判官法

12§7.法学理论

15§8.君主谕令

16§9.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

20§10.法(ius)和法律(1ex)

23第一编民事诉讼程序

23第一章诉讼及其种类

23§11.诉讼与权利

25§12.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

27§13.索回物之诉.罚金之诉和混合诉讼

29§14.严格法诉讼与诚信诉讼

30§15.拟制诉讼与扩用诉讼

33§16.抗辩

35§17.特殊的诉讼形式:令状

37§18.特殊的诉讼形式:裁判官要式口约

38§19.特殊的诉讼形式:恢复原状

39§20.特殊的诉讼形式:预备审

41第二章诉讼程序及其历史沿革

4l§21.法律诉讼:主要特点

42§22.法律诉讼:誓金诉讼

44§23.法律诉讼:请求审判员或仲裁人之诉

45§24.法律诉讼:请求给付之诉

46§25.法律诉讼:拘禁之诉

47§26.法律诉讼:扣押之诉

49§27.程式诉讼:主要特点

51§28.程式诉讼:法律审

53§29.程式诉讼:争讼程序

54§30.程式诉讼:程式的主要组成部分

56§31.程式诉讼:程式的附加部分

57§32.程式诉讼:裁判审

59§33.程式诉讼:执行程序

6l§34.非常审判:主要特点

63§35.非常审判:基本程序

65§36.非常审判:特别程序

66第三章若干诉讼规则和制度

66§37.一事不再理

68§38.举证和证明

70§39.宣誓

7l§40.对过分诉讼请求的限制

73§41.诉讼代理

75§42.诉讼担保

78第二编人法

78l第一章人的身份

78§43.人与人格

80§44.自由人身份

82§45.解放奴隶

84§46.市民身份

86§47.拉丁人和归降人

87§48.家庭身份(地位):自权人

89§49.家庭身份(地位):他权人

91§50.人格减等

92§51.不名誉

95第二章人的能力

95§52.权利能力

96§53.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

98§54.限制权利能力的因素

100§55.行为能力

102§56.适法行为

104§57.行为能力的年龄条件

105§58.行为能力的心智条件

107§59.意思瑕疵

109§60.通过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11第三章法人

111§61.概述

112§62.公共团体

113§63.私人社团

115§64.财产性实体

116§65.商事活动中的有限责任

119第三编家庭和婚姻法

119第一章家庭

119§66.familia(家庭)的含义

120§67.亲属关系:宗亲.血亲和姻亲

122§68.亲属关系:亲系和亲等

123§69.父权

125§70.子女的认定

127§71.脱离父权

129§72.自权人收养

130§73.他权人收养

132§74.扶养关系

134第二章婚姻

134§75.缔结合法婚姻的前提条件

136§76.婚姻的要件

138§77.婚姻的效力

139§78.订婚

140§79.归顺夫权

142§80.婚姻的解除:原因

143§81.离婚

145§82.姘合与同居

147第三章家庭财产制度

147§84.特有产:类型

150§85.嫁资及其设立

152§86.嫁资的处分和返还

154§87.嫁资外财产

155§88.婚姻赠与

157第四章监护和保佐

157§89.监护人和保佐:概述

158§90.监护人的确定

160§91.未适婚人监护

162§92·妇女监护

163§93.监护人的责任

166§94.各种保佐

168第四编物法

168第一章物及其分类

168§95.物(re.)的含义

170§96.非财产物:神法物

173§98.有形物和无形物

174§99.要式物和略式物,可动物和不动物

176§100.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177§101.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179§103.物之附属和物之部分

180§104.物之孳息

182第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182§105.物权与所有权

183§106.先占

185§107.发现埋藏物

186§108.孳息的取得

187§109.添附:不动物对不动物

189§110.添附:可动物对不动物

190§111.添附:可动物对可动物

191§112.混合与混杂

193§113.加工

195§114.要式买卖

196§115.拟诉弃权

197§116.让渡

199§117.时效取得

202第三章所有权:丧失.限度和共有

202§118.所有权的丧失

204§119.对所有权的限制:概述

205§120.排放雨水之诉

207§121.潜在损害保证

208§122.新施工告令

209§123.共同所有

211§124.共同所有权的分割

214第四章享益物权

214§125.他物权概述

215§126.用益权:定义和基本规则

217§127.用益权:设立

218§128.用益权:消灭

219§129.准用益权

220§130.使用权

221§131.居住权

222§132.牲畜和奴隶劳作使用权

223§133.地役权:基本规则

225§134.乡村地役权

227§135.城市地役权

228§136.地上权

230§137.永佃权

232§138.对享益物权的法律保护

234第五章担保物权

234§139.质押权

236§140.抵押权

238§141.权利质押

239§142.对担保物权的法律保护

241第六章占有

241§143.占有的一般概念

243§144.占有的要件

245§145.占有的取得.保持和丧失

246§146.对占有的法律保护:条件

248§147.对占有的法律保护:措施

250§148.准占有

251第五编债法

251第一章债法总论

251§149.债的概念

252§150.债的发生根据

254§151.债的效力,自然之债

256§152.债的标的

257§153.债的主体

259§154.选择之债和种类之债

261§155.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262§156.附条件之债和附期限之债

264§157.支付利息的义务

265§158.债的转移

267§159.债的履行

269§160.不履行

271§161.迟延

272~162.债的协议解除和撤销

274§163.债的消灭:免除

276§164.债的消灭:抵销

277~165.债的消灭:混同

278§166.债的更新

280§167.债的保障:担保

282§168.债的保障:定金和违约金

284第二章契约之债:典型契约

284§169.契约

286§170.要式口约

288§171.消费借贷

289§172.消费借贷:海运借款

291§173.使用借贷

292§174.寄托

294§175.质押

295§176.信托

296§177.买卖:基本要件

298§178.买卖:权利与义务

300§179.买卖的附加约定

302§180.租赁:物的租赁

303§181.租赁:雇佣

305§182.租赁:承揽

306§183.租赁:海损分摊规则

307§184.委托:主要特点

309§185.委托:权利与义务

311§186.合伙:合意的特点

312§187.合伙:权利与义务

315第三章契约之债:非典型契约

315§188.无名契约:概述

316§189.互易

318§190.行纪

319§191.临时让与

320§192.试用给付

320§193.简约:概述

322§194.若干具体的简约形式

324第四章准契约之债

324§195.无因管理

326§196.不当得利:基本条件

327§197.不当得利:救济手段

329§198.准契约之债的其他形式

331第五章私犯之债

331§199.私犯:基本概念

332§200.损害投偿

334§201.盗窃

336§202.抢劫

338§203.侵辱

339§204.非法损害

341§205.过错

344第六章准私犯之债

344§206.公共场所致害

346§207.审判员误判致害

347§208.其他准私犯形式

349第六编继承法

349第一章一般规则

349§209.遗产继承的概念

350§210.遗产继承的限度

352§211.继承人

354§212.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356§213.代位继承

357§214.增添权

359§215.财产合算

360§216.遗产占有:概述

361§217.遗产占有:类型

364第二章遗嘱继承

364§218.遗嘱及其特点

365§219.与遗嘱继承相关的权能

367§220.遗嘱的类型

370§221.继承人的设立

372§222.继承替补

373§223.剥夺继承权

375§224.无效遗嘱

376§225.遗嘱的封闭与开启

377§226.遗嘱附书

380第三章无遗嘱继承

380§227.《十二表法》确立的制度

382§228.古典法时期的制度

384§229.优士丁尼法的调整

386第四章违反遗嘱的法定继承

386§230.因遗嘱疏漏而引起的法定继承

387§231.法定继承份额

390第五章遗赠和遗产信托

390§232.遗赠的特点

391§233.遗赠的种类

393§234.遗赠的若干表现形式

396§235.遗赠的取得

397§236.遗赠的无效和撤销

399§237.遗赠的削减

401§238.遗产信托:特点

402§239.遗产信托:规则

405主要参考书目

407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