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 - 卷六名例律

作者: 窦仪11,226】字 目 录

兵谓铜鱼合符应发者虽通余用亦同余条称发兵者皆准此。在伪写宫殿门符条 一,施行谓诈传增减前人已承受者亦施行余条施行准此。在诈为制书条 杂律三条 一,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若有杀伤畜产并准此。在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条 一,余条奸妾准此。在奸缌麻以上亲条 一,余条在外失火准此。在于山陵兆域内失火条 捕亡律二条 一,已经奏决者不在追减之例余条追减准此。在罪人逃亡条 一,余条相容隐为捕得准此。在捕罪人有漏露其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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